[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3671C/2022-0003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预案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华岩镇 | ||
[ 成文日期 ] | 2022-04-29 | [ 发布日期 ] | 2022-04-29 |
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应对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以下简称“华岩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建立健全华岩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确保华岩镇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1.2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集中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以人为本、科学处置。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区(乡镇)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分级标准(试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分预案》和《九龙坡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华岩镇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损害的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华岩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与《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九龙坡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衔接,该体系主要由本应急预案,镇级各部门公共卫生事件类应急预案,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类应急预案构成。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华岩镇人民政府设立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镇卫指”),统一组织领导全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 挥 长:镇政府镇长
副指挥长:分管公共卫生工作副镇长、其他分管领导
成 员:镇党政办公室公室、镇党建工作办公室、人大办公室、镇经济发展办公室、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镇平安建设办公室、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镇财政办公室公室、镇应急管理办公室、镇农业服务中心、镇文化服务中心、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镇退役军人服务站、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镇社会管理信息服务中心、镇物业管理服务中心、镇城管大队、华岩派出所、镇市场监督管理所、镇司法所、镇武装部、镇总工会、镇团委、镇妇联等单位负责人担任。
镇卫指职责:在镇卫指的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医疗卫生组、后勤保障组、宣传动员组、综合协调组,可根据需要进行增减小组。同时,可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分类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各组职责如下:
(1)医疗卫生组: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牵头,协助卫生部门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救治,信息的收集分析及上报等工作;组织和动员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力量,开展自救和互救,参与群防群治。
(2)后勤保障组:镇党政办公室牵头,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做好物资供应、经费筹集和后勤保障等项工作;并做好物资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3)宣传动员组:镇党政办公室牵头,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社会宣传、新闻报道、普及防病知识。
(4)综合协调组: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牵头,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理和控制过程中的有关工作;协调做好社会稳定和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镇内外联络及日常事务,交流工作情况,及时汇报防治工作的动态。
2.1.2镇卫指办公室
镇卫指办公室设在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镇卫指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镇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职责:负责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协调工作;组织制订、修改辖区预案;组织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因素的调查和隐患排查;组织技术培训和演练;监督检查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做好学校、宾馆、商场、影院、图书馆、旅游景区等公共密集场所防控措施的落实工作;组织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
2.1.3镇卫指成员单位及职责
镇卫指成员单位及职责见表2-1。
表2-1 镇卫指成员单位及职责表
序号 |
部门 |
应急职责 |
1 |
镇应急管理 办公室 |
1.负责全镇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统筹辖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助上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工作; 3.组织实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负责提出镇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镇级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在救灾时统一调度,负责镇级救灾物资的采购、储运和管理工作; 4.完成镇卫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
2 |
镇经济发展 办公室 |
1.参与制定应急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 4.参与其他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负责协调各种救援和生活物资的保障工作。承担突发性灾害和突发性事件重要商品保供应急工作。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的采购,核实受灾商贸企业损毁情况,配合恢复灾区市场秩序。帮助商贸受灾企业搞好生产自救,配合及时恢复生产和营业。 6.结合商业系统业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7.组织调配粮油等生活必需物资,保证灾区需要。 8.完成镇卫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
3 |
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
1.牵头组织编制华岩镇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2.配合区教委组织教育系统开展救灾工作,统计核实学校、教育机构受灾情况,及时上报灾害信息;参与其他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3.配合区教委组织全镇学校(幼儿园)师生员工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教育培训; 4.配合区教委组织灾区学校师生的紧急转移安置和负责组织恢复灾区的正常教学秩序; 5.组织、指导灾后社会捐助工作。组织实施灾后社会捐赠工作; 6.配合区卫健委对卫生系统(公立医院及民营医疗诊所、医疗机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医疗废弃物安全处置管理;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全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7.结合公共卫生系统业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8.负责组织、调配急救队伍,抢救负伤抢险人员和灾民,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性流行。 9.配合区卫健委对全镇重大疫情的紧急处置和灾后防病、防疫工作;配合辖区医院组建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做好卫生应急队伍人员、车辆、装备的调度工作。 10.完成镇卫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
4 |
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 |
1.组织住建系统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报告灾情,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开展具有交通行业特点的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培训工作; 3.负责开展职责范围内的防灾减灾工作。组织乡村道路抢险保通,调配应急运力,开展受困群众、滞留旅客疏散和救援物资紧急运输工作;参与灾后评估; 4.完成镇卫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
5 |
镇农业服务 中心 |
1.牵头组织编制动物疫病事件应急预案; 2.提供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3.组织、协调灾区及时做好农业救灾复产工作; 4.参与其他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完成镇卫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
6 |
镇文化服务 中心 |
1.结合文化、旅游系统业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2.组织文化、旅游系统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疏导灾区旅客撤离,配合处理应急和救灾工作中涉外游客的相关事务; 3.参与其他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完成镇卫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
7 |
镇城管大队 |
1.参与其他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2.完成镇卫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
8 |
镇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
1.参与其他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2.完成镇卫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
9 |
镇党政办公室 |
1.组织实施防灾减灾群众宣传报道。组织镇内外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3.参与其他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完成镇卫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
10 |
镇党建工作 办公室 |
1.开展少数民族群众、宗教团体或组织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 和培训; 2.参与其他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3.完成镇卫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
11 |
镇平安建设 办公室 |
1.联合华岩派出所开展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2.完成镇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
12 |
镇社会管理信息服务中心 |
1.依托网格化信息系统,开展对公共卫生方面的信息筛查研判、动态监测,并提出工作建议意见,承担信息收集、排查、调度、上报等工作; 2.完成镇卫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
13 |
镇综合行政 执法大队 |
1.负责集中行使依法授权或委托的卫生健康领域中涉及灾害防治工作相关的行政执法权; 2.完成镇卫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
14 |
镇财政办公室 |
1.落实防灾减灾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安排、审核和拨付,监督资金的使用; 2.参与其他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3.完成镇卫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
15 |
镇司法所 |
1.指导全镇防灾减灾应急救援规范性文件制定,做好实施过程中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指导和争议的解释、协调、处理工作; 2.指导防灾减灾应急救援行政复议、行政协调、行政赔偿案 件; 3.负责为灾区群众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参与协调灾区涉法、涉稳事件处置工作; 4.完成镇卫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
16 |
华岩派出所 |
1.负责维护灾区治安及交通等秩序,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 活动; 2.负责灾区重点目标安全,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开辟 救灾车辆绿色通道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3.配合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疏散及安置等工作; 4.参与其他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完成镇卫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
17 |
华岩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
1.参与其他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加强灾害期间流通领域商 品质量、计量和标准的监督检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2.完成镇卫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
18 |
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
1.组织开展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公共卫生安全意识; 2.所管辖区域发生公共卫生事件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信息,并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抢险工作,保护现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和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3.完成镇卫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
19 |
其他有关 部门 |
1.均应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完成各自承担的任务。 |
2.2 卫生应急技术机构
华岩镇卫生院及辖区内医院是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技术机构。职责如下:
(1)能力建设。负责本单位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2)技术支撑。参与制订《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承担技术方案的编制工作,技术方案应与现有的技术规范、方案保持一致;指导、协助驻镇各单位、村委会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分析辖区内各类公共卫生安全隐患,提出改进意见;开展辖区居民的健康教育工作,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
(3)信息收集。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管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报告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4)配合区卫生健康委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专业机构,落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协助镇卫指监督、检查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协助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病人的初诊、转诊和应急医疗救治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
3 预防、监测、报告与预警
3.1 预防
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日常环境卫生和预防宣传引导工作,加大监管力度,从组织、方案、人员、物资、措施等方面作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准备,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以及对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努力将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
3.2 监测
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动物疫病监测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区卫生健康委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3.3 报告
积极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和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隐患及有关线索并对有功者给予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或者上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缓报、谎报、瞒报、漏报。
3.3.1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向镇政府和区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镇政府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对涉及跨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线索,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通报情况。
3.3.2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4 预警
3.4.1镇卫指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检测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并报区卫生应急指挥部。
3.4.2镇卫指接到上级政府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安排相关部门通过广播、短信、显示屏等途径通知到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原则
接到上级政府发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时,镇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镇域内发生,应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确保迅速、有效地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镇卫指接到毗邻镇街或上级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 要及时通知镇内各相关部门和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服从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措施
4.2.1镇人民政府
(1)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开展社区动员,组织本镇域内各有关单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协调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和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2)配合专业防治机构,对本镇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病人的隔离、医学观察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和卫生部门的要求,建立临时隔离场所,对需要进行隔离的本镇域居民、外来人员及外出返回人员,实施家庭隔离观察或集中隔离观察;协助做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防控措施的组织与落实;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的封锁工作及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公共场所的消毒、杀虫、灭鼠等工作;配合农业部门门做好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对镇域内禽畜和野生动物等异常病死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保护现场、监督深埋和劝阻食用等措施。
(3)辖区内发生疑似食物或职业中毒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卫生、应急管理及其他相关部门]做好中毒样品的采集及其他各项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及时通知急救中心对中毒病人实施抢救;必要时通知公安部门,配合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组织群众疏散,协助专业机构开展中毒原因调查。
(4)根据政府发布的信息和宣传要求,做好宣传贯彻和解释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健康教育和应急知识、技能的培训工作。
(5)采购、接收、分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相关设备、器械、防护用品。
(6)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
4.2.2华岩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开展病人初诊、救治和转诊工作。
(2)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与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程序,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
(3)配合专业防治机构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设立传染病隔离留观室,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对隔离者进行定期随访;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疫点、疫区的封锁管理;指导病人家庭消毒。
(4)按专业机构要求,对本辖区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及其家庭成员进行造册登记,为专业防控机构提供基本信息。
(5)做好医疗机构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的处理工作。
(6)开设咨询热线,解答相关问题,为集中避难的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7)在专业防治机构的指导下,具体实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现场消毒、杀虫、灭鼠等工作;分配发放应急药品和防护用品,并指导居民正确使用。
(8)做好出院病人的随访与医疗服务工作,落实康复期病人的各项防控措施。
(9)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对居民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等个人防护技能的培训。
(10)指导各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的制定与落实,协助做好对各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
4.2.3驻镇单位
(1)按照镇政府和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管理与报告工作;对本单位的病人、疑似病人进行登记造册;落实对人员外出限制等措施,对外来人员、外出返回人员进行登记和及时报告。
(2)配合专业防治机构在本单位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落实现场消毒、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防控措施。
(3)执行对本单位实施的封锁、隔离措施。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单位内应急隔离场所,做好封锁、隔离期间本单位的生活保障工作。
(4)做好单位内防护用品、消毒设施的采购、供应、分配和使用工作。
(5)在单位内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解释和健康教育工作。
(6)开展单位及周边地区的消毒、杀虫、灭鼠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单位宿舍、食堂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7)驻社区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落实上述应急反应措施的同时,还应根据机构的类型和特点,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积极参与社区内病、伤员的抢救与诊治;向所在社区提供人员和技术支持,加强对社区卫生应急技术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4.2.4华岩派出所
(1)在实施疫区、疫点封锁及人员隔离措施时,对不服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强制执行。
(2)保护并配合专业防治机构人员进入现场,协助开展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等现场防控工作。
(3)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对人员、车辆的卫生检查,对拒绝检查者依法强制执行。
(4)与卫生部门密切合作,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4.2.5有关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1)辖区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造册,为专业防治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2)辖区内发生重大食物中毒或职业中毒时,配合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组织群众疏散,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协助专业机构开展中毒原因调查。
(3)根据实际需要和卫生部门的要求,建立临时隔离场所,并对专业防治机构认为需要进行隔离的辖区居民、外来人员及外出返回人员,实施家庭隔离观察或集中隔离观察。
(4)接收、分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相关设备、器械、防护用品;为隔离者提供生活必需品、处理生活垃圾。
(5)按照专业防治机构的要求,动员群众开展公共场所和家庭内的消毒工作。
(6)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对辖区居民做好相应的宣传贯彻和解释工作;组织辖区居民参加健康教育和个人防护知识与应急技能的培训。
4.2.6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区域应根据其它地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范围和发展趋势,分析本辖区受到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应做好以下工作:
(1)与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保持联系,密切关注事件发生地区的相关信息。
(2)组织好本辖区内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开展辖区内重点单位、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公共卫生安全隐患。
(4)配合专业防治机构,开展疾病及相关因素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管理报告工作。
(5)根据事件发生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对本辖区居民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解释工作;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等个人防护技能的培训。
4.3 新闻报道
4.3.1发生一般公共卫生事件,未影响到其他镇街的情况下,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事发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拟写新闻通稿或灾情报告,经审批同意后发布有关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发生一般及以上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情况下,由上级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3.2舆论引导
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真实、客观、及时地发布相关信息。用正确的舆论引导、鼓舞和激励广大干部群众,杜绝因谣言、夸大信息等造成的公众心理恐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信息传递快、受众范围广等特点,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
4.4 应急响应结束
镇政府应根据上级政府作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决定,确定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总结
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完成后,镇卫指办公室应及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调查和总结。调查和总结内容包括:报告是否及时;数据资料收集是否齐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级确定是否准确和预案启动是否及时,以及是否适时对事件等级及其处置措施进行升降调整;情况通报是否准确及时;采取措施是否及时、科学、有效;人员、物资、经费是否及时到位等。
5.2 社会救助
5.2.1政府救助。及时组织调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确保受影响人员的基本生活,保持社会稳定。
5.2.2社会捐赠。加强对社会捐助物资的接收、登记和储备管理工作,及时将捐赠资金物资发放到受影响群众手中,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5.2.3司法救助。镇司法所要为受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的群众无偿提供司法援助,帮助群众维护合法权益。
5.2.4心理援助。充分发挥邻里社区、基层组织和医疗机构的作用,针对群众心理恐惧、忧虑、痛苦、悲伤、绝望等脆弱性,开展心理咨询和对死难者家属、无家可归人员的重点帮扶活动。
5.3 保险
镇卫指及时组织、协调有关保险机构尽早介入,督促其及时按约理赔。
5.4 抚恤和补助
按照国家、重庆市和区政府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补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落实有关待遇。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镇卫指负责或协调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保障措施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逐步建立健全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完善信息报告、交流与沟通制度,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与监督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驻镇各单位完善电话、广播、公告栏等基础设施,制定并及时更新相关通讯录。
6.2 疾病预防控制保障
按照区政府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协助开展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实验室检测、技术培训等。
6.3 医疗救治保障
华岩镇卫生院负责事发地的前期医疗救治。并按照上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设置隔离和留观病床;承担或协助专业技术部门开展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
6.4 应急队伍保障
华岩镇卫生院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卫生服务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指导、组织、监督辖区内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6.5 物资保障
镇政府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做好相应应急物资储备,将辖区内应急物资生产加工企业纳入统计范围。
6.6 经费保障
6.8.1镇财政办公室依据相关文件规定落实应急救灾资金,并通过国家补助、保险补偿、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
6.8.2救灾资金和物资应专款专用,专物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
6.7 技术保障
镇卫指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生物安全检测实验室、毒物分析实验室、区临床检测中心、以及环境监测机构和地质灾害监测机构保持密切联系,保证华岩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检测能力。
6.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镇政府根据辖区地形地貌、建筑设施、水流风向、驻镇各单位等基本情况,制定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避难和救助场所清单,绘制避难和救助场所分布图及标识,并报上级政府和专业防治机构备案。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过程中,镇卫指应请示上级政府,及时确定辖区公众临时性避难和救助场所,并在辖区显著位置张贴避难和救助场所的地图及标识。被确定为临时避难场所的单位,应服从镇卫指的安排,并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紧急情况下,镇卫指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先指定辖区公众临时性避难场所,并随后报区政府批准。
6.9 宣传、培训和演习
6.9.1宣传教育
镇政府负责协调并组织驻镇各单位、群众组织和民间团体,开展广泛的卫生宣传。充分动员社会和群众的力量,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LED显示屏、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对辖区居民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依法、科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9.2培训和演练
镇政府加强卫生应急培训工作,形成定期培训制度,提高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针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开展卫生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自救、互救等技能的培训,重点对本辖区的安全员、保安人员以及义务宣传员等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征兆识别和应急反应等知识的培训。积极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并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在辖区内组织开展模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辖区应急准备、协调和应对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1.1传染病事件
凡为传染病事件的,首先归类到传染病事件,包括法定传染病、非法定传染病及其它感染性疾病、流感样病例暴发等。
非法定传染病事件归类到其它类传染病事件。
7.1.2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上款规定的食源性疾患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按照该法执行。
食物中毒分为植物性、动物性、化学性(如亚硝酸盐中毒、农药污染食品造成的中毒、酒精中毒等)、微生物性(非法定传染病)、原因不明食物中毒。
7.1.3职业中毒
职业活动中,因接触各种有毒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急慢性疾病。
急性职业中毒:职业活动中,因接触各种有毒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急性疾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1.4其他中毒事件
除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环境因素引发中毒以外的其它中毒,包括农药喷洒导致中毒。
7.1.5环境因素事件
(1)空气污染
环境中气体吸入中毒,包括农药挥发及企业外环境污染等事件。如非职业性一氧化碳、氯气、苯等有毒物质导致的中毒事件。
(2)水源污染:水体污染(不能归为传染病事件的)。
是指人类活动排放的污染物进入水体后,超过了水体的自净能力,使水质和水体底质的理化特性和水环境的生物特性、种群及组成等发生改变,从而影响水的使用价值,造成水质恶化,甚至危害人体健康或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引起水体污染的污染物主要来自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水体污染可分为生物性(病原微生物)、化学性(有害化学物质)和物理性(高温废水、放射性废物、核燃料等)污染。
(3)土壤污染
在人类生产和生活活动中排出的有害物质进入土壤中,直接或间接危害人畜健康的现象。包括工业污染(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及汽车废气污染)、生活污染(生活垃圾、人畜粪便和生活污水)、农业污染(农药、化肥)。
7.1.6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一般指发病3例及以上。
7.1.7预防接种、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一般首先定为疑似预防接种、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进一步认定后方可定性。
事件类别名称定为预防接种、服药事件比较妥当,包括1例死亡及群体性接种或服药事件。
7.1.8医源性感染事件
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医院感染暴发:是指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发生3例以上同种同源感染病例的现象。
7.1.9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1)病原微生物和有毒有害化学试剂的实验室污染事件。
(2)工作人员受到实验室内有毒有害病原微生物或有毒有害化学试剂的感染或侵害。
(3)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化学试剂被泄漏出实验室事件。
(4)停电、火灾等不可预测因素所引起的实验室其他污染事件。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1镇行业分管部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相关程序颁布实施,并报镇政府备案。
7.2.2本预案经镇党政办公室公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颁布实施,并报区卫生健康委备案。
7.2.3结合华岩镇镇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特点和重大活动安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适时对本预案进行更新。更新工作由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组织,在各参与部门的参与下进行,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更新。
7.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镇卫指组织制定和实施,编制工作由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具体负责。
本预案由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颁布实施
本预案经镇党政办公室公会审议,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 附录
8.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状及风险趋势分析
8.1.1传染病
近几年来,国际上先后出现了多种新发传染病,一些早已控制的传染病又死灰复燃,暴发疫情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是人员和物资流动加快、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较多、部分农村卫生基础设施仍较落后、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较差。目前,全国重大传染病的疫情形势十分严峻,防治任务十分艰巨。霍乱、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肺结核、梅毒和淋病等传染病在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上升,鼠疫疫源地也越来越活跃。一些新发传染病,如:新冠肺炎、肠出血性大肠杆菌0157:H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埃博拉病毒病、中东呼吸综合征和艾滋病等,也给华岩镇传染病防治工作带来了新的难题。
依托区疾控中心和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公立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组成的九龙坡区网络健全的疾病控制、“120”急救体系,是华岩镇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的专业队伍。
8.1.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口流动性加剧,贸易往来频繁,群众生活方式不断改变、生态环境受人类活动的影响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同时,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激增、住房和交通拥挤、生活空间缩小、工作压力加剧等社会问题相继出现,空气、水源、噪声、化学性等环境污染加剧,继而出现由生物、环境、行为等因素引发的一些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依托区疾控中心和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组成的九龙坡区网络健全的疾病控制、“120”急救体系,是华岩镇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的专业队伍。
8.1.3食物中毒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社会交往增多,集体聚餐活动日益增多,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从全市情况看,食物中毒事件主要发生在农村家宴、饮食服务单位、集体食堂和学校食堂,常呈集体性突然暴发,来势急骤。由于餐饮行业持续扩展,许多餐厅、酒楼超负荷运转,新的菜品不断增加,加之农村食品卫生条件差,食物安全事件仍不乐观,积极预防和及时处置食物中毒仍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8.1.4动物疫情
(1)动物重大疫病对养殖业及公共卫生安全的影响
口蹄疫、禽流感等动物重大疫病的发生,会给疫病发生国家或地区的养殖业造成毁灭性打击,并波及社会各个行业,造成社会恐慌,严重影响该国(地)的经济发展。同时,口蹄疫、禽流感等动物重大疫病也是人畜共患病,可造成人的感染和死亡,严重影响人类健康,危害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2)华岩镇畜禽养殖业、动物重大疫病的现状
华岩镇现饲养存栏生猪0.63万头,牛80头,羊1200只,家禽22.05万只。在国家及市政府重点投资下,华岩镇已建成国家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之一。
华岩镇动物重大疫病的防治工作一直走在全市前列,多项工作居全市首位。但动物重大疫病防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故华岩镇防治动物重大疫病的形势仍十分严峻,必须长备不懈
8.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分级标准
8.1.1传染病事件
(1)鼠疫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腺鼠疫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在1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6天内发现5例以下的肺鼠疫病例;或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自治县)。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在1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6天内发现5例以上的肺鼠疫病例或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县(自治县);或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县(自治县)。
特别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Ⅰ级):我市发现的首例病例或主城区发现1例以上的肺鼠疫疫情。
(2)霍乱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县(自治县)。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区县(自治县),有扩散趋势。
(3)脊髓灰质炎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发生1例及以上脊灰疫苗相关病例(VAPP)。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发生1例及以上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病例。
特别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Ⅰ级):发生1例及以上脊髓灰质炎病例(野毒株)或cVDPV病例。
(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冠肺炎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特别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Ⅰ级):发生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炭疽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在1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6天内发现5例以下的肺炭疽病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在1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6天内发现5例及以上的肺炭疽病例或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县(自治县)。
特别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Ⅰ级):我市发现的首例病例或主城区发现1例及以上的肺炭疽疫情。
(6)甲肝/戊肝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4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50-99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0例及以上。
(7)输血性乙肝、丙肝、HIV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2例及以上因输血引起的乙肝、丙肝病例或HIV感染。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5例及以上因输血引起的乙肝、丙肝病例或HIV感染。
(8)伤寒或副伤寒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4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50-99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0例及以上。
(9)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20-9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 :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0-199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200例及以上。
(10)麻疹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49例;或达到报告标准,且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 :同一起事件中,发病50-99例;或发病20-49例,且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200例以上;或发病50-99例,且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1)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5~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10例及以上。
(12)登革热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1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输入性病例引起续发病例10例以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1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输入性病例引起续发病例10-29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1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输入性病例引起续发病例30例以上。
(13)流行性出血热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2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1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2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20例及以上。
(14)钩端螺旋体病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1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20例以上。
(15)流行性乙型脑炎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1周内发病10~1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1周内发病20例及以上。
(16)布鲁氏菌病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2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区范围内(在一个自然村、养殖场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病例。
(17)疟疾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4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50-99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0例及以上。
(18)血吸虫病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现当地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 例以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现当地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 例及以上。
(19)肺结核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学校、监狱、建筑工地或其他集体单位1个月内发现10例及以上病例。
(20)白喉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2例及以上。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5例及以上;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10例及以上;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1)百日咳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1周内发病10例及以上。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1周内发病50例及以上。
(22)猩红热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发病20-49例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发病50例及以上。
(23)流行性腮腺炎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发病20-99例及以上。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发病100例及以上。
(24)流感或流感样病例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20-99例流感或流感样病例。或同一起事件中,发病20-9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100例及以上流感或流感样病例。或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0例及以上。
(25)风疹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发病20-9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发病100例及以上。
(26)其它感染性腹泻病(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发病20-4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发病50例及以上。
(27)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发病20-9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发病100例及以上。
(28)手足口病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发病20-9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发病100例及以上。
(29)水痘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病20-9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病100例及以上。
(30)人感染猪链球菌病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域内,1周内发病5-1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域内,1周内发病20例及以上。
(31)病毒性脑炎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病20-9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病100例及以上。
(32)军团菌病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事件中,发病5-1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事件中,发病20例及以上。
(33)其他传染病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事件中,发病5例及以上。
8.1.2食物中毒事件
一般突发食物中毒事件(Ⅳ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中毒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食物中毒事件(Ⅲ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或出现1-9人中毒死亡病例。
重大突发食物中毒事件(Ⅱ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并出现中毒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中毒死亡病例。
特别重大突发食物中毒事件(Ⅰ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8.1.3职业中毒事件
一般突发职业中毒事件(Ⅳ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职业中毒事件(Ⅲ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重大突发职业中毒事件(Ⅱ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特别重大突发职业中毒事件(Ⅰ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8.1.4其他中毒事件
参照突发职业中毒事件的分级标准。
8.1.5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
一般突发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事件(Ⅳ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无死亡病例,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较大突发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事件(Ⅲ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重大突发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事件(Ⅱ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有死亡病例发生,并扩散到其它区县(自治县),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特别重大突发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事件(Ⅰ级):两周内在两个以上省份发生临床表现相同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8.1.6预防接种、服药事件
一般突发预防接种、服药事件(Ⅳ级):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或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2-9例疑似异常反应,或一般反应、心因性反应5-19例,无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预防接种、服药事件(Ⅲ级):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或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10-39例疑似异常反应,或一般反应、心因性反应20-49例,或出现死亡1例。
重大突发预防接种、服药事件(Ⅱ级):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或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40例及以上疑似异常反应,或一般反应、心因性反应50例及以上,或出现死亡2例以上。
8.1.7医源性感染事件
一般突发医源性感染事件(Ⅳ级): 10例及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较大突发医源性感染事件(Ⅲ级):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或10-99例及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重大突发医源性感染事件(Ⅱ级):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100例及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8.1.8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1)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Ⅲ级)是指对人、动物构成一定威胁,具有转移性和破坏性的生物安全事件。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主要包括:
①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三类、四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三类、四类病原微生物,并造成传播,可能进一步扩散。
②实验室发生第三类、第四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意外丢失,并有可能进一步向外扩散,造成人员感染。
③所在单位认定的其它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2)较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Ⅱ级)是指对人、动物构成较大威胁,具有较强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生物安全事件。较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主要包括:
①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与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
②实验室发生一类、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泄漏,并有可能进一步扩散,造成人员感染。
③其它较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3)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Ⅰ级)是指对人、动物构成严重威胁,具有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生物安全事件。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主要包括:
①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一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一类病原微生物。
②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并造成传播,可能进一步扩散。
③实验室保存的一类、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丢失。
④其它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8.1.9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不包括法定传染病病原微生物引起的介水传染病)
(1)分散式供水污染事件
一般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Ⅳ级):一次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5—49人, 未出现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Ⅲ级):一次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50—99人, 未出现死亡病例。
重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Ⅱ级):一次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10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特别重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Ⅰ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2)集中式供水污染事件
一般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Ⅳ级):一次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50—499人, 未出现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Ⅲ级):一次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500—999人, 未出现死亡病例。
重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Ⅱ级):一次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100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特别重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Ⅰ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8.3 相关应急预案目录
表8-1 相关应急预案目录
序号 |
应急预案名称 |
管理部门 |
1 |
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
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
2 |
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动物疫病事件应急预案 |
镇农业服务中心 |
8.4 相关机构通讯录
表8-2 华岩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讯录
序号 |
部门(单位) |
姓名 |
职位 |
办公室电话 |
手机 |
1 |
镇党政办公室 |
包丽平 |
负责人 |
81391500 |
15923362578 |
2 |
镇党建工作办公室 |
涂国飞 |
负责人 |
81391559 |
15802377531 |
3 |
镇纪委办公室 |
陶歆 |
纪委副书记 |
81391569 |
13983050405 |
4 |
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
傅瑜 |
主任 |
81391517 |
13452800056 |
5 |
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
王人杰 |
主任 |
81391509 |
18623555836 |
6 |
镇平安建设办公室 |
何小伟 |
负责人 |
81391521 |
19908321990 |
7 |
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 |
李元 |
主任 |
81391563 |
15002309757 |
8 |
镇财政办公室 |
张灵 |
负责人 |
81391502 |
13883069680 |
9 |
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
蹇跃辉 |
负责人 |
81391592 |
13883049968 |
10 |
镇农业服务中心 |
曾倩 |
主任 |
81391523 |
15696161124 |
11 |
镇文化服务中心 |
黄光波 |
主任 |
81391537 |
13042356698 |
12 |
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
文义方 |
所长 |
81391552 |
13983836010 |
13 |
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周光明 |
大队长 |
81391597 |
13983982118 |
14 |
镇社会管理信息服务中心 |
朱华利 |
副主任 |
81391591 |
18883176168 |
15 |
镇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
胡凌 |
副主任 |
81391507 |
17823622455 |
16 |
镇武装部 |
张世明 |
副部长 |
81391531 |
13996101028 |
17 |
镇总工会 |
胡凌 |
副主席 |
81391509 |
17823622455 |
18 |
镇司法所 |
吴永录 |
联系人 |
81391598 |
13896099777 |
19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
谢晓燕 |
队长 |
81391527 |
18166318993 |
20 |
华岩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
袁宁 |
所长 |
68159566 |
13752830009 |
21 |
华岩派出所 |
傅文炬 |
副所长 |
65659996 |
13983011025 |
22 |
交巡警中梁山大队 |
邹锦岗 |
大队长 |
65807551 |
18623388333 |
表8-3 华岩镇村、社区、矿区社保站通讯录
序号 |
单位 |
姓名 |
职位 |
办公室电话 |
手机 |
1 |
石堰村 |
杨德敏 |
书记 |
65256035 |
13808322157 |
2 |
西站村 |
伍生明 |
书记 |
- |
13983254903 |
3 |
朝阳村 |
梁晓琼 |
书记 |
- |
15111800292 |
4 |
华福雅苑社区 |
杨娅玲 |
主任 |
65651570 |
13452905217 |
5 |
中南村社区 |
何群 |
书记、主任 |
65254376 |
13618274566 |
6 |
田坝村社区 |
曾钢 |
书记 |
68675630 |
13883306305 |
7 |
幸福社区 |
骆德纯 |
书记、主任 |
65263173 |
13983118068 |
8 |
民安华福社区 |
周培全 |
党委书记 |
68037499 |
13637792888 |
9 |
西铁村社区 |
郑霞 |
书记、主任 |
65278665 |
13883810460 |
10 |
石龙社区 |
李彬 |
书记、主任 |
68184600 |
13101302237 |
11 |
华岩新城社区 |
胡小玲 |
书记、主任 |
68682383 |
15223144887 |
12 |
联合社区 |
艾华容 |
书记、主任 |
- |
13594609888 |
13 |
矿区社保站 |
喻传彬 |
书记 |
65257811 |
15310939981 |
8.5 华岩镇医疗卫生单位通讯录
表8-6 华岩镇医疗卫生单位通讯录
序号 |
单位 |
姓名 |
职位 |
办公室电话 |
手机 |
1 |
九龙坡区第二人民医院 |
李南 |
党委书记 |
68120999 |
13608391481 |
2 |
华岩镇卫生院 |
何应英 |
院长 |
68055623 |
13983000336 |
3 |
友方医院 |
陈渝 |
院长 |
- |
13908316814 |
4 |
金英医院 |
李小萍 |
院长 |
- |
13330265355 |
5 |
仁本医院 |
王利 |
院长 |
- |
13883556159 |
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华岩府〔2020〕145号关于印发《华岩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