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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预案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石坪桥街道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28 | [ 发布日期 ] | 2023-07-15 |
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街道办事处突发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为有效防范和遏制突发事故灾难的发生, 规范石坪桥街道突发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活动,及时高效地开展应急救援,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故或者险情引发的不良后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石坪桥街道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九龙坡区突发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石坪桥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石坪桥街道范围内建设工程、危房、危险化学品、工商贸、火灾等各类各级突发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1.4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石坪桥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的专项应急预案之一,上与《重庆市九龙坡区突发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石坪桥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相衔接。同时本预案也是石坪桥街道工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建设工程事故、危化品事故、危房事故、火灾事故等单项预案的上位预案,石坪桥街道办事处突发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体系见附录8.2。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筹兼顾。
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社会危害和次生环境灾害。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工负责。
对突发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精心组织、科学施救”的原则。街道安委会领导石坪桥街道突发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和响应,科室分工协作,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3)属地为主,分级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和报告。一般事故灾难由事发地街镇负责组织抢救;较大事故灾难由区政府组织抢救;重大及以上事故灾难报请市政府组织抢救。
(4)整合资源,提高效能。
在不改变原有灾种指挥体系下,充分利用现有机构、网络、队伍、装备等应急资源,汇总集成,综合管理,在突发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社会联动,防灾、抗灾、救灾统一,优化资源配置。人员配备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实行副职接替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全面提升应对突发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5)专兼结合,社会参与。
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力量,以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为先期处置力量,组织、引导并发挥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辅助救援作用,逐步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表2.1-1 街道安委会人员构成及职责表
街道安委会人员构成 | |
组长 |
党工委书记:张建图; 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何晓敏 |
常务副组长 |
分管自然灾害工作的领导(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长、办事处副主任:李嘉) 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张晓军) |
副组长 |
党工委委员、人大工委主任:陈胜; 党工委副书记:田晋; 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蒋文锋、周剑秋; 党工委政法委员:刘颖; 党工委组织委员:张洁; 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张迪; 党工委宣传委员、统战委员:李春乾; |
成员 |
党政办负责人:陈兴瑶 党建办负责人:邱月 人大工委办负责人:袁莉 经济发展办负责人:刘朝峰 民政和社区事务办负责人:陶毅 平安建设办负责人:黄宇 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负责人:叶盛虎 财政办负责人:杨燕 应急管理办负责人:罗彪 社区文化服务中心负责人:张翼 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人:蔡军莉 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人:李珍荣 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孙元强 各社区、石坪桥派出所、石坪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九龙坡区消防救援支队、九龙坡区人民医院、九龙坡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中心、重庆祥奎立恒心医院、重庆恒生手外科医院、辖区内学校。 |
街道安委办 |
应急办主任:罗彪 |
街道安委会职责 | |
1)贯彻落实国务院、市政府、九龙坡区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 2)及时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情况; 3)统一领导石坪桥街道处置能力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审定石坪桥街道应急管理和处置资金、物资分配计划; 5)部署、总结石坪桥街道年度应急管理工作; 6)决定石坪桥街道应急管理和处置有关科室、单位和个人的奖惩; 7)审定石坪桥街道应急管理和处置的其他重大事项。 | |
街道安委办职责 | |
1)贯彻落实街道安委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令; 2)组织建立石坪桥街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数据库; 3)负责石坪桥街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收集与传送,及时向街道安委会报告。 4)根据街道安委会的决定上报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5)提出突发事件处置资金和物资分配建议意见; 6)统筹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7)办理街道安委会突发事件的有关文件; 8)组织开展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调研并向街道安委会提出工作建议; 9)组织编制和修订石坪桥街道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单项应急预案; 10)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演习、演练工作; 11)完成街道安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2.1.2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成立石坪桥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石坪桥街道综合应急指挥部),作为我办事处常设的协调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石坪桥街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下设事故灾难专项应急指挥部(事故发生后组建),负责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综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办),设在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综合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石坪桥街道综合应急指挥部人员构成及职责见表2.1-2;事故灾难专项应急指挥部人员构成及职责见表2.1-3。
表2.1-2 石坪桥街道综合应急指挥部人员构成及职责表
综合应急指挥部人员构成 | |
总指挥 |
党工委书记:张建图; 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何晓敏 |
常务副指挥 |
分管自然灾害工作的领导(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长、办事处副主任:李嘉) 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张晓军) |
副指挥 |
党工委委员、人大工委主任:陈胜; 党工委副书记:田晋; 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蒋文锋、周剑秋; 党工委政法委员:刘颖; 党工委组织委员:张洁; 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张迪; 党工委宣传委员、统战委员:李春乾; |
成员 |
党政办负责人:陈兴瑶 党建办负责人:邱月 人大工委办负责人:袁莉 经济发展办负责人:刘朝峰 民政和社区事务办负责人:陶毅 平安建设办负责人:黄宇 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负责人:叶盛虎 财政办负责人:杨燕 应急管理办负责人:罗彪 社区文化服务中心负责人:张翼 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人:蔡军莉 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人:李珍荣 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孙元强 各社区、石坪桥派出所、石坪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九龙坡区消防救援支队、九龙坡区人民医院、九龙坡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中心、重庆祥奎立恒心医院、重庆恒生手外科医院、辖区内学校。 |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
应急办主任:罗彪 |
综合应急指挥部职责 | |
1)组织指挥石坪桥街道处置能力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协调和指挥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收集和核实现场情况,制定和调整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4)批准石坪桥街道重大应急决策,视情发布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的命令; 5)授权石坪桥街道对外信息公开人员和审定对外公开材料; 6)请求上级政府及其部门和社会救援力量支援; 7)上一级应急指挥部成立后,应立即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8)参与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经验教训; 9)完成街道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 |
综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 |
1)在综合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统筹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经综合应急指挥部批准,上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3)提出石坪桥街道应急资金和物资分配建议; 4)办理石坪桥街道应急处置方面的文、会、事; 5)组织开展石坪桥街道应急处置工作会议,并提出工作建议; 6)完成综合应急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表2.1-3 事故灾难专项应急指挥部人员构成及职责表
事故灾难专项应急指挥部人员构成 | |
总指挥 |
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张晓军) |
副指挥 |
应急办主任:罗彪 |
成员 |
党政办负责人:陈兴瑶 党建办负责人:邱月 经济发展办负责人:刘朝峰 平安建设办负责人:黄宇 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负责人:叶盛虎 财政办负责人:杨燕 民政和社区事务办负责人:陶毅 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人:蔡军莉 |
事故灾难专项应急指挥部职责 | |
1)组织指挥石坪桥街道处置能力范围内的事故灾难类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协调和指挥事故灾难类各应急工作小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收集和核实现场情况,制定和调整事故灾难类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4)批准石坪桥街道事故灾难类重大应急决策,视情发布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的命令; 5)上级政府应急指挥部成立后,应立即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6)完成石坪桥街道综合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
2.1.3 应急工作小组与职责
事故灾难发生后,为确保应急救援高效、快速、有序进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灾难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警戒保卫组、后勤保障组、新闻舆情引导组等6个应急工作小组。各应急工作小组具体构成、职责分工及行动任务详见表2.1-4。
表2.1-4 应急工作小组人员构成及职责表
职责 | ||
综合协调组 |
组长: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何晓敏 分管党政办、党建办领导:陈胜、张洁; 副组长:党政办、党建办负责人:陈兴瑶、邱月 成员:党政办、党建办所有人员 |
1)协调其他各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协调解决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中遇到的问题,保障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2)及时了解事故情况和实施救援情况,掌握事故态势和处理情况,收集救援行动的有关信息资料,向有关人员、单位通报情况; 3)及时与上级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联络,及时上报事故相关信息,防止因报道不实造成不良影响; 4)负责事故现场的图像、视频采集和应急救援的资料收集、撰写、整理、归档工作; 5)负责上级政府、上级部门领导的接待工作; 6)负责与新闻媒体的工作衔接; 7)负责伤亡人员家属赔偿、抚恤、理赔; 8)负责灾后重建的前期准备工作,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跟踪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9)安抚伤亡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10)完成综合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
抢险救援组 |
组长:分管应急管理办、经发办领导:张晓军、周剑秋 副组长:应急管理办、经发办负责人:罗彪、刘朝峰、 成员:应急管理办、经发办所有人员 |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勘察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力量施救; 3)提供抢险救援所需各种资料、抢险器材和物资,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事故灾难现场人员搜救、关阀堵漏、抑爆排险、输转洗消等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故进一步发展。 5)完成综合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
警戒保卫组 |
组长:分管平安办、规建环办领导:刘颖、李嘉 副组长:平安办、规建环办、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人:黄宇、叶盛虎、李珍荣 成员:平安办、规建环办、退役军人服务站所有人员 |
1)维护事故灾难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灾难现场和相关证据; 2)组织保安巡逻队对事故灾难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 3)根据事故灾难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4)保证应急车辆和物资优先放行; 5)完成综合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
后勤保障组 |
组长:分管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领导:蒋文锋 副组长:财政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人:杨燕、蔡军莉 成员:财政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所有人员 |
1)负责抢险救援人员的食宿安排、车辆保障等后勤服务; 2)疏散群众的综合保障工作; 3)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电力及通讯保障等; 4)做好死者家属和受伤人员安抚工作; 5)完成综合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
医疗救护组 |
组长:分管民政和社区事务办领导:田晋 副组长:民政和社区事务办、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陶毅、孙元强 成员:民政和社区事务办、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所有人员 |
1)负责与120急救中心对接,保证生命应急通道畅通无阻; 2)组织救护车辆及医护人员、药品、器材进入指定地点,开展现场救护工作和及时护送受伤人员到院抢救; 3)对现场应急人员提供医疗保障; 4)完成综合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
新闻舆情引导组 |
组长:分管社区文化服务中心领导:李春乾 副组长:人大工委办、社区文化服务中心负责人:袁莉、张翼 成员:人大工委办、社区文化服务中心所有人员 |
1)协助上级部分对事故灾难防治救援各项新闻报道; 2)负责与新闻媒体的联络协调工作,协助做好社会和网络舆情的收集、研判与引导工作; 3)组织开展对灾区群众的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和安全提示工作。 |
2.2应急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石坪桥街道各科室、社区和单位应以突发事故灾难应急响应全过程为主线,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切实履行各类突发事故灾难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等环节的职责,形成“集中统一、政令畅通、指挥有力、条块结合、资源共享”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组织体系。
石坪桥街道突发事故灾难应急组织体系框图详见图2.2-1。
图2.2-1 石坪桥街道突发事故灾难应急组织体系框图
2.3应急联动机制
根据石坪桥街道突发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求,当石坪桥街道发生事故灾难时,应与当地街道的公安、卫生、消防等有关单位保持联动响应,对突发事故灾难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当事故灾情超出石坪桥街道应急处置能力时,可按程序向上级部门请求支援。
3监测、预警及信息报告
3.1监测
(1)街道安委会要定期组织对本街道辖区内安全生产领域的突发事故致灾因素、演变规律、重大危险源、高风险点、重点时段等情况进行研究和分析,并向街道办事处提交预测报告;街道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接到灾害预警信息后,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及时预警。
(2)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突发事故灾难的信息监测与收集,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力度,对可能引发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险情信息,要及时向区政府上报。
(3)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重点目标和重要部位的安全运行监测,及早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各社区及重点企业要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有关信息报街道安委办。
3.2预警
3.2.1 预警条件
石坪桥街道的预警信息由九龙坡区政府或九龙坡区政府委托石坪桥街道办事处发布。预警信息发布的条件包括:收到九龙坡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通过监测仪器监测的结果、报警设施发出的报警信号、数据分析的不正常状况,有导致事故发生征兆的;发现各企业安全隐患并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初期处置估计可控而没能控制事故发展态势的;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
3.2.2 预警信息内容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区域、险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咨询电话等。
3.2.3 预警方式
石坪桥街道接到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后迅速通过口信传递、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向石坪桥街道各科室、社区、单位、企业传递预警信息。
3.2.4 预警行动
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接到预警信息后,要立即做好应急准备,对重大危险、重大事故隐患、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进行实时监测监控和巡查,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工作。连续跟踪事态发展,一旦达到事故灾难标准时,启动应急响应。
3.2.5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石坪桥街道相关科室、社区和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及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和排险进展。
当事件发展态势恶化,预警等级需要升级时,及时上报,由具有发布相应级别预警等级的机构及时对外发布。
当确定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经专家组分析评估认为可降低或解除预警时,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立即宣布降低或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3.3信息报告
3.3.1 信息接收与通报
石坪桥街道办事处建立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负责石坪桥街道各类各级突发事件的接警、处警工作。并充分利用110紧急报警、119火灾报警、120急救报警、122交通报警等现有报警资源,实行联动报警,快速获取突发事件信息;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石坪桥街道应急值班室(24小时值班电话:023-68165909)、九龙坡区应急局应急值班室(24小时值班电话:023-68782379)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3.3.2 信息报送
切实加强信息研判预警,重点对涉及意识形态、政治安全、政权安全、危害国家安全稳定的重大情况,及时开展情报研判、预警预告、信息报送等工作,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把安全隐患消灭在初始阶段、把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
事故灾难发生后,各社区、企事业单位要第一时间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街道事故灾难专项应急指挥办。街道应急指挥办值班人员严把信息时限关、质量关,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接到报警信息后要立即核实,应在10分钟内报告街道值班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按其指示办理,并立即通知有关科室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应当在事发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送九龙坡区区委办、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应急值班室;已经达到较大标准的紧急突发事件必须报告,经研判可能达到标准、可能引发较大舆情、比较特殊敏感的事件也要报告。
3.4.3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信息来源、接报时间、事发时间、具体地点、事件经过、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工作等;并根据事故发展及救援情况及时续报。
报送途径:信息报告应当突出重点、条理清晰、及时准确、全面客观,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误报、瞒报和漏报。坚持“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的原则,第一时间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简要信息,随后非涉密、非涉敏紧急信息通过“渝快政”上报,确保报送渠道快捷、报送流程简洁。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1.1 响应分级原则
依据石坪桥街道范围内可能发生的事故灾难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控制事态的能力,结合石坪桥街道应急组织机构、应急装备物质、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和九龙坡区政府相关部门救援力量,确定本预案应急响应层级及分级标准。
4.1.2 响应分级
石坪桥街道各类突发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Ⅲ级、Ⅱ级、Ⅰ级三个级别,应急响应分级表详见表4.1-1。
表4.1-1 应急响应分级表
响应条件 | |
Ⅲ级响应 |
发生无人员伤亡和重伤的事故灾难,影响范围不超出事发单位范围,事发单位有能力控制事态的响应。石坪桥街道应急办接报后经核实后立即上报石坪桥街道安委会,经安委会确认后启动本预案Ⅲ级响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组织有关科室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事故灾难情况; 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对事发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
Ⅱ级响应 |
发生一般事故灾难,或石坪桥街道Ⅲ级响应启动后,依靠事发单位自身能力无法控制,需石坪桥街道相关部门协同控制和处理事故灾难时,工作组立即向石坪桥街道综合应急指挥部报告,请示响应升级;经石坪桥街道综合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相关人员召开应急会议,通过综合分析研判,集体决策同意启动石坪桥街道Ⅱ级应急响应后,由石坪桥街道综合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启动本预案Ⅱ级响应,并指挥和协调各部门完成应急处置工作。 |
Ⅰ级响应 |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灾难,或石坪桥街道Ⅱ级响应启动后依靠石坪桥街道自身力量无法控制,需要九龙坡区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救援力量协同处理、控制和救援事故灾难的响应。先由石坪桥街道综合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组织石坪桥街道所有应急救援力量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立即上报九龙坡区政府申请启动上位应急预案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上一级应急指挥部成立后,应立即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
4.2响应程序
发生无人员伤亡和重伤的事故灾难,影响范围不超出事发单位范围,事发单位有能力控制事态的响应;事故灾难发生后由事发单位负责人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本单位人员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将先期处置情况向石坪桥街道应急办报告;石坪桥街道应急办接报后立即核实并密切关注事故灾难处置及进展情况,做好人员、通信、交通工具及其他应急物资准备,可以随时出动支援;并立即上报石坪桥街道安委会,经安委会确认后启动本预案Ⅲ级响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组织有关科室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事故灾难情况;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对事发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但不替代事发单位指挥部的指挥职责。
当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社区和单位救援能力不足以应对时,应及时报请石坪桥街道相关部门予以指导或提供增援。
4.2.2 Ⅱ级响应程序
发生一般事故灾难,或石坪桥街道Ⅲ级响应启动后,依靠事发单位自身能力无法控制,需石坪桥街道相关部门协同控制和处理事故灾难时,工作组立即向石坪桥街道综合应急指挥部报告,请示响应升级;经石坪桥街道综合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相关人员召开应急会议,通过综合分析研判,集体决策同意启动石坪桥街道Ⅱ级应急响应后,由石坪桥街道综合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启动本预案Ⅱ级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街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率领处置力量赶赴灾害现场,开展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石坪桥街道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迅速赶赴灾区现场指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根据现场救援需要,视情可设立由石坪桥街道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社区负责人和单位等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和相关工作组,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事发社区和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规定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处置行动。
当灾害进一步扩大,超出街道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九龙坡区应急指挥机构或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指导或提供增援。
4.2.3 Ⅰ级响应程序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灾难,或石坪桥街道Ⅱ级响应启动后依靠石坪桥街道自身力量无法控制,需要九龙坡区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救援力量协同处理、控制和救援事故灾难的响应。先由石坪桥街道综合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组织石坪桥街道所有应急救援力量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立即上报九龙坡区政府申请启动上位应急预案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上一级应急指挥部成立后,应立即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对九龙坡区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已启动应急响应的,石坪桥街道按照上级指挥部指令要求启动石坪桥街道应急预案,并派出石坪桥街道事故灾难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赶赴事发现场,配合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4.3处置措施
4.3.1 事发单位先期处置措施
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在事发单位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抓住“黄金救援时机”,迅速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开展抢险救灾,及时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灾难情况。
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根据事故灾难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灾难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灾难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根据需要请求邻近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维护事故灾难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灾难现场和相关证据;
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3.2石坪桥街道应急处置措施
突发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灾难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召开应急会议,通过综合分析研判,集体决策确定响应级别;当启动本预案Ⅲ级响应时,突发事故灾难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安排工作组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对事发单位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并召集石坪桥街道相关科室、社区、单位和调动应急处置力量做好响应升级的应急准备;当启动本预案Ⅱ级响应时,突发事故灾难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立即召集石坪桥街道相关科室、社区、单位和调动应急处置力量,赶赴事发现场,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事故灾难专项应急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副总指挥行使专业处置权并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
突发事故灾难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警戒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和新闻舆情组等6个应急工作小组,人员由石坪桥街道相关科室、社区、单位人员组成;各应急工作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过程中,可根据突发事故灾难抢险救援需要增减工作组或调整成员单位。石坪桥街道应急处置措施详见表4.3-1:。
表4.3-1 石坪桥街道应急处置措施表
项目 |
应急处置措施具体内容 |
人员 搜救 |
1)迅速控制危险源,以抢救人员生命为重点开展救援工作; 2)发现人员被困,及时调用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设备进行救援; 3)转运安置获救人员和伤员;搜救过程中要避免对人员造成次生伤害。 |
警戒疏散 |
1)根据事故灾难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2)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灾难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指挥机构、组织分工、疏散范围、避难场所、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安置等,组织和指导群众尽快撤离事故灾难威胁区域。 |
医学救援 |
1)迅速调集医疗力量赶赴现场,实施诊断治疗; 2)及时将重症伤员向有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转运,掌握救治进展情况; 3)视情况增派医疗专家、调配急需药物等; 4)做好伤员心理抚慰,跟踪、了解受伤人员的治疗情况,随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
现场管控与安全防护 |
1)突发事故灾难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制定现场管控措施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力量到达事故现场后,现场封控和警戒疏散方案应当根据事故或险情的性质科学制定; 2)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应当制定行动计划,落实安全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灾难现场的相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灾难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3)警戒保卫组应当严格控制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封控区域,坚决阻止未经应急指挥部批准的救援队伍和参与应急处置的人员进入核心救援区域; 4)除一线专业救援队伍的指战员外,应急指挥部的人员应当找准并坚守自己的岗位,尽量避免进入危险区域; 5)突发事故灾难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确有靠前指挥的必要,必须按现场安全规范采取防护措施,并自觉听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6)当预测或遇到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突发情况时,突发事故灾难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迅速组织救援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紧急避险。 |
社会动员 |
1)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石坪桥街道内及周边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活动,视情况需要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或者要求提供有关服务; 2)调用和征用的物资、设备、设施等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归还并予以补偿,造成损毁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予以赔偿。 |
舆论引导 |
借助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随时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
维护稳定 |
1)维护事故灾难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灾难现场和相关证据; 2)根据事故灾难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区域的保护和警戒,维持治安秩序,做好受影响人员及家属的矛盾纠纷化解、情绪安抚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
4.4应急结束
突发事故灾难被有效控制或危险源清除后,经突发事故灾难专项应急指挥部确认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由启动应急响应相应级别的总指挥下达应急结束指令:当确认受伤或被困人员全部获救;事故灾难引发的危险状态得到彻底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件的隐患得到消除;受伤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环境污染已得到有效控制;具有其他应当终止应急处置与救援情形的。
宣布应急结束后,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终止,应急救援队伍有序撤离;伤员救治和恢复重建等后续工作由事发单位和石坪桥街道相关科室负责或配合九龙坡区政府相关部门实施。
4.5信息发布
石坪桥街道突发事故灾难信息发布由九龙坡区委宣传部统一向媒体发布,或者由九龙坡区政府授权的部门统一发布;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外界发布有关事故灾难的信息。
石坪桥街道突发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程序图详见插图4.5-1。
图4.5-1 石坪桥街道突发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程序图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一般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由事发单位和石坪桥街道相关科室负责组织实施;一般事故灾难应急结束后,在街道安委会的统一协调下,石坪桥街道相关科室和事发单位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尽快恢复受影响地区的生活、生产和社会秩序,开展生产恢复、环境保护、救援补偿、奖励表彰、保险理赔、慰问抚恤、矛盾纠纷化解等善后工作,防止引发新的社会安全事件。
较大及以上事故灾难善后处置由九龙坡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单位和石坪桥街道相关科室应积极配合。
石坪桥街道有关科室和事发单位要组织力量全面进行损失核定,尽快恢复交通、通信及水电气等公共设施,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征用物资补偿、恢复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制定事后恢复计划和补偿标准,并迅速实施;恢复重建工作需九龙坡区政府支持的,由石坪桥街道向九龙坡区政府请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在应急处置中出现的相关征用行为进行赔(补)偿。发生人员伤亡,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石坪桥街道突发事故灾难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中征用或征收的个人和单位物资、器材等,由石坪桥街道依法进行赔(补)偿。
5.2事故调查
一般突发事故灾难由九龙坡区政府授权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经九龙坡区政府委托后,石坪桥街道可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和重大突发事故灾难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别重大突发事故灾难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石坪桥街道及相关科室应积极配合协助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事故责任、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应急救援等情况,认定事故性质,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3应急救援评估
突发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结束后,由石坪桥街道应急办牵头,组织相关科室、社区、单位和专家队伍,召开事故应急救援分析评估会,分析评估应急救援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并向石坪桥街道安委会提交应急救援分析评估报告。
石坪桥街道有关科室要按照应急救援分析评估报告的要求,切实改进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6应急保障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石坪桥街道设置有应急值班固定电话、网络等通讯设施,街道安委会所有成员的手机必须24小时保持畅通;石坪桥街道与各企业建立有信息联络系统,保证应急信息交流和指挥的快速、顺畅、准确,做到信息资源共享。
6.2应急队伍保障
石坪桥街道组建了专职应急队伍(街级),设专业人员共5名;基干民兵应急队伍,设民兵30名;兼职综合应急队伍、设应急队员23人。石坪桥街道目前未建立专职消防队伍,主要依托九龙坡区消防救援支队进行消防灭火。此外,志愿者队伍、民间社会力量(民间社会救援机构)也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
6.3物资装备保障
石坪桥街道配备有应急物资装备,应急办负责统筹协调救援物质装备的储备,并掌握其调集途径,并建立有库存应急物资定期轮换机制,确保应急物资质量合格、安全、可靠。
6.4技术保障
石坪桥街道应建立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库,有关科室和企业要大力推进先进技术、先进装备、先进方法的研发和配备,提高突发事故灾难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石坪桥街道也可依托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专家库的专家开展技术指导工作。
6.5交通运输保障
突发事故灾难专项应急指挥部在应急救援期间可征用调动石坪桥街道所有车辆;外部交通运输保障请求九龙坡区交通部门、外部运输单位提供交通支持,保证及时调运有关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
6.6资金保障
石坪桥街道处置突发事故灾难所需工作经费,应列入石坪桥街道财政追加专项资金,由石坪桥街道财政办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费用主要包括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日常运行、专家队伍建设、救援演练、事故紧急救援装备等费用。
6.7社会动员保障
石坪桥街道应急办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突发事故灾难提供物质、资金和人力支援;形成以管理科室、专职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保障机制。
6.8应急避难安置场所保障
石坪桥街道有关科室应联合规划和建立事故应急避难场所,并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建立与石坪桥街道范围内学校、公园、广场等相对应管理科室的协调联动机制,提供突发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临时安置场所。
6.9治安保障
事发单位保安人员、辖区派出所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6.10其他保障
石坪桥街道应依托九龙坡区政府建立应急指挥和信息监控平台,在石坪桥街道设监控终端。
石坪桥街道医疗救护主要依托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医院(B区)、重庆恒生手外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祥奎立恒心医院有限公司、石坪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庆鑫舜医院有限公司。
7预案管理
7.1教育培训
石坪桥街道应公布突发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报警电话等。在九龙坡区政府的领导下,石坪桥街道各科室、社区、单位要经常性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应急处置与救援、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增加石坪桥街道各科室、社区和单位人员应对突发事故灾难的知识和能力。
7.2应急演练
石坪桥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安办〔2020〕110号)的要求,石坪桥街道及各企业应结合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演练结束后,由应急演练组织单位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通过不断总结、评估和学习借鉴先进的演练形式和方法,切实提高演练的针对性、实效性。
7.3预案评估和修订
本预案由石坪桥街道应急办负责制定,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本专项应急预案评估;分析评价本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在每次突发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或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修订建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石坪桥街道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本预案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本预案修订未涉及上述变更内容的,应当在其《应急预案评估报告》中予以明确,并对其结论负责。
7.4预案备案
本预案经评审后形成书面评审纪要,由石坪桥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订完善,按《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要求印发和备案。
7.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石坪桥街道应急办负责解释。
7.6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石坪桥街道文件形式印发。
8附录
8.1 突发事故灾难分级标准
我市突发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煤矿企业、建设工程、城市桥梁、公共密集场所及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城市生命线环境污染和事故;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事故;核安全、重大生态破坏、主城排水系统、长江干线溢油事故等。
8.1.1 安全事故
8.1.1.1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的,或我市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市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害性损失,长江干线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8.1.1.2 重大安全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或我市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事件;
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等重要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8.1.1.3 较大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8.1.1.4 一般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8.1.2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8.1.2.1 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死亡1~2人或中毒(重伤)1~9人的;
疏散、转移或隔离群众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其他影响的。
8.1.2.2 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死亡3~9人或中毒(重伤)10~49人的;
疏散、转移或隔离群众1000-10000人的;
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其他较大影响的。
8.1.2.3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以下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亩以上、1500亩以下,属其他林地1000亩以上、3000亩以下的事件;
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8.1.2.4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发生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SE)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上述分类分级标准中,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有其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特殊的事件、事故,可能演化为重大和特别重大级突发事故灾难的不受上述分级标准的限制。
序号 |
机构名称 |
职务 |
负责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值班室电话 |
1 |
党政办公室 |
主任 |
陈兴瑶 |
/ |
/ |
2 |
党建办公室 |
主任 |
邱月 |
/ | |
3 |
人大工委办公室 |
主任 |
袁莉 |
/ | |
4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主任 |
刘朝峰 |
/ | |
5 |
民政和社区事务办公室 |
负责人 |
陶毅 |
/ | |
6 |
平安建设办公室 |
主任 |
黄宇 |
/ | |
7 |
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 |
负责人 |
叶盛虎 |
/ | |
8 |
财政办公室 |
主任 |
杨燕 |
/ | |
9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主任 |
罗彪 |
/ | |
10 |
社区文化服务中心 |
主任 |
张翼 |
/ | |
11 |
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
所长 |
蔡军莉 |
/ | |
12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负责人 |
李珍荣 |
/ | |
13 |
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
主任 |
孙元强 |
/ |
序号 |
机构名称 |
职务 |
负责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1 |
冶金村社区 |
书记、主任 |
邓文竹 |
/ |
2 |
建筑村社区 |
书记、主任 |
林洪秋 |
/ |
3 |
石坪村社区 |
书记、主任 |
彭梅 |
/ |
4 |
横街社区 |
书记、主任 |
余春晖 |
/ |
5 |
后街社区 |
书记、主任 |
周雯静 |
/ |
6 |
造漆村社区 |
书记、主任 |
刘又暇 |
/ |
7 |
新视界社区 |
书记、主任 |
尹霁霞 |
/ |
序号 |
外援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名称 |
值班电话 |
传真 |
移动值班电话 |
1 |
九龙坡区政府办公室 |
/ |
/ |
|
2 |
九龙坡区政府值班室 |
/ |
/ |
|
3 |
九龙坡区政府减灾办 |
/ |
/ |
|
4 |
九龙坡区自然灾害应急办 |
/ |
/ |
|
5 |
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 |
/ |
/ |
|
6 |
九龙坡区经济信息委 |
/ |
/ |
/ |
7 |
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
/ |
/ |
/ |
8 |
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 |
/ |
/ |
/ |
9 |
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 |
/ |
/ |
/ |
10 |
九龙坡区公安分局 |
/ |
/ |
/ |
11 |
九龙坡区消防支队 |
/ |
/ |
/ |
12 |
九龙坡区人武部 |
/ |
/ |
/ |
13 |
九龙坡区新闻信息中心 |
/ |
/ |
|
14 |
燃气公司 |
966777 |
/ |
/ |
15 |
电信分公司 |
10000 |
/ |
/ |
16 |
移动分公司 |
10086 |
/ |
/ |
17 |
联通分公司 |
10010 |
/ |
/ |
18 |
保险公司 |
95519 |
/ |
/ |
19 |
石坪桥派出所 |
68823318 |
/ |
/ |
20 |
石坪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68662348 |
/ |
/ |
21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医院(B区) |
89800120 |
/ |
/ |
22 |
公安报警中心 |
110 |
/ |
/ |
23 |
消防火警 |
119 |
/ |
/ |
24 |
急救中心 |
120 |
/ |
/ |
25 |
交通报警电话 |
122 |
|
|
序号 |
物资(装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功能完善程度 |
存放地点 |
管理人员 |
联系电话 |
1 |
防火头盔 |
个 |
6 |
完好 |
石坪桥横街冶金三村107号第二层 |
罗彪 |
/ |
2 |
隔热服 |
件 |
2 |
完好 |
罗彪 |
/ | |
3 |
森林防火服 |
件 |
6 |
完好 |
罗彪 |
/ | |
4 |
消防腰带 |
条 |
5 |
完好 |
罗彪 |
/ | |
5 |
防割耐磨手套 |
副 |
10 |
完好 |
罗彪 |
/ | |
6 |
迷彩登山包 |
个 |
5 |
完好 |
罗彪 |
/ | |
7 |
作战靴(扑火鞋) |
双 |
5 |
完好 |
罗彪 |
/ | |
8 |
反光背心 |
件 |
5 |
完好 |
罗彪 |
/ | |
9 |
逃生绳 |
米 |
100 |
完好 |
罗彪 |
/ | |
10 |
救生绳 |
条 |
2 |
完好 |
罗彪 |
/ | |
11 |
医用急救箱 |
个 |
2 |
完好 |
罗彪 |
/ | |
12 |
急救医疗箱 |
个 |
1 |
完好 |
罗彪 |
/ | |
13 |
警用急救包 |
个 |
2 |
完好 |
罗彪 |
/ | |
14 |
灭火毯 |
条 |
4 |
完好 |
罗彪 |
/ | |
15 |
双浮力救生衣 |
件 |
5 |
完好 |
罗彪 |
/ | |
16 |
救援绳索 |
条 |
1 |
完好 |
罗彪 |
/ | |
17 |
钢丝绳 |
条 |
2 |
完好 |
罗彪 |
/ | |
18 |
远距离救生抛投器 |
条 |
1 |
完好 |
罗彪 |
/ | |
19 |
浮绳救生圈 |
个 |
2 |
完好 |
罗彪 |
/ | |
20 |
防毒面具 |
个 |
4 |
完好 |
罗彪 |
/ | |
21 |
喊话器 |
个 |
3 |
完好 |
罗彪 |
/ | |
22 |
强光防水手电 |
个 |
2 |
完好 |
罗彪 |
/ | |
23 |
LED多功能声光报警手电器 |
个 |
2 |
完好 |
罗彪 |
/ | |
24 |
消防水枪 |
个 |
2 |
完好 |
罗彪 |
/ | |
25 |
消防水带 |
个 |
2 |
完好 |
罗彪 |
/ | |
26 |
液压钢筋剪 |
把 |
1 |
完好 |
罗彪 |
/ | |
27 |
消防斧 |
把 |
1 |
完好 |
罗彪 |
/ | |
28 |
消防扳手 |
把 |
3 |
完好 |
罗彪 |
/ | |
29 |
工兵锹 |
把 |
2 |
完好 |
罗彪 |
/ | |
30 |
砍刀 |
把 |
1 |
完好 |
罗彪 |
/ | |
31 |
腰斧 |
把 |
2 |
完好 |
罗彪 |
/ | |
32 |
断线钳(绝缘) |
把 |
2 |
完好 |
罗彪 |
/ | |
33 |
对讲机 |
个 |
2 |
完好 |
罗彪 |
/ | |
34 |
护目镜 |
个 |
5 |
完好 |
罗彪 |
/ | |
35 |
应急口哨 |
个 |
5 |
完好 |
罗彪 |
/ | |
36 |
强光防爆方位灯 |
个 |
2 |
完好 |
罗彪 |
/ | |
37 |
消防员呼救器 |
个 |
2 |
完好 |
罗彪 |
/ | |
38 |
警戒带 |
个 |
5 |
完好 |
罗彪 |
/ | |
39 |
警戒线 |
个 |
20 |
完好 |
罗彪 |
/ | |
40 |
空气呼吸机 |
台 |
2 |
完好 |
罗彪 |
/ | |
41 |
手提式灭火器 |
个 |
11 |
完好 |
罗彪 |
/ | |
42 |
折叠式担架 |
个 |
1 |
完好 |
罗彪 |
/ | |
43 |
油锯 |
个 |
1 |
完好 |
罗彪 |
/ | |
44 |
排污泵 |
台 |
1 |
完好 |
罗彪 |
/ | |
45 |
液压开门器 |
个 |
1 |
完好 |
罗彪 |
/ | |
46 |
救援气垫 |
个 |
1 |
完好 |
罗彪 |
/ | |
47 |
防爆强光工作灯 |
个 |
1 |
完好 |
罗彪 |
/ | |
48 |
防爆移动照明灯 |
个 |
1 |
完好 |
罗彪 |
/ | |
49 |
蓝牙耳塞 |
副 |
1 |
完好 |
罗彪 |
/ | |
50 |
铜锣 |
个 |
1 |
完好 |
罗彪 |
/ | |
51 |
户外投光灯 |
个 |
2 |
完好 |
罗彪 |
/ | |
52 |
手提式支架 |
个 |
2 |
完好 |
罗彪 |
/ | |
53 |
多功能防爆手提灯 |
个 |
1 |
完好 |
罗彪 |
/ | |
54 |
手提式强光巡检工作灯 |
个 |
1 |
完好 |
罗彪 |
/ | |
55 |
移动式电缆圈盘 |
个 |
1 |
完好 |
罗彪 |
/ | |
56 |
移动照明系统 |
个 |
1 |
完好 |
罗彪 |
/ | |
57 |
梯子 |
个 |
1 |
完好 |
罗彪 |
/ |
(此文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街道办事处突发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