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区委、区政府的有关决定、命令、指示;负责辖区基层党组织和群团组织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纪检、监察工作。
(二)负责制定和实施辖区的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努力发展社区服务,开展社区教育。
(三)负责指导辖区居委会的组织建设及各项工作,帮助解决居委会的困难、问题,向上级政府反映居委会的意见和要求。
(四)负责城市管理工作,努力宣传普及全民健康教育,组织社会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五)负责常住人口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负责辖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协调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七)负责做好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社会救济、社会保障及社区文化、科普等工作。
(八)负责辖区失业、下岗人员的管理、培训和指导就业。
(九)承办民兵预备役、征兵、人民防空等工作。
(十)与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司法行政、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普法教育;办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及时向市、区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十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国土、防火、防震、抢险救灾、安全生产等工作。
(十二)负责人大、政协地区联络组工作,协助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组织开展地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各项活动。
(十三)维护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少数民族的权益。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