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申报指南
一、救助对象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救助标准
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视其困难程度给予一定救助。
三、申请方式
本人申请。
四、办理程序
(1)符合应急救助的受灾人员由本人申请或居民委员会提名,街道汇总、审核、审定。
(2)街道审核完成后采取实物或现金直发方式发放到户、到人同时留存成功发放凭据备查。
(3)款物发放完毕后,在街道及涉及的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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