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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企业经营体制改革

日期:2025-10-14

第一节 工业企业经营体制

1989年,乡村两级664家工业企业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推行面占两级企业总数的99.4%。经营承包责任制形式主要有租赁经营、内部承包、风险抵押承包、公开招投标承包等,其中以内部承包和风险抵押承包居多。

1991年,4个城镇集体企业开展“五自主”经营体制试点。同年,街道企业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其形式主要有确保基数、利润分成、全额利润包干、经营目标承包、全员风险抵押承包。除个别微利小企业外,均采用企业领导班子集体承包。承包期一般为1~2年。承包考核指标有利润、收入、产值、企业资产增值率4个指标。

1994年,为克服过去在承包中“拼设备”等短期行为,在企业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推行资产保值增值和效益目标承包经营,在分配上推行销售收入含量工资、计件工资和效益工资。

1995年,区直属企业推行厂级领导经营目标考核制,国有企业以利税考核为主,集体企业以利润考核为主。

1993年、1996年,集体、国有工业企业先后开始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工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后,经营形式由企业自行决定。

第二节 商贸企业经营体制

一、承包经营责任制

19881月至199012月,国有小型商业企业和供销社基层企业全面推行第一轮目标经营承包责任制。总原则:确定目标基数、逐步递增、超额有奖、欠收受罚。承包内容以销售总额和利润指标为主,兼顾考核其他指标。承包基数原则上以1987年计划指标为依据,每年递增5%~15%,“一定三年”不变。其他考核指标主要有销售、费用、资金周转、问题商品、资产增值等6个方面,其中销售指标原则上以1987年计划数为基础,逐年增加8%~12%,“一定三年”不变;费用指标由主管部门逐年下达;资金周转指标以1987年实际水平为基数,逐年加快

0.10.4次考核;增值指标,承包期内企业资产逐年有新增值;有问题商品指标控制在5%~7%以内。目标经营承包责任制分为企业对国家承包和企业内部承包,两项承包必须同步进行。承包经营实行经理负责制,经理既是企业的法人代表,也是企业向国家承包经营的代表。选配企业承包经理主要采取公开招标、企业职工民主选举、现任经理投标任命承包3种形式。

1990年,区政府下发《批转区流通体制改革指导小组关于全区国合商业企业第二轮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决定19911月至199312月,全区国有商业企业和供销合作社商贸企业在总结、完善第一轮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实施第二轮承包经营责任制。其基本形式:大中型国有商业企业推行税后利润承包,上缴包干费,实行基数包干、超收全留或超收分档分成;微利小型商业企业、商办工业、饮食服务业主要推行“双目标”承包经营责任制,采取全额利润承包、定额上缴、超额全留办法;经营性亏损企业实行扭亏目标责任制;政策性亏损企业推行工作目标承包责任制,实行以社会效益为主的亏损包干、节亏分成办法。

第二轮承包考核指标体系主要有基数指标、管理指标、社会效益指标。基数指标主要是将利润、上缴税利、销售收入、资产增值指标列入基数指标考核;管理指标重点是资金周转、费用水平、有问题商品比重和安全指标,资金周转要求高于年平均周转速度,费用水平由主管部门每年下达考核,有问题商品控制在库存商品总额的5%以内,削价损失控制在年销售总额的2%~3%以内,安全指标着重考核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此轮承包原则上不搞招标承包,主要实行领导班子集体承包。承包经营者的奖励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奖金总额的1~3倍。

二、商业“四放开”

1991年,在区商业、供销社系统全面推行以转换经营机制为核心“四放开”。区成立“四放开”工作指导小组,按照边试点、边规划、边推广、边完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至11月,商业、供销系统推行“四放开”企业有26家,占全区商贸企业数的58%。粮食系统从第四季度全部实行放开。

19922月,贯彻市政府关于“四放开”试行办法,规范“四放开”工作。用工放开,推行企业全员合同制、干部聘任制,实行竞争上岗、内部待业、合同化管理;分配放开,实行职工收入与经营挂钩,合理拉开分配差距,分配增长部分向一线职工倾斜,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经济效益方面,规定经营性亏损减少30%以上或扭亏为盈,政策性亏损不突破计划指标,略有结余。至12月,实行“四放开”企业共有44家,占全区商贸企业数的97.7%,其中规范化合格企业17家,合格率为38.64%。

三、“双保”经营责任制

19925月,贯彻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国合商业试行“双保”经营责任制的通知》精神,在已实行“四放开”国合商业,饮食服务企业中的小型、边远微利、亏损企业或门点推行保证国家税收稳定增长、保证企业利润不断提高的经营责任制(简称“双保”)。主要形式:承包者按规定分别向企业缴纳一定数额或一定比例的经营风险抵押金和库存商品风险抵押金以及定资金、定人员、定经营目标、定经营范围(简称“一抵押”“四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行“双保”经营责任制企业(门点)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和职工身份不变。国家对企业或企业对所属门点分别实行“国家(集体)所有、个人承包经营”或“国家(集体)所有、集体承包经营”。承包人个人收入,按照风险经营原则,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四、国(集)有民营

19938月,国有商业、供销社和集体商业中小企业推行“国有民营”“集有民营”经营体制。在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变前提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将门市和柜组经营权下放给承包人,由承包人自主经营。主要内容:定人员、定门点,资金自筹、经营自主、税费自理、分配自主、盈亏自负,风险抵押承包(简称“两定”“五自”“一包”)。实行“国(集)有民营”后,经营承包者单独办理工商执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门点职工随承包走,门点、柜、组经营者承包后不得转包转租。

1994年末,全区共有23户国有、集体商业企业和基层供销社推行“国(集)有民营”,涉及496个门点、5190名职工,其中,实行国有民营门点433个。共抽回商品资金438.6万元,占应抽回资金数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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