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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志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7-08-20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地方志是记录历史、传承文明、具有独特历史文化价值的资料性文献,必须客观真实,可信可用。按照全国地方志编撰工作的统一部署,我市首轮新编地方志工作已基本结束,第二轮地方志编撰工作正全面展开。为确保第二轮地方志质量,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渝府发(2006)91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第二轮地方志进行审查验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规范地方志审查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验收的质量标准

地方志审查验收,主要是对地方志涉及的政策法规、史实内容、体例框架、文辞规范等进行综合评定。

(一)政治观点正确

志稿必须充分体现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客观反映本区域、本部门或本行业记述时限范围内的历史与现状,揭示历史发展规律。对政治运动、特殊事件、人物、涉外、保密、民族、宗教、统战等内容的记述,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无主观臆断和妄加评论,无失实和技术性错误。

(二)体例科学严谨

志稿的篇目设置要符合社会分工和科学分类的要求,能够涵盖本区域、本部门、本行业各方面的情况,层次分明,逻辑清晰,分类合理,归属得当,名称规范。述、记、传、图、表、录等各种体裁要运用适当,无层次混乱、内容重复交叉等问题。

(三)资料翔实可信

志稿的资料来源要真实可靠、数据准确。资料使用要能正确反映资料的原意,无断章取义或望文生义现象。凡无资料记载和未经证实,或记述不全、存有疑问且无法考证的内容不得写入志稿。

(四)内容客观全面

志稿要内容丰富,客观全面,横不缺项,纵不断线,记述完整,脉络清晰,充分反映历史与现状,无重要内容缺失。

(五)特色鲜明突出

能正确处理重点与一般、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充分反映本区域、本部门、本行业改革开放所取得的重大成就,突出记述独具特色的事物、事件或人物,准确展示经济社会发生的深刻变革,有鲜明的地域、部门、行业特色和强烈的时代特点,避免面面俱到、平铺直叙。

(六)文辞朴实规范

志稿要运用规范的语体和记述体进行记述,做到文风朴实,述议得当,行文简洁流畅,通俗易懂,可读性强,无文体不当、概念模糊、表述混乱、用语随意等问题。文字、标点、纪年、数字、计量单位使用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无错用、混用和随意使用现象。文字差错率小于万分之一。

(七)构件完整有序

志稿构件包括:书名、编纂机构及人员名单、前置图片(含行政区划图及事件、人物等方面的图片)、序言、凡例、目录、大事记、正文、附录、索引、编后记等。所有构件应完整有序,无缺项和排序不当现象。

二、审查验收的组织实施

审查验收志稿是地方志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由地方志工作部门组织实施。

(一)审查验收范围

市和区县(自治县)地方志工作部门应落实评审责任,分工做好审查验收工作。市和区县(自治县)编纂的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以及以重庆市冠名的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由市地方志办公室审查验收。乡镇(街道)编纂的地方志书以及区县(自治县)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由区县(自治县)地方志工作部门审查验收。

(二)审查验收方法

在编纂单位初审的基础上,采取专家审读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审查验收。审查验收单位要及时组织审读人员对送审志稿进行审读。审读人员应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文字能力,熟悉送审志稿所在领域历史与现状,尤其要注意吸纳老领导和专家、学者参与审读工作。要认真按照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编审工作的有关规定,明确审稿责任,对志稿进行通读通审,严格把关。审读后,由审查验收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会议由编纂人员、审读人员、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部分熟悉情况的离退休老同志参加,形成评审结论。经审查验收合格的志稿,按志书管理规定报送政府批准出版。对不合格的志稿,由审查验收单位指导送审单位做好修改完善工作。

三、审查验收的要求

做好地方志审查验收工作,是确保志书质量的重要环节。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历史责任感,加强领导,落实审查验收责任和评审工作经费,为做好审查验收工作创造条件。

市、区县(自治县)地方志工作部门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精品意识,严格按照审查验收标准组织实施。审查验收中要重点把好政治关、史实关、体例关、文字关,确保志稿质量。对审查验收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审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地方志审查验收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制度。各有关单位要把认识统一到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上来,积极支持和配合地方志工作部门做好审查验收工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的出版管理,对未经审查验收,擅自出版的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要予以查封,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编纂、出版单位的责任。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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