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1(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标题】
重庆安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关键词】
机械加工 特种作业 重大隐患 行政处罚
【要旨】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7日,九龙坡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重庆安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的规定。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过调查,2023年7月7日当日,重庆安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一些焊接作业需要完成,想着焊接工作量不大,就没有单独聘请有焊接相关资质的人来焊接,而是安排没有特种作业证(焊接与热切割)的工人程某某去焊接。重庆安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的规定,因重庆安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第一时间主动终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整改,依据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则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则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之规定,从轻处罚,决定对重庆安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贰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要求,更是安全生产的基本“防线”,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判定情形:
(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执行,决不能侥幸心理,对有关规定置之不理。上述案例中,由于企业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坚持持证上岗安全作业,不仅是工作岗位基本要求,更是对员工生命安全的尊重。加强安全管理、杜绝事故隐患,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号上,更应当落实到每一个环节中。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强化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督促企业员工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学好《安全生产法》,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排查事故隐患,采取措施切实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