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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个人住房房产税成品住宅装修费扣除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 2014-12-22
一、出台背景

  重庆市从2011年1月28日正式启动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工作以来,纳税人对成品住宅装修费扣除问题意见较突出,反映强烈,认为该政策不合理,为此,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土房管局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对政策进行了完善和调整,此次调整是正常的政策修改完善。

  二、成品住宅概念及范围

  成品住宅也称全装修住宅,是指在房屋交付前,套内所有功能空间及住宅公共部分的走廊、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装完成,管线、厨房、卫生间和其他功能空间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基本达到入住条件的新建商品住宅;不包含存量商品住宅。

  《关于个人住房房产税征管问题的通知》(渝财税﹝2011﹞109号)规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负责成品住宅的认定和管理”。

  三、新规定成品住宅装修费扣除标准

  新建商品住房属于成品住宅的,先按建筑面积交易单价扣除20%的装修费后,再确认是否属于应税住房。如是应税住房,按扣除装修费后的交易价作为计税依据,并以计税交易单价确定税率档次。

  四、新规定与原规定对装修费扣除的主要区别

  新规定是按先扣除装修费后的建筑面积单价再确认是否属于应税住房;原规定是按含装修费的建筑面积单价先确定是否属于应税住房,如是应税住房的,在计算实际应缴税额时再扣除装修费。

  五、对往年成品住宅的征收管理

  对往年按原规定已纳入应税住房的成品住宅,均按新规定重新确认是否属于应税住房。如不属于应税住房的,不再纳入征收管理,往年已征税款不予退还;如属于应税住房的,从今年起按新规定计税。

  六、新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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