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应当进行监督检验,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对于已安装完毕,但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根据以下情形予以处理:
(一)对于未经制造监督检验的,不得使用;
(二)对于未经安装监督检验,但仍可以进行监督检验的,应进行监督检验;无法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按第(四)项执行),应重新安装并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三)对于已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依法进行处理;
(四)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前安装、未经安装监督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管道,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验或基于风险的检验。检验结论意见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使用登记。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后安装、未经安装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应依法进行处理。
——摘自“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对陕西省质监局《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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