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6年9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涉及质监工作的有以下几条:
——将第二条修改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修订后的新《管理办法》规定,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申领地方政府法制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围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管理要求,加强执法人员岗位和资格管理,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为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式在编在岗人员,为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清理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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