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九龙坡区建筑企业发展,扶持我区建筑业企业做强做大做优,推动全区建筑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第一条 对在九龙坡区(含高新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的建筑业主体(机构)给予扶持。
第二条 支持建筑企业做强做大做优
1.对连续三年产值增幅超过30%或年产值超过5亿元的本区建筑企业,优先推荐评先评优。
2.对成功晋升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资质本区的建筑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扶持(对迁入我区一年以上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参照执行);对成功晋升专业承包一级的建筑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扶持。奖励资金不能叠加享受,其中扶持资金40%奖励企业相关人员,60%奖励企业领导班子。
3.对在本区年入库税金(含所得税)首次达到1000万、2000万、3000万的区属建筑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50万元、80万元的奖励扶持,入库税金在3000万以上的建筑企业,奖励金额为入库税金的2.5%(采用累进制)。其中,扶持资金40%奖励企业财务人员,60%奖励企业领导班子。
第三条 鼓励本区建筑业企业参建政府及国有投资项目(含国有企业投资占主体项目,下同)。
1.对政府及国有投资金额采用竞争性比选方式、政策性谈判及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施工单位优先选择注册地在我区的建筑企业。
2.对政府类PPP项目及EPC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施工分包可优先选择注册地在我区的建筑企业。
3.对抢险或应急类工程,原则上由区属国有建筑企业承建。
第四条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邀请注册地在我区的建筑企业参与承建工程。对本区建筑施工企业参与施工的九龙坡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该施工企业所承包项目当年开票金额(含税)的千分之一奖励给房地产企业。其中,奖励资金40%奖励企业相关工作人员,60%奖励企业领导班子。
第五条 鼓励建筑企业遵章守法。以重庆市建筑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为依据,每年对区属建筑企业综合诚信评价得分排前十位的企业评定为“九龙坡区诚信建筑企业”,由区城乡建委会同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予以授牌,有效期一年。凡建筑诚信企业参加区内政府投资类项目招标、承包活动的,免缴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 鼓励建筑企业建设优质工程。外区建筑企业在我区的建设项目及注册地在我区的建筑企业总承包工程,根据获奖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1.对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对获“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对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质量专项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对获“国家级AAA级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对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明工地”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七条 鼓励建筑企业科技创新。
1.凡注册地在我区的建筑企业被评为国家级工法、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工法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2.凡注册地在我区的建筑企业独立编制的被列为国家行业推荐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行业推荐标准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3.对引进的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按渝府办发〔2014〕176号文件规定,予以财政补助、税收优惠、技改扶持、投标加分、交通支持等方面优惠政策。对建筑产业现代化房屋建筑试点项目,每立方米混凝土构件在市级补助350元的基础上,区级再追加补助150元。
第八条 对注册地在我区且无不良记录的建筑企业,在本区内承接施工项目可享受减免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政策。
第九条 对区外具有特级、一级资质的建筑企业直接在我区注册或通过收购兼并本地企业后在我区注册的,三年内每年按区级财政贡献额(所得税、增值税)的30%给予扶持。
第十条 凡建筑企业当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等,不得申报本办法确定的各项奖励。
第十一条 扶持资金申报及发放由区城乡建委(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每年第一季度末,由区城乡建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复审意见,报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审定。区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财务局)按照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审定意见,将扶持资金划拨至区城乡建委(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由区城乡建委(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兑现各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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