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接到职工投诉,该职工称他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并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的工资待试用期完后发放,目前,试用期已结束,但用人单位至今未向其支付工资。我局立即与用人单位取得联系,该单位负责人称因公司资金周转不灵,暂时无法支付工资。鉴于此情况,我局依法约谈了该单位负责人,并向用人单位送达了询问通知书。在对此事进行深入调查后,我局确认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责令用人单位发放了拖欠的工资。
根据以上案例,提醒广大朋友,第一,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要注意试用期的时间,在本案例中投诉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其试用期应该不超过两个月。第二,劳动者的工资应该每月足额发放,不得拖欠。
【温馨提醒】: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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