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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应到用工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日期: 20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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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局接到一起多名职工联名投诉,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经调查,这些职工在用人单位从事模工工作,实际的用工地点为巴南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应由单位用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因此我局告知职工向巴南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其工资被拖欠问题。

【温馨提醒】: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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