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现有3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推广至全国。《通知》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经认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外,要求各地应按通知规定于今年12月31日前出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2017年11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1月30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决定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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