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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渝人社发〔2018〕116号文件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解释

日期: 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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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阶段性降费率政策的执行期限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阶段性降费率政策执行期限暂定延长1年,即从201851日起至2019430日止。其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9%。失业保险总费率从2%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从1%降至0.5%

二、关于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问题

20185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恢复为8.5%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74号)规定,从201651日起两年内(即201651日至2018430日),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比例从8%降至7.5%。从201851日起,渝人社发〔201674号已执行期满,停止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应自然由7.5%恢复为8%。同时,从201771日起,我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统一征缴,合并实施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加上生育保险缴费比例0.5%,因此从201851日起,恢复后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8.5%8%+0.5%)。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单位缴费比例恢复后,是否要从201851日起补收差额

按照规定,渝人社发〔201674号从201851日起停止执行。从201851日起,原按照渝人社发〔201674号文件规定享受阶段性降费率的参保单位,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执行8.5%,并从201851日起补收差额部分。

20188月会对20185-20187月的医疗保险差额部分进行补收,20188月期号的医疗保险征缴计划中会包含20185-7月的调整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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