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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日期: 20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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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九龙坡府办发〔2020〕9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意义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4月17日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随后,市政府办公厅于2019年12月23日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119号),按照国家及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决策部署,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实施方案》,对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保障改善民生,促进解决“幼有所育”问题。

二、基本原则

《实施方案》明确了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4条基本原则。
一是家庭为主,托育补充。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

并对确有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服务。
    二是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三是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按照儿童优先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
    四是因地制宜、统筹协作。结合九龙坡区区情实际,整合各部门优势资源,共同做好服务。

三、工作目标

《实施方案》提出了分阶段的工作目标。2020年,扶持建设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5年,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家庭是婴幼儿最熟悉的环境,父母是婴幼儿最亲密的照料者,家庭养育和父母陪伴照护可以帮助婴幼儿建立安全感和信任感,对婴幼儿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等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全面落实产假、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提供信息服务、加强对家庭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加强婴幼儿的健康管理和服务、加强优生优育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旨在引导家庭对婴幼儿照护的责任,这既顺应了0-3岁婴幼儿成长发育的规律,符合家庭养老抚幼的中华传统,也再次强调了家庭对婴幼儿照护的主体责任,儿童监护抚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二)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社区是社会治理和民生保障的重要载体。加大社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是实现照护服务就近可及、普惠公平的现实需要。

要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发展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要按标准和规范同步规划、同步建设,老居住区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为婴幼儿照护创造良好环境。发挥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完善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鼓励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开设城市社区婴幼儿托育点,在老百姓“家门口”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三)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发展。

根据婴幼儿照护主体划分,主要有家庭照护、机构照护两种形式。家庭照护是指以家庭为主要场所、由家庭成员承担对婴幼儿的照料、看护,妇幼保健机构、托育机构和其他专业社会组织为家庭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等服务。机构照护是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在婴幼儿父母或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受托对婴幼儿提供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机构照护主要包括:托育服务机构、托儿所、幼儿园托班、社区托育点、单位托育点等。

针对机构照护,《实施方案》一是明确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并明确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注册登记机构;二是在服务方式上,明确了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四种托育形式,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依托社区开展婴幼儿健康管理和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等普惠性服务。
   (四)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托幼一体化服务。

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幼班,招收3岁以下的婴幼儿。

(五)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支持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六)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保障。

《实施方案》从政策保障、用地保障、人才保障、信息保障等方面明确了具体的政策。                     

五、安全监管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对履职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关人员,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机构登记备案
    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属于事业单位的在区委编办注册登记,属于社会组织的在区民政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区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向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七、关键词解释

(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编制、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二)“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暂定标准为月收费不超过上一年当地城镇居民每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三)“托幼一体化”:具备条件的托儿所或幼儿园在取得相应许可后,将服务范围双向拓展到0-6岁的婴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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