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拓宽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的渠道,完善社会化招商引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九龙坡区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的工作积极性,特制订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化招商引才奖励办法(试行)》共分为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及条件、奖励程序、奖金来源及拨付、附则共五个部分。
奖励对象。为九龙坡区提供招商信息、引荐投资人、参与项目谈判、促成项目签约、成功引进区外资金在九龙坡投资生产、经营、建设项目以及引进高层次人才到九龙坡的行业协会、咨询机构、中介机构、企业家等组织和社会个人(以下统称“招商引才中介人”)。
奖励标准及条件。一是新引进世界500强在九龙坡区投资固定资产10亿元以上(其中设备投资40%以上,下同)产业项目(不含地产类项目、PPP项目、政策投资类项目和基础设施类项目,下同)的,对引荐的中介人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上不封顶。二是新引进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在九龙坡区投资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产业项目的,对引荐的中介人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1000万元。三是新引进重庆市外省级百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等在九龙坡区投资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产业项目的,对引荐的中介人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1000万元。四是新引进其他符合九龙坡主导产业方向企业在九龙坡区投资固定资产5亿元以上产业项目的,对引荐的中介人按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100万元。五是新引进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1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100强、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00强、独角兽企业以及上市公司等在九龙坡设立年税收超2000万元的全国性、区域性或功能性总部(机构)的,对引荐的中介人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相关项目年销售额超过10亿元的,对引荐的中介人再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六是新引进全球综合排名前100位的国际一流大学和国内“双一流”大学(高校)在九龙坡设立分校(院所)和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院、检测机构的,对引荐的中介人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引进《九龙坡区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第一、二、三类或相当层次人才,每引进1人,对应类别给予引荐的中介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中介人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分两年进行兑付。七是新引进外资企业在九龙坡区投资产业项目,外资方一年内累计直接投资(FDI)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对引荐的中介人按每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给予20万元人民币奖励,奖励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八是新引进年出口额首次达到3000万美元(含)以上且服务企业100家(含)以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项目的,或新引进进出口额首次达到1000万美元(含)以上外向型生产企业的,对引荐的中介人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引进年进出口交易额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50亿元贸易平台、供应链企业的,对引荐的中介人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九是新引进其他牵引性强、产业链整合能力强的引领性、战略性项目的,经区招商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同意后,实行“一事一议”奖励。新引进我区急需紧缺优秀人才或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同意后,实行“一事一议”奖励。以上所有奖金均含税,招商引才中介人应依法纳税,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计奖,均不重复奖励。对项目引进的认定均以项目在九龙坡注册开工为准,对人才引进的认定均以《九龙坡区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为准。
奖励程序。一是符合条件的对象须在项目(人才)洽谈的第一时间,按要求准备相关印证材料,到项目承接单位和区级主管部门申办中介人身份认定手续。项目引进类中介人在项目正式开工后半年内,持相关证明到项目承接单位提供相关材料。人才引进类中介人在人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后半年内,到相关责任单位提供相关材料。二是由区招商投资局、区委组织部共同牵头汇总通过复审的社会化招商引才奖励申请,并在每年第四季度集中提交区招商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一般每年集中在第一季度兑现一次社会化招商引才奖励。
奖金来源及拨付。本办法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在每年年度预算经费中安排,由区财政统一拨付给区招商投资局进行兑付。
附则。一是对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中介人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追缴奖励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二是本办法由区招商投资局负责解释。三是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九龙坡府办发〔2017〕18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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