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九龙坡区城镇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增发养老金办法》政策解读
2020年12月10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九龙坡区城镇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增发养老金办法》(九龙坡府办发〔2020〕137号,以下简称《增发养老金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不断完善我区计生家庭社会保障体系,根据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增发基本养老金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口计生委发〔2010〕76号)和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文件,2011年我区出台《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征地农转非和城镇超龄人员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增发养老金试行办法>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11〕113号),2015年修定为《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城镇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增发养老金办法>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15〕211号)。目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文中表述和内容已不适应新时代要求。为确保我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全覆盖,特修订本办法。
文件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
增发养老金办法在篇幅结构上共分为对象确认条件、增发养老金扶助标准、增发养老金政策的具体解释、申报程序、经费来源、发放方式、附则7大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1.对象确认条件部分。明确扶助办法的适用对象范围,申报条件。
2.增发养老金扶助标准部分。明确扶助金标准。
3.增发养老金政策具体解释部分。明确5大类(生育政策界定、户籍界定、子女数界定、年龄界定和其他界定)增发养老金政策的具体解释。
4.申报程序部分。明确各级申报的时间、流程及工作事项。
5.经费来源部分。明确扶助金的来源。
6.发放方式部分。明确扶助金的发放时间和发放方式。
7.附则部分。明确管理办法实施时间。
(二)修订内容
增发养老金办法主要在对象确认条件、政策具体解释,申报程序三部分进行了修订。对象确认条件与区域体制调整相适应,进一步明确申报的原则和时间界限,申报流程更加详细,文件表述更加严谨,办法实施更加规范。
三、专业名词解释
事实婚姻:以时间点界定,双方按照自愿原则,1994年2月1日以前一直共同居住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前提条件是夫妻双方需达到法定婚龄,男方满22岁,女方满20岁,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未患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其认定条件需要提供当事人的调查笔录和另2名知情人旁证材料。
四、新旧办法差异对比
序号 | 《九龙坡区城镇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增发养老金办法》 (下划线部分对应主要修改内容),(黑色加粗部分为新增内容) | 九龙坡区城镇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增发养老金办法(2015年版) (删除线部分为删除内容) | 备注 |
2 | 一、对象确认条件 城镇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增发养老金(以下简称增发养老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二)本区户籍(高新区直管区除外)。 (三)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 (四)领取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金人员;领取城镇超龄人员养老保险金人员;领取其它各类养老保险待遇未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退休人员除外)。 (五)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申报当年已退休并领取养老保险。 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生育子女的,不适用本办法。 | 一、对象确认条件 增发养老金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二)本区户籍。 (三)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 (四)领取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金人员;领取城镇超龄人员养老保险金人员;领取其它各类养老保险待遇未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人员。 (五)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 | |
4 | 三、增发养老金政策具体解释 (一)生育政策界定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是指夫妻所生育子女数符合当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现已办理结婚登记,可视为未违反生育政策。 3.夫妻1994年2月1日以前一直共同居住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4.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以外的人员发生的生育行为,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婚外生育的双方(含其配偶)均不能纳入扶助范围。 5.夫妻曾经生育子女的认定,以生育活婴为准。 | 三、政策具体解释 (一)生育政策界定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是指夫妻所生育子女数符合当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现已办理结婚登记,可视为未违反生育政策。 3.夫妻1986年3月15日以前一直共同居住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4.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以外的人员发生的生育行为,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婚外生育的双方(含其配偶)均不能纳入。 5.夫妻曾经生育子女的认定,以生育活婴为准。 | |
5 | (二)户籍界定 1.本区户籍包含:①本人及配偶为本区非农业户口;②本人及配偶一方为本区非农业户口、另一方为本区农业户口(本区非农业户口方享受);③本人及配偶一方为本区非农业户口、另一方为区外户口(本区非农业户口方享受)。 2.申请人有两种户籍状况的,先由本人申请公安部门认定户籍状况,并注销另一个户籍。如申请人不愿意申请认定和注销,则按户籍待定处理,不纳入扶助范围。 | (二)户籍界定 1.本区户籍。 2.申请人有两种户籍状况的,先由本人申请公安部门认定户籍状况,并注销另一个户籍。如申请人不愿意申请认定和注销,则按户籍待定处理,不纳入。 | |
8 | (五)其他界定 1.申请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事实婚姻除外),一方又下落不明的,不纳入扶助范围。 2.处在服刑期的人员,不纳入扶助范围,如其配偶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其配偶纳入扶助范围。 3.再婚夫妻,再婚后未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一方符合扶助范围,且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生育子女一方还未享受扶助的,未生育一方可纳入扶助范围。 4.坚持自愿申报原则,增发养老金从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当月开始计发,按年发放。申请人当年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当年增发养老金。再次申报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从申报当年计发全年增发养老金。 5.当年3月31日后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人员纳入次年申报,并按照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当月开始按月计发。 | (五)其他界定 1.申请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一方又下落不明的,不纳入。 2.未生育子女的夫妻不纳入。 3.处在服刑期的人员,不纳入,如其配偶符合条件,其配偶纳入。 4.再婚夫妻,再婚后未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一方符合,且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生育子女一方还未享受的,未生育一方可纳入。 | |
9 | 四、申报程序 (一)每年符合政策条件新增人员应于当年3月1-31日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二)4月由村(社区)对上年享受名册进行复核;对新增人员材料进行初审,公示10天后将当年符合政策的名册(详见附件3)及新增人员申报材料上报属地镇街。 (三)5月由镇街对上年享受名册和新增人员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比对新增人员的原始材料,核实其真实性后将当年符合政策的名册(详见附件3)及新增人员申报材料上报区卫生健康委。 (四)6月由区卫生健康委对镇街上报的名册、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批,形成最终发放名册。 |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本人申报时间为当年的1月1-31日。 (二)2月为居委会公示时间。 (三)3月为镇街审核、公示时间。 (四)4月为区卫生计生委审查时间。 (五)各镇街应公布区卫生计生委和本镇街的举报电话。 |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