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九龙坡区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政策解读
2020年12月14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九龙坡区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九龙坡府办发〔2020〕139号,以下简称《扶助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不断完善我区计生家庭社会保障体系,根据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文件,2010年我区出台《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10〕106号)文件。目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文中表述和内容已不适应新时代要求。为保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连续性,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人口环境,特修订本办法。
文件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
扶助办法在篇幅结构上共分为对象确认条件、城镇奖扶标准、城镇奖扶政策的具体解释、申报程序、经费来源、发放方式、附则7大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1.对象确认条件部分。明确扶助办法的适用对象范围。
2.城镇奖扶标准部分。明确扶助金标准。
3.城镇奖扶政策的具体解释部分。明确5大类(生育政策界定、户籍界定、子女数界定、年龄界定及其他界定)城镇奖扶政策的具体解释。
4.申报程序部分。明确各级申报的时间、流程及工作事项。
5.经费来源部分。明确扶助金的来源。
6.发放方式部分。明确扶助金的发放时间和发放方式。
7.附则部分。明确管理办法实施时间。
(二)修订内容
扶助办法主要在对象确认条件和申报程序两部分进行了修订完善,对象确认条件与区域体制调整相适应,进一步规范申报流程,文件表述更加严谨,办法实施更加规范。
三、专业名词解释
(一)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该办法2010年在九龙坡区开始试行并于2011年全面推开。主要针对九龙坡区非农业户籍且只有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未购买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由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标准的奖励扶助金。
(二)事实婚姻:以时间点界定,双方按照自愿原则,1994年2月1日以前一直共同居住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前提条件是夫妻双方需达到法定婚龄,男方满22岁,女方满20岁,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未患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其认定条件需要提供当事人的调查笔录和另2名知情人旁证材料。
四、新旧办法差异对比
序号 | 《九龙坡区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办法》 (下划线部分对应主要修改内容)(新增加的为加粗部分) | 《九龙坡区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行办法》(2010版) (删除线部分为删除内容) | 备注 |
2 | 一、对象确认条件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以下简称城镇奖扶)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二)本区户籍(高新区直管区除外)。 (三)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 (四)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和因经济困难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及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五)1933年1月1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 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生育子女的,不适用本办法。 | 一、对象确认条件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二)本区户籍。 (三)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 (四)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和因经济困难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及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五)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 |
9 | 四、申报程序 (一)每年符合政策的新增人员应于当年3月1-31日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二)4月由村(社区)对上年享受名册进行复核;对新增人员材料进行初审,公示10天后将当年符合政策的名册(详见附件3)及新增人员申报材料上报属地镇街。 (三)5月由镇街对上年享受名册和新增人员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比对新增人员的原始材料,核实其真实性后将当年符合政策的名册(详见附件3)及新增人员申报材料上报区卫生健康委。 (四)6月由区卫生健康委对镇街上报的名册、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批,形成最终发放名册。 |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2010年本人申报时间为5月1-31日。 (二)6月1-10日为居委会公示时间,6月11日-6月30日为镇街审核、公示时间。 (三)7月为区人口计生委审查时间(与区人力社保局进行核对)。 (四)从2011年起本人申报时间为当年的1月1-31日(申请人过期未申请视为放弃,扶助金不补),2月为居委会公示时间,3月为镇街审核、公示时间,4月为区人口计生委审查时间。 (五)各镇街应公示区人口计生委和本镇街的举报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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