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常年森林防火区和防火期的公告》政策解读
2022年7月11日,区政府发布了《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常年森林防火区和防火期的公告》(九龙坡府发〔2022〕15号(以下简称《公告》),并于印发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您正确理解、配合和支持政策执行,区应急局对主要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9月22日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2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30号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二十七条每年1月1日至5月10日、7月10日至10月10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公告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并报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二、文件主要内容
《公告》共十条,主要对九龙坡区森林防火区、防火期、适用范围、相关部门职能职责、防火措施、处罚措施等方面进行规范。
(一)森林防火区
全区除城市市区森林以外的所有森林,其中中梁山脉森林及其距林缘100米范围内的旱地,为重点森林防火区。
(二)森林防火期
全年均为森林防火期。其中每年1月1日至5月10日、7月10日至10月10日为重点森林防火期。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气候,春节期间、清明时节等火灾高发时段及凡进入森林火险橙色及以上预警的期间,为森林高火险期。
(三)在本公告规定的森林防火期内,未经允许,全区森林防火区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以下行为:
1.吸烟、野炊、玩火、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烧灰积肥、烧蜂(蚁)窝、烧山驱兽、使用枪械狩猎等野外用火;
2.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法野外用火行为。
(四)森林防火期间,各林区镇(街)、区林场以及中梁山煤电气公司林场要加强重要时段对重点部位的巡查,对进入重点林区的人员进行登记,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五)森林防灭火责任单位要在重要路段、重点区域和关键部位安排巡山护林人员,加大监管和巡查力度。
(六)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
(七)坚持森林防火属地管理责任制,严格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林区镇(街)负责本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林业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对不依法履职的工作人员将按责论处,依法追究责任。
(八)各级要严格执行森林防火值班制度。森林防火期间,各责任单位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严禁擅离职守或私自离岗、脱岗。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提倡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九龙坡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按照“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迅速就地就近组织扑火力量进行扑救。对延误报告、瞒报、漏报和有火不报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森林高火险期间,区森林消防半专业队伍、森林消防应急队伍及各林区镇(街)义务扑火队要处于临战状态,积极做好应急准备。
(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指挥,安全扑救的原则。不得动员未成年人、孕妇、残疾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违反本公告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由林业主管部门(或由被委托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对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龙坡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警电话:68782379。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新旧公告的差异对比
(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常年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的公告》(九龙坡府发〔2017〕7号)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起草。2019年因机构改革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划入区应急管理局。2022年根据相关要求区应急管理局对《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常年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的公告》进行了修改。
(二)文件修订的主要情况:
1.原公告中的“森林防火机构”变更为“森林防灭火机构”;
2.原公告中的报警电话“68826397”变更为“68782379”;
3.由于行政区划的调整将本公告的森林防火区进行了调整,删除“缙云山山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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