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修订)》政策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94号标准》具有引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特性,经了解,近两年的征地征收项目中,约99%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但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主要用于鼓励产权调换(实物安置)。当前经济环境下,按现行征收政策,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意愿强烈,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关于实物安置的支持率很低,导致全区城中村改造征拆工作推进缓慢。2024年6月5日,市城中村专项工作组印发《关于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鼓励引导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和产权调换的工作提示》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方面。相关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号)(以下简称“《全市最高限额标准》”)规定,合理优化相关补偿和奖励政策,积极引导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结合上述实际情况,为保障被征收人权益,确保城中村专项借款资金充分、高效使用,区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区司法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九龙城乡运营集团、相关街镇等多次研讨,拟通过“降低货币补偿、提高实物安置补偿、扩大补偿差距”的方式,引导被征收群众主动选择实物安置。
经区政府第41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九龙坡区组建了由区住房城乡建委牵头、九龙城乡运营集团参与的房屋征收配套文件起草组,结合我区实际,对《94号标准》进行了修订。为确保已经启动的非城中村改造项目适用原政策,减少政策调整前后带来的矛盾,拟在“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方面进行原则性规定。
“修订稿”在区政府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请市住房城乡建委备案,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后,“送审稿”在区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上审议通过。正式文稿现公开发布,以下简称《补偿补助标准(修订)》。
根据《最高限额标准》明确的补偿科目,《补偿补助标准(修订)》与《94号标准》大体结构保持一致,仍为11个条文,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室内装饰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市场主体的设施设备、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单户提前签约奖励、单户按期搬迁奖励、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对应计算规则和施行时间。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补偿补助标准(修订)》与《94号标准》相比,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取消了个别附属设施的补偿
《94号标准》中确定分水表和分电表的补偿标准为500元/个,经有关部门提示,分水表和分电表超越了《全市最高限额标准》确定的科目,且其他各区(县)的征收补偿标准中都没有再对分水表和分电表进行补偿,《补偿补助标准(修订)》决定取消该两个项目的补偿。
(二)调整了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
为减少政策调整前后带来的矛盾,《补偿补助标准(修订)》在“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方面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不再仅限于对货币补偿的引导。修改后的条文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具体以公布的补偿方案为准:(一)住宅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2%给予奖励,非住宅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奖励。(二)被征收房屋为住宅,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或者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主动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给予3个平方米的奖励。”
(三)取消了公房承租户的表述
《94号标准》明确,“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规定中的户系指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户和经认定公示的公房承租户。”有关部门认为“公房承租户”的表述超越了《全市最高限额标准》关于户的认定,不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要求;鉴于公房承租户系准物权人,为符合征收实际工作的需要,建议参考其他区县做法,在涉及公房补偿的项目中,通过征收补偿方案予以认定补偿。由此,《补偿补助标准(修订)》在户的认定中取消了关于公房承租户的表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按照《补偿补助标准(修订)》,以“被征收房屋修建于1980年、评估单价13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60平方米、水电气齐全且在签约期内搬迁”的情况进行测算。
如项目资金来源支持货币补偿,则方案中明确选择货币补偿的可获得“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即选择货币补偿可获得约102.58万元,与《94号标准》的补偿金额一致,选择产权调换补偿可获得约88.54万元(最终以安置房源的实际情况结算),比《94号标准》降低约4.05万元;
如项目资金来源支持实物安置,则方案中明确选择产权调换的可获得“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即选择货币补偿可获得约88.81万元,比《94号标准》降低约13.77万元,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约102.31万元(最终以安置房源的实际情况结算),比《94号标准》增加约9.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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