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区关于扩大养老服务供给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扶持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2024年7月,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扩大辖区养老服务供给,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着力构建居家社区机构养老相协调、医养康养相融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九龙坡区关于扩大养老服务供给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扶持办法》(九龙坡府办发〔2024〕95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因《扶持办法》部分条款违反公平性竞争,迫切需要重新修订。
二、政策依据
(一)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23〕16号)
(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29号)
(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0号)
三、修订主要内容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在本辖区内(不含高新区直管园,下同)经验收合格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中心、站、点)。
(二)在本辖区内经区民政局审查备案,为辖区老年人提供养护、托管、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 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贴
(一)公建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贴
1.公建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其装修和设施配置费用参照《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九龙坡民政〔2018〕480号)中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的建设与配置标准执行。
2.依托农村敬老院兴建的镇养老服务中心,在市级补贴基础上,区级按现行财政体制予以一次性建设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农村互助养老点每个一次性补贴5万元。
(二)社会力量兴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贴
1.建筑面积为300平方米的社区养老服务站,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20万元。
2.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社区养老服务站,在2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的基础上,每减少30平方米减少建设补贴1万元,减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不扣减补贴。建筑面积最低不小于200平方米。
3.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社区养老服务站,在2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的基础上,每增加30平方米再增加建设补贴1万元,增加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不给予补贴。区级建设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
(一)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会化运营补贴
1.基本运营补贴:社区养老服务站每年补贴4-8万元,镇街养老服务中心每年补贴8-20万元。
2.中心带站补贴:镇街养老服务中心带社区养老服务站的,社区养老服务站每年补贴1万元,镇街养老服务中心每带一个站每年补贴1万元。
3.星级激励奖补:年度绩效考核为三星、四星、五星的社区养老服务站,分别给予激励经费1万元、2万元、3万元;年度绩效考核为三星、四星、五星的镇街养老服务中心,分别给予激励经费2万元、3万元、4万元;同时,中心(站)年度绩效考核为三星、四星、五星的,每个给予镇街和社区工作经费1万元、2万元、3万元。
(二)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实施社会化运营的补贴
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实行社会化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站每年补贴运营费3至5万元、镇街养老服务中心补贴运营费8至15万元,绩效考核补贴参照《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绩效考核与星级评定办法的通知》(九龙坡民政〔2023〕45号)文件执行。
第五条 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建设补贴
(一)补贴条件
由社会力量兴办,2018年7月19日以后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或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依法运营2年(含)以上且入住率达到50%(含)以上,按床位给予建设补贴。
(二)补贴标准
1.利用自有产权房屋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增(新建、扩建或改建)养老床位50张(含)以上,在市级建设补贴基础上,再给予普惠型养老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4000元、非普惠型养老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3000元。
2.利用租赁产权房屋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租赁时间5年(含)以上,新增(新建、扩建或改建)养老床位20张(含)以上,在市级建设补贴基础上,再给予普惠型养老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2000元、非普惠型养老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1000元。
第六条 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
(一)补贴条件及标准
1.养老机构接收60周岁以上本辖区户籍老年人,普惠型养老机构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其运营补贴、非普惠型养老机构按每人每月100元给予其运营补贴。
2.普惠型养老机构接收本辖区户籍一至四级退役伤残军人、烈士遗属、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士、失独家庭中的高龄或失能老人,按本款第一项给予补贴的基础上再按每人每月300元给予其运营补贴。
3.公办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符合养老机构建设、设施和人员配备要求的,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第七条 鼓励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参与市民政局组织的等级评定。被评为三星(叶)、四星(叶)、五星(叶)的,一次性补贴3万元、6万元、9万元。在获得星(叶)级补贴后提升至上一级星(叶)级的养老机构可补发差额,获得同等星(叶)级的不重复享受补贴。
第八条 以养老机构及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点)为依托,开展居家养老助餐、助浴、助医、助购、助洁等服务。鼓励养老机构及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大力开展助餐、助浴、助医、助购、助洁等居家上门养老服务,打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最后一公里”。
针对九龙坡区户籍且居住在辖区内的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失独老年人每人每餐给予8元的用餐补贴;分散供养的失能特困老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失独失能老年人每人每餐给予2元送餐补贴。补贴对象每人每天补贴中晚两餐。
针对九龙坡区户籍的居住在辖区内的分散供养的失能特困老年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失独失能老年人实施上门助浴补贴,每人每次补贴130元(实际助浴收费金额未超过130元的按实际金额给予补贴),每人每年享受12次助浴补贴服务。
第十四条 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养老、护理专业全日制毕业生进入本辖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点)专职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入职满3年后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其中本科(含)以上补贴10000元、专科(高职)补贴5000元、中职补贴3000元。
第十六条 鼓励利用社会闲置厂房、宾馆、校舍等依法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第十九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
政策问答
问1:哪些养老机构和设施可以享受这些补贴政策?
答1:主要分两类。一是九龙坡区内(不含高新区直管园)验收合格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点。二是经过区民政局备案,在辖区内为老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
问2:社会力量新建一个社区养老服务站,能拿到多少建设补贴?
答2:补贴金额主要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的补贴20万元。面积每增加30平方米,多补贴1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面积每减少30平方米,少补贴1万元(最低不小于200平方米)。
问3:养老机构接收本区的普通老人,有运营补贴吗?
答3:有。接收本区户籍60岁以上老人,普惠型养老机构每月每床补贴200元,非普惠型每月每床补贴100元。如果接收的是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老人(如失独、军烈属等),每月每床还能额外获得300元补贴。
问4:对困难老人居家养老,有什么具体的帮助政策?
答4:主要提供“助餐”和“助浴”补贴。助餐: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老人,每餐补贴8元。如果是失能老人,还能额外获得每餐2元的送餐补贴。每天补贴中餐和晚餐。助浴:对符合条件的失能困难老人,上门助浴每次补贴130元,一年最多可享受12次。
问5:学养老护理专业的毕业生,去九龙坡的养老机构工作有补贴吗?
答5:有。如果您是相关专业的全日制毕业生,进入本区养老机构或社区养老中心专职工作,且工作满3年,可以申请一次性就业补贴。补贴标准是:本科及以上1万元,专科(高职)5千元,中职3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