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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部门属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日期:2023-03-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明确,经济信息、公安、建设、交通、农业、商业、国土房管、市政、水利、质量技术监督、旅游、海事、煤矿、气象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2020年7月23日,市人大法制工委邀请市人大社会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委以及相关区县教委、民政局等单位召开了会议。经研究,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凡根据职责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均属该款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综上,市、区县两级政府部门中,凡根据职责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均属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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