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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部门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日期:2023-03-24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所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都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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