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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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社区工作人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龙坡府办发〔2016〕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高新区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九龙坡区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3日区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和2015年12月15日区委第119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1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一专多能”社区工作队伍,培养复合型人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区工作人员,是指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及招聘的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并与街道、镇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为社区工作人员的业务主管部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镇党委、镇政府负责社区工作人员管理、教育、培训和使用。

 

第二章 社区工作人员的职责

 

第四条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依法组织开展社区居民自治活动,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 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务,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和谐、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第七条 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第八条 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环境保护、两违整治、帮扶救助等便民服务和公益服务工作。

第九条 街道、镇根据社区工作人员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定社区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规定。

 

第三章 机构人员配置

 

第十条 社区职数的配置按社区规模和工作量大小进行配置,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社区居委会、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成员交叉任职。社区工作人员原则上配备5-13人(其中“两委”班子成员5-7人),新建社区按5人的最低标准配置,如确实需要,由街道、镇向区民政局提出人员增加配备申请,经批准后适当增加配置,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照所承担的工作及岗位需求情况适时核定社区工作人员编制。

第十一条 区级有关部门和街道、镇需委托社区办理的事项,须送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并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事费配套”的原则签订委托合同,及时划拨工作经费。

 

第四章 聘选任用

 

第十二条 基本原则。社区工作人员的选拔任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第十三条 主要标准。政治思想素质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较强;作风正派,处事公道,奉公守法,廉洁自律,群众公认度高;热心社区工作,能吃苦耐劳,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会协调,善管理,具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和业务知识水平。

第十四条 基本条件。

(一)社区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具有敬业奉献精神;

2.热爱社区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相关业务知识;

3.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4.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并熟悉电脑操作;

5.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6.具有在就近社区工作的条件。

(二)社区工作人员文化程度应适应未来智慧社区建设的知识要求,年龄应形成合理的梯次结构。

(三)社区两委正职原则上需在副职工作岗位上任职满3年或有3年以上相关岗位管理经验;社区副书记、副主任原则上需在社区“两委”成员或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一般工作人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第十五条 聘选任用程序。

(一)责任分工。社区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由区民政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招聘录用。区民政局每年根据各街道、镇社区工作人员缺员情况,提出增编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可委托相关街道、镇组织(补充)招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分笔试、面试、微机操作三大项进行,根据考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转业复员军人和就业困难人员。

(三)招聘的社区工作人员可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参与社区选举,进入“两委”班子。

(四)街道、镇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社区工作人员档案,加强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并及时向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上报变动情况。

 

第五章 辞退解聘

 

第十六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以下情形,应依法予以解聘: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六)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规定的。

第十七条 符合本单位以下离职或解聘条件的,应予离职或解聘:

(一)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被评为基本合格的;

(二)年内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超过30天的;

(三)年内事假时间累计超过3个月的;

(四)受聘人员自行提出辞职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社区工作人员本人并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社区工作人员经济补偿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区委组织部负责开展对社区党组织班子的培训;区民政局负责开展社区主任及社区工作人员在制度建设、社区服务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开展社区工作人员劳动技能培训。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参加1次区级组织的集中培训,每人每年参加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0天。全区每年按不低于社区主要负责人5%的比例,选派社区工作人员到区部门或街道、镇机关挂职,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二十条 街道、镇每年举办1-2期社区工作人员集中培训;对新任职的社区工作人员,应及时组织上岗培训;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让社区工作人员每人掌握便民服务相关业务技能,适应智慧社区建设的需要;可结合实际,组织社区工作人员外出考察学习、开拓视野,不断改善提升社区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工作能力和理论水平。

第二十一条 社区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以上区、街道、镇组织的集中培训。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社区建设、管理、服务等群众关心的重要事项,一般通过社区党组织提议、社区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复议、居民代表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决议的“五议”程序进行,同时做到决议公开、实施方案及实施结果公开。建立大事、小事、私事“三事”工作流程,引导社区自治、社区共治。

第二十三条 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统揽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等组织开展工作,负责社区工作人员和党员队伍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自治,行使社区管理、服务、教育和监督的职能,负责落实社区居民会议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接受社区居民会议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监督并向其汇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 社区应按规定每季度公开党务、社区财务收支情况、捐赠款物及使用情况,计生、低保、医疗救助及社区居民关心的其他重大事项,社区两委会应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意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社区工作人员有休假的权利,其标准根据工作年限参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执行。

 

第八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 考核内容。政治、思想道德和工作作风情况;维护群众利益,为群众解决问题的情况;组织和带领群众开展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协作的情况;廉洁自律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考核办法。

(一)健全社区工作人员“双考双评”制度,将考核结果与人员补贴、评先评优挂钩。街道、镇负责对本辖区社区工作人员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测评相结合的办法,分岗位目标考核和述职评议考核两方面。

(二)岗位目标的考核应结合社区建设目标和社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通过“双述双评”的方式进行考评。述职评议应坚持上下结合,综合评议。社区工作人员年终应在由社区两委会班子成员和社区党员代表、居民代表等组成的测评会上述职,接受党员群众的测评。

(三)根据社区工作人员的表现和测评结果,由镇(街道)党(工)委对社区工作人员评定年度考核等次。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还可实行打分量化考核。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办公室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九龙坡委办发 〔2012〕133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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