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龙坡府办发〔2019〕8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水利局《转发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渝水〔2019〕23号)精神,我区制定了《重庆市九龙坡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九龙坡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根据《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所有向农村人口供水的饮水工程,包括城市管网延伸工程、千吨万人供水工程和千人供水工程(九龙坡区无分散供水工程)。
第二章 产权与体制
第三条 所有建成饮水工程实行分级管理。
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统筹管理本辖区内农村供水所有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各镇辖区农村供水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村属地范围内农村供水相关工作。
城市管网延伸工程:其中市水务集团供区范围是一户一表管理模式,其水表以前的所有资产归市水务集团所有,由市水务集团统一负责管理;水表以后的归农户所有并管理。市水投集团供区范围模式有两种:一是一户一表管理模式,其水表以前的所有资产归市水投集团所有,由市水投集团统一负责管理;水表以后的归农户所有并管理。二是总表计量加农民用水协会管理模式,总表以前的资产归市水投集团所有,由市水投集团统一管理;总表以后由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协会负责管理,其资产按照出资比例确权。
千吨万人供水工程:该类工程包括重庆贝迪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工程、重庆铜罐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工程、重庆四维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工程。重庆贝迪自来水有限公司作为九龙坡区区属国有企业渝隆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属于国企性质。重庆铜罐自来水有限公司、重庆四维自来水有限公司属民营企业,其资产归各自所有。千吨万人供水工程由各企业对各自所有的供水工程进行管理、维护。
千人供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工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做好日常监督巡查工作。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产权,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产权登记。
第四条 切实落实区级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区农业农村委是全区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农村供水规划,指导和监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农村供水规划应当与城市供水规划、乡村振兴规划等有关规划相衔接,全面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推进镇级水厂的关停并转,推进城镇供水一体化,配合开展城乡供水一体化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村级小水厂管护维修等运行管理补助资金,监督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卫生监督检测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乡镇公共供水管网水价制定;
区审计局负责将相关国家投资、水费的管理和使用纳入审计监督内容;
区电力部门提供电力保障,落实农村饮水工程优惠电价;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委统一为全区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人员开展技术培训;区水文水质监测中心统一为全区农村饮水工程开展水质监测工作。以上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在全区农村饮水管护维修等运行管理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水源和水质
第六条 因突发性事故造成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人)管理的农村饮用水水源污染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人)应立即停止供水,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治污染,并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由当地政府逐级向上报告。
第七条 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等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巡查饮用水水源。
各供水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水质自检能力,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规定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检测,并按规定报送水质检测结果。
第九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质检测计划,所属的水质检测机构应当对农村供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测。
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质监督检测计划,负责农村供水水质卫生监督检测。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供水水质报告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检测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
第十条 当区级抽检或监测供水水质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时,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督促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按要求整改到位,并在整改完成后重新报检。
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
第十一条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建立用户档案。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供水安全稳定;
(二)依照价格标准计量收费;
(三)设立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用水户监督;
(四)规范供水档案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交纳水费;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变更户名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或者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用水户逾期不交纳水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经供水单位催告,用水户在六十日内仍未交纳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单位可以中止供水。被中止供水的用水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和违约金后,供水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十五条 城市管网延伸工程和千吨万人供水工程管网水价由政府定价;千人供水工程供水水价可由供方与终端用户协商定价。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或者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
第十七条 城市管网延伸工程和千吨万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千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示水价、水量、水费征收和使用等情况,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及用水户的监督。
第五章 专项补助
第十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护维修等运行管理资金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具体负责解决,区级财政给予适当扶持,逐步达到“以水养水、略有结余”的良性循环。
第十九条 由区农业农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每年积极向市级争取农村供水工程管护维修等运行管理补助资金,并根据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实际情况,调整安排补助资金额度。
第二十条 管护维修等运行管理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取水、制水设施设备及输配水管网等主体工程维修改造和水源地保护及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消毒药品的统一购置、区级开展的例行供水水质抽检费用等。
因供水扬程高、管网长等客观原因造成农村供水水价高于城市供水水价的,应当给予适当补贴,缩小城乡水价差额。
第二十一条 各镇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统筹使用管护维修等运行管理补助资金。
管护维修等运行管理补助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年末将资金绩效使用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作为次年管护维修等运行管理补助资金分配依据,区级将不定期对资金的绩效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管护维修等运行管理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纪检、监察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对农村饮水工程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主要指标为工程维修改造效果、供水水量、水价、水费收取情况、供水水质等。实行100分制。考核结果达到75分确定为合格;76—90分为良好;91分以上为优秀;低于75分,确定为不合格(具体考核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绩效考评结果报区政府。考评合格的工程,优先予以安排区级农村供水工程专项补助。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将对工程管理单位予以通报。根据上一年度考评结果,在次年安排补助资金时,优先分配给考核排名前3名的镇。
第七章 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二十五条 更新改造和巩固提升供水工程。对规模较大、工艺先进的国有供水企业予以保留,并根据需要扩建;鼓励有能力、有技术、服务态度好的国有供水企业对规模小、工艺差及建成年代较久的村级小水厂或者民营水厂进行并购,原则上不再规划新建镇级水厂。
第二十六条 根据《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八条,城市供水和规模化供水管网尽可能向农村地区延伸,完善供水管网体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逐步实现城乡供水同管网、同水质、同服务、同水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词的含义:
千吨万人供水工程:设计日供水能力大于等于一千立方米或者供水人数大于等于一万,并且不属于城市网管延伸(工程性质)村镇供水工程。
千人供水工程:设计日供水能力小于一千立方米并且供水人数小于一万,并且不属于城市网管延伸(工程性质)的村镇供水工程。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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