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楼宇经济

扶持办法》的通知

九龙坡府办发〔2020〕7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重庆市九龙坡区楼宇经济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0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楼宇经济扶持办法

 

为加快全区产业转型升级步伐、抢占经济发展制高点,深入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推进楼宇服务产业生态圈建设,引导九龙坡区楼宇经济品质化、规模化和特色化发展,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围绕增加辖区优质载体资源和加快亿元楼宇发展“两个重点”,牢牢把握服务企业、涵养税源“两个关键”,按照“扩增量、优存量”发展思路,以区、镇街、社区、物管“四级联动机制”为依托,以优质公共服务为支撑,以楼宇招商引资为突破口,以提高楼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目标,全面推进楼宇经济发展工作。

第二条 九龙坡区加快楼宇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楼宇办”)负责全区楼宇经济工作统筹、协调,各镇街、园区、平台公司承担责任区域内楼宇的牵头服务工作,市场监管、税务、统计、住房城乡等区级部门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服务楼宇的相关工作,通过整合信息、主动服务、密切配合,共同创造良好的楼宇经济发展环境。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扶持资金在九龙坡区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九龙坡区范围内的以下楼宇:

(一)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独栋商业、商务楼宇,商住混合楼中商业、商务部分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楼宇以及特色商业街区;

(二)经区楼宇办会同相关单位认定的其他楼宇。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楼宇运营单位;

(二)楼宇物管单位;

(三)招商中介;

(四)入驻企业。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纳税和统计关系均在九龙坡区的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凡满足或达到本办法规定奖扶条件的单位,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三章 鼓励商用楼宇规模化经营

 

第六条 支持商务楼宇新建开发。对新开发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同一商用楼宇或商业综合体项目,自持商业部分产权70%以上或商务部分产权50%以上(宾馆、酒店及除外)并统一出租的楼宇运营单位,经区楼宇办、区商务委认定自正式营业时间起三年内,按楼宇出租或自营、且产生税收贡献的面积进行补助,达到自持商业部分产权70%以上或商务部分产权50%以上,按30元/㎡·年的标准给予补助;达到自持商业部分产权75%以上或商务部分产权60%以上,按35元/㎡·年的标准给予补助;达到自持商业部分产权80%以上或商务部分产权70%以上,按40元/㎡·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同一商用楼宇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第七条 购买竣工验收3年以上的商用楼宇“零散产权”(至少5家及以上产权人持有),达楼宇总商用面积50%以上,按不高于九龙坡不动产登记中心认定的交易过户合同金额的5‰给予投资者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对租用“分散产权”(至少3家及以上产权人持有)商用楼宇达到总商用面积的50%、且合同期5年以上并统一经营的楼宇运营单位,按照产生税收贡献的面积,经区楼宇办、区商务委认定并全面正式营业时间起三年内,给予运营单位100元/㎡·年的补助,同一楼宇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楼宇定制建设。凡新建的大数据产业、人工智能产业、智能制造装备产业等数字经济产业楼宇,建成后引入数字经济产业相关企业,且同类企业比例达50%以上,经区楼宇办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对楼宇进行定制建设且有效投资额达1亿元及以上的,每建成10000平方米给予10万元补助,单栋楼宇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推动楼宇建设优化提升

 

第十条 推动历史街区楼宇的保护性连片开发利用。对非商务楼宇(含老旧街区、旧厂房、仓储等物业资源),按政策、规定转化为商务办公性质,改造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用于引进符合综合服务、信息服务、美术文化、科技研发、总部楼宇五大楼宇集聚区布局的企业,按开发改造商务办公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运营单位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老旧楼宇升级改造。对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5年以上的商用楼宇进行更新改造且投资额度高于20万元,经区楼宇办事先备案,按投资主体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商务楼宇升级改造补贴范围为:停车库、员工餐厅、电梯、消防、电气节能、空调改造、智能化(包括人流统计及访客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车位引导系统、信息发布系统、楼宇控制系统和机房建设等)、“互联网+”(包括智能化集成平台,实现智能化系统信息共享、弱电系统集中监视、统一报警和故障信息集中管理、系统联动和预案配置、信息集中科学处理与分析等)、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设备,以及外立面、楼宇间连廊等方面;商业楼宇补贴范围为停车库、电梯、消防、电气节能、空调改造、外立面、楼宇间连廊。

 

第五章 促进楼宇企业提质增效

 

第十二条 鼓励打造特色楼宇。被区委、区政府首次授牌认定为重点楼宇的,给予楼宇运营单位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重点楼宇中,楼宇入驻企业实际使用面积占楼宇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80%,同类或同行业企业入驻面积不低于入驻企业总面积的60%,且在区注册率达85%及以上,经区楼宇办审核,被区政府首次授牌认定为特色楼宇的,给予楼宇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时,对于入驻我区特色楼宇的特色企业,自纳税年度起,比照区级财政贡献额,按第一年100%、后两年60%的比例给予扶持。入驻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市级资金扶持项目。

第十三条 鼓励招商中介为商务楼宇招商引企。按照我区中介招商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鼓励楼宇运营单位引进五百强区域总部。经向区楼宇办备案,对楼宇运营单位引进首次入驻我区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或民企100强中国(大陆)区以上级别总部的,按每家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给予楼宇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属于西南地区区域总部的,按每家10万元给予楼宇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各项奖金分两年拨付,每年兑现50%,由中介招商引进的,不对楼宇运营单位进行奖励。

“世界500强”是指美国《财富》杂志每年评选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中国500强”是指《财富》(中文版)每年从上市的中国公司中选择经营规模最大的500家公司;“民企100强”是指由全国工商联评选的榜单。本激励办法以当年度最新排行榜为准。

 

第六章 鼓励在楼宇中创业创新

 

第十五条 鼓励重点楼宇自持企业或入驻企业在楼宇内成立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在重点楼宇内成立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符合我区行业发展导向,新获批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众创空间等国家产业服务促进机构的运营方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楼宇内新建开放实验室,经审定两年内检验、检测、实验设备投资额50万元及以上,按设备投资额1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政府投资项目不予补助)。

第十六条 鼓励楼宇运营机构加速推动科技创新。重点楼宇内,经区楼宇办、区科技局审定同意后,开展的创新大赛、论坛、路演等活动,市级及以上大型活动按实际支出的30%给予补贴,区级活动按实际支出的20%给予补贴,每个运营机构每年最多不超过30万元。

 

第七章 鼓励楼宇物业管理提档升级

 

第十七条 鼓励知名品牌物业管理公司在我区范围内开展物业管理业务。对聘请戴德梁行、世邦魏理仕、第一太平戴维斯、仲量联行和高力国际等物业咨询顾问机构或国外知名品牌物业管理公司(简称“五大行”)、国内一级物业管理公司,且以上物管企业签约合同服务期限达5年(含)以上的楼宇,并实际在区服务年限达2年以上后,分别奖励楼宇经营主体100万元、30万元。原物管企业为“五大行”、国内一级物业管理公司的除外。

第十八条 鼓励楼宇物管提升管理资质。对在我区注册登记、纳税且管理对象有区内楼宇的物管企业提升资质等级,每升一级奖励30万元。被首次评为全国物业管理服务优秀示范项目的商务楼宇,给予该楼宇物管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此类物管企业由区楼宇办会同区住房城乡建委、所在镇街共同认定。

 

第八章 申报程序

 

第十九条 扶持资金申报及发放由区楼宇办牵头组织实施。申报程序:每年初,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准备相关印证材料,向经营所在地镇街、园区申报;镇街、园区将初审意见报送区楼宇办汇总后,由区楼宇办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复审意见,再将扶持资金复审意见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意见,将扶持资金划拨至区楼宇办,由区楼宇办兑现各申报单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楼宇经济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坚持总量控制原则;本办法的奖励条款与区内其他奖励补助办法、招商引资“一企一策”重复的,按照“不重复享受、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申报资金奖励的企业或个人必须保证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企业或个人如有弄虚作假、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撤销其资金奖励,并对已领取的奖励予以全额追缴并通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九龙坡区楼宇经济扶持办法》(九龙坡府办发〔2017〕99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发布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