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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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龙坡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龙坡府办发〔2016〕1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相关部门,高新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九龙坡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九龙坡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有效促进经济增长,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棚户区改造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棚户区改造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供给方式。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规范操作。政府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办法,对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和统一规范。将棚户区改造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规范操作。

(二)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充分把握棚户区改造服务需求,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服务供给,积极稳妥、以点带面、循序渐进地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三)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有关项目及其内容一律向社会公开,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第二章 基本要素

 

第五条 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是区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相关单位。

第六条 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的企业、机构等。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户区改造任务。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在参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年检或年度考核合格,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符合法律法规及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购买范围。按照棚户区改造资金支出范围,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建设或筹集、货币化安置、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第八条 区城乡建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区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以三至五年为一个阶段,明确我区棚户区改造的规模总量并编制分年度建设的行动纲要。

第九条 区财政局负责根据我区未来棚户区改造的规模总量实际情况,分析测算本地区财政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受能力,合理安排分期购买计划,确保购买规模和总量与区财政实力相匹配。

 

第三章 程序与方式

 

第十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正式批复后,购买主体应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以及相关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任务等因素,结合区级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能力,制定该项目棚户区改造购买服务计划。区财政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购买主体报送的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计划、具体项目和购买形式进行统一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 鼓励购买主体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多元化的服务购买形式,以合作等方式积极引导和吸纳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服务供给。

第十二条 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的棚户区改造购买服务事项应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向社会公布购买服务事项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接受社会咨询和监督。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政府采购的规定,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服务承接主体。

第十三条 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事项确立时,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项目合同,明确购买服务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章 职能职责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将棚户区改造项目列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第十五条 购买主体获得地方政府授权开展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报区政府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要将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按购买服务合同要求,及时、足额向提供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实施主体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安排及列入预算支出管理、中期财政预算等事项。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确保棚户区改造服务事项如期实施。

第十八条 经授权的房屋或土地征收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接受区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九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局牵头,机构编制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推动相关制度法规建设。区财政局负责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计划审核。经费安排、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购买主体负责和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项目合同,督促服务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对服务项目实施跟踪指导,保证服务的数量、质量、时效和效果,并对棚户区改造购买服务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棚户区改造服务承接主体严格履行采购服务合同约定义务,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对服务提供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强化内部管控,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加强财务报告审计。

第二十三条 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工作推进、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购买主体工作人员在购买服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承接主体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对承接主体的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建立相应的信用记录和应用制度,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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