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鼓励企业
上市挂牌扶持办法》的通知
九龙坡府发〔2023〕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九龙坡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办法》已经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十三届区委常委会第8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九龙坡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渝上市办〔2022〕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资本市场建设步伐,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着力推动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我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支持的企业需在九龙坡区内合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纳入重庆市拟上市企业后备库的企业;
(二)已挂牌或已上市企业。
第二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二条 支持企业入库
通过科创资本通平台(www.tech-capital.cn)申请加入重庆市拟上市企业后备库,并审核通过入库的企业,区政府给予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支持企业挂牌
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且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区政府给予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挂牌的入库企业,区政府给予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挂牌的入库企业,区政府给予企业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由基础层转到创新层的企业予以补差。
第四条 支持企业上市
鼓励企业境内上市。按企业上市的进度,区政府将分阶段给予每家企业总额不超过800万元奖励。其中:入库企业与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均签署 IPO正式协议和约定书并按照上市要求完成股份制改造,区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辅导备案申请资料被市证监局正式受理后,区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区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审核通过并正式上市交易后,区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50万元。
鼓励企业境外上市,对成功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市场(经市金融监管局认定)上市的企业,区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800万元奖励。
对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转板至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或在境内上市后又赴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每户企业累计获得的奖补总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上市企业再融资
(一)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的科技型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挂牌后首次开展股权融资(含定向增资、股权质押、发行可转债)的,区政府按企业融资净额的1%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奖补。
(二)对已上市企业通过股权融资进行再融资(含定向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的,区政府按企业融资净额的5‰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奖补。
(三)对开展并购交易的上市企业,区政府按企业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奖补。
第三章 申报资料及流程
第六条 企业申报财政扶持资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申报本办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入库财政奖励,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
2.入库相关证明文件;
3.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4.其他所需文件。
(二)企业申报本办法第三条中规定的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财政奖励,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
2.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出具的挂牌备案确认函复印件;
4.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5.其他所需文件。
(三)企业申报本办法第三条中规定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财政奖励,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
2.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同意挂牌函复印件;
4.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5.其他所需文件。
(四)企业申报本办法第四条中规定的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财政奖励,可依据企业上市进展分阶段进行申报。
1.与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均签署IPO正式协议和约定书的企业,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签署的IPO正式协议和约定书复印件;
(4)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5)承诺书;
(6)其他所需文件。
2.纳入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在重庆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的佐证材料;
(4)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5)承诺书;
(6)其他所需文件。
3.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企业,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
(2)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佐证材料或者交易所受理佐证材料;
(3)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4)承诺书;
(5)其他所需文件。
4.上市申请在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并取得IPO批文,或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IPO注册的批复的企业,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
(2)中国证监会核发的IPO批文或中国证监会同意IPO注册批复的复印件;
(3)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4)其他所需文件。
(五)企业申报本办法第四条中规定的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财政奖励的,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佐证材料;
4.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5.其他所需文件。
(六)已上市、挂牌企业申报本办法第五条中规定的再融资奖补资金,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
2.交易场所出具的再融资证明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再融资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资金到账证明材料或并购交易完成佐证材料;
5.与融资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
6.其他所需文件。
以上申报资料均需加盖申报企业的公章,并按序装印。企业提供材料属于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
第七条 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批及拨付流程
(一)申报企业向区财政局提交申请资料。
(二)区财政局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提交区政府审定。
(三)区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区财政局及时将扶持资金拨付至企业。
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局统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申请财政补贴和奖励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申报材料,并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对违反规定,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九龙坡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办法》(九龙坡府发〔2021〕1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在境内外上市的,符合《重庆市九龙坡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办法》(九龙坡府发〔2021〕1号)规定的财政奖补条件,已申请并获得奖补资金的,不再按本办法的奖补标准追溯补差;尚未申请财政奖补资金,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按照本办法执行。2023年1月1日起,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并改制的企业,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首次开展股权融资的企业,已上市企业通过股权融资进行再融资,以及开展并购交易的奖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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