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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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九龙坡府办发〔2024〕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九龙坡区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十三届区委第93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九龙坡区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认定范围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抢险救灾工作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提高抢险救灾工作效率,根据《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造成或者即将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实施治理、修复、加固等措施的工程。主要包括:

(一)道路、桥梁、港口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等工程项目;

(二)水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抢险加固项目;

(三)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

(四)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和市政、环卫、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

(五)防止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扩散,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等生态环境抢险修复工程项目;

(六)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工程项目;

(七)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第三条  不得认定为抢险救灾工程主要包括:

(一)为了预防日常性、长远性自然灾害而建设(或修复)的工程;

(二)具有可预见性、可纳入计划或者实施年度管理的建设工程;

(三)受损较轻,不会立即带来灾害损失或者进一步扩大灾害损失的建设或者修复工程。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应执行归口管理:

(一)房屋和市政工程类项目由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

(二)生态环境抢险修复类项目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公路交通工程类项目由区交通局负责;

(四)农业水利工程类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

(五)林业和地质灾害工程类项目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

(六)如有特殊情况,抢险救灾工程归口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需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提请区政府审定后,予以实施。

第五条  发生紧急险情、突发灾害,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首先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最短时间内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险(灾)情现场进行勘察,及时做好文字和图像记录,并向抢险救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

情况特别紧急的,必须立即组织抢险救灾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将情况立即报告区政府,经区政府领导批准后先行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并补交认定申请。

第六条  区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进行险(灾)情评估,会同区应急局及相关部门提出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总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抢险救灾初步方案的建议,按照《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规定,经区政府议定后实施。

 

第三章    施工组织

 

第七条  抢险救灾工程,符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不进行招标。区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规定,在项目立项审批环节一并核准招标方式。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择优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专门的安全施工组织方案,综合统筹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竣工验收工作。

第九条  抢险救灾工程实施前,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5日内补签。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应明确工作内容、工程计价原则、工程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第四章    手续完善

 

第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委、行业主管部门等审批部门应当依法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理效率。情况特别紧急,如不采取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需要立即开工的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在开工后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相关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简化各项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依据合同中的工程计价原则直接进行工程结算,计价原则中没有相应内容的,据实计算。

第十四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抢险救灾工程完工后,根据结算结果支付余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为抢险救灾工程主要监管机构,负责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抢险救灾工程的监管,做好对抢险救灾工程合同管理、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区应急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各区级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指导和协调抢险救灾工程的发包活动,对抢险救灾工程的违法发包行为进行调查、执法。区财政局负责统筹下达抢险救灾工程所需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政监管。区审计局负责对抢险救灾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区纪委监委负责对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有关对象实施纪检监察。

第十七条  区级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审查,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抢险救灾工程的实施范围,不得借机将与抢险救灾工程无关的工程合并实施或擅自扩大工程实施范围和内容。对违规确定抢险救灾工程或险(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对上报的各类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应当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质量检测等单位及时开展工作。参建各方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推进抢险救灾工程顺利实施,确保抢险救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抢险救灾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附件:抢险救灾工程认定申请表

 

附件

 

抢险救灾工程认定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险情

基本

情况

 

抢险

措施

 

资金估算

 

 

建设单位

意见

灾害突发,险情紧急,特此申请认定为抢险救灾工程。

单位名称(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年     月      日

 

 

 

专家认证

意见

(结合现场踏勘和专业单位险情调查报告开展分析论证, 提出是否纳

入抢险救灾治理建议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区行业主管

部门意见

 

 

单位名称(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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