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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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九龙坡府办发〔2025〕9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九龙坡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九龙坡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13号)《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9〕21号)《重庆市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渝卫发〔2024〕55号)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相关规定确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技术指导的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技术指导机构)。根据中央、市和区相关工作要求,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目标,明确项目服务单价,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要求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专业技术指导机构包括各级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综合医院等,根据各自职能承担相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四条  本区常住居民按照本办法规定免费享受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二章  项目服务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特指国家原12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包括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患者健康服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国家新划入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要求纳入或另实行专项管理。

第六条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与家庭医生签约有机结合,应当根据居民的健康需求,依法依约为其提供基础性和个性化签约服务。基础性签约服务主要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为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健康管理服务、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优先预约服务、优先转诊服务、出诊服务、药品配送与用药指导服务、长期处方服务、中医药“治未病”等其他服务。个性化签约服务是在基础性签约服务内容之外,根据居民差异化健康需求签约提供的针对性服务内容,个性化签约服务具体内容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开,签约服务费用由居民自行承担。

第七条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一并实施,所需经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和签约居民付费等分担。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标准流程操作。在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过程中,要结合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工作,优化和完善服务模式,积极采取签约服务的方式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业技术指导机构要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有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行指导、培训,不断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九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象原则上按属地化管理,免费服务项目应在当年享受。如服务对象符合两种及以上服务条件范围的应选择其中一种服务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免费服务。要面向贫困人口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第十条  居民可在常住地(指居住半年以上)自主选择一家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其健康档案管理的责任单位和健康管理服务单位;居民未选择健康档案管理责任单位的,由其常住地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健康档案管理责任单位及健康管理服务单位。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后,可按政策接受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健康档案管理责任单位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时,根据居民身份证或者居住证、社保卡等有效信息,填写个人基础信息、个人基本健康信息。个人基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由居民填写、提供或者从公安部门获取的信息。

居民提出变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单位的,应当同步变更健康档案管理责任单位。

第十一条  稳妥推进电子健康档案向个人开放。充分发挥人工智能和“互联网+”的优势,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中包含的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信息、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等内容,在取得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知情同意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向个人开放。健康档案使用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健康档案。整合预约挂号、在线健康状况评估、检验结果在线查询、用药指导等功能,提高群众对电子健康档案的利用率。

第四章  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分为机构自评、区级复评和委托第三方机构重点绩效评价。每年至少要对辖区所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专业技术指导机构开展一次综合绩效评价,做好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每半年对当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进行自我评价,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将自评结果上报区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十四条  区卫生健康委要充分发挥信息化系统在绩效评价中的作用,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效率,减少现场评价,确有必要的才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效果评价和成本效益分析,要将服务数量和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五章  项目资金筹集分配和使用

第十六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由中央、市级和区级共同承担。区级筹资标准按照中央和市级要求分担原则,由区卫生健康委在年初预算中编制。

第十七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拨付实行先预拨,绩效评价后清算的办法。区卫生健康委应当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下达我区的中央和市级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进行分配,根据当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数量及上一年任务完成情况提出预拨付分配意见,报区财政局下达资金。区卫生健康委应当根据各单位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单价和绩效评价结果,会商区财政局同意后清算。

第十八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在经费拨付和分配方面要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第十九条  拨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资金,由其作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拨付给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资金,用于相关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包括需方补助、开展随访管理以及相关工作所需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落实经办机构和人员,共同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网格治理作用,要联合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充分利用本地资源,积极做好政策宣传、组织发动等工作,确保辖区居民享受均等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区民政局、区统计局、区医保局、区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区融媒体中心等宣传部门应当多形式多渠道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居民知晓率和依从性,营造全民关注、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二条  加快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化建设,优化完善卫生健康信息平台,实现医疗卫生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和整合共享,促进健康服务规范高效、公平可及和便民惠民。

第二十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辖区属地化归口统一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村卫生室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区卫生健康委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系统及现场督导等方式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情况实施监管,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单位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20〕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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