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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化招商引才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化招商引才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7月7日区招商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2020年第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5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化招商引才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拓宽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的渠道,完善社会化招商引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九龙坡区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的工作积极性,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为九龙坡区提供招商信息、引荐投资人、参与项目谈判、促成项目签约、成功引进区外资金在九龙坡投资生产、经营、建设项目以及引进高层次人才到九龙坡的行业协会、咨询机构、中介机构、企业家等组织和社会个人(以下统称“招商引才中介人” )。

二、奖励标准及条件

(一)新引进世界500强在九龙坡区投资固定资产10亿元以上(其中设备投资40%以上,下同)产业项目(不含地产类项目、PPP项目、政策投资类项目和基础设施类项目,下同)的,对引荐的中介人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上不封顶。

(二)新引进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在九龙坡区投资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产业项目的,对引荐的中介人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1000万元

(三)新引进重庆市外省级百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等在九龙坡区投资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产业项目的,对引荐的中介人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1000万元。

(四)新引进其他符合九龙坡主导产业方向企业在九龙坡区投资固定资产5亿元以上产业项目的,对引荐的中介人按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100万元。

(五)新引进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1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100强、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00强、独角兽企业以及上市公司等在九龙坡设立年税收超2000万元的全国性、区域性或功能性总部(机构)的,对引荐的中介人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相关项目年销售额超过10亿元的,对引荐的中介人再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新引进全球综合排名前100位的国际一流大学和国内“双一流”大学(高校)在九龙坡设立分校(院所)和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院、检测机构的,对引荐的中介人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引进《九龙坡区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第一、二、三类或相当层次人才,每引进1人,对应类别给予引荐的中介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中介人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分两年进行兑付。

(七)新引进外资企业在九龙坡区投资产业项目,外资方一年内累计直接投资(FDI)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对引荐的中介人按每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给予20万元人民币奖励,奖励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八)新引进年出口额首次达到3000万美元(含)以上且服务企业100家(含)以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项目的,或新引进进出口额首次达到1000万美元(含)以上外向型生产企业的,对引荐的中介人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引进年进出口交易额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50亿元贸易平台、供应链企业的,对引荐的中介人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新引进其他牵引性强、产业链整合能力强的引领性、战略性项目的,经区招商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同意后,实行“一事一议”奖励。新引进我区急需紧缺优秀人才或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同意后,实行“一事一议”奖励。

以上所有奖金均含税,招商引才中介人应依法纳税,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计奖,均不重复奖励。

对项目引进的认定均以项目在九龙坡注册开工为准,奖励资金按项目开工、建设、竣工、达产等阶段分期兑现,项目实际投资额、外资外贸额、税收贡献额等的认定以项目承接单位、区统计局、区商务委、区税务局等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凡引进项目存在以下问题的,不得享受相应奖励:(1)未按投资合同约定按时开工的;(2)未按合同约定竣工投产的;(3)同一企业、同一地块重复签约或更改开竣工时间签订补充合同的。

对人才引进的认定均以《九龙坡区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为准,项目引进的同时有人才引进的,可同时申请享受项目引进和人才引进两方面的奖励。凡引进人才存在以下问题的,不得享受以上奖励:(1)引进人才所在项目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或投产的;(2)引进人才在我区工作不满2年即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3)其他不符合奖励规定的。

三、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请

1.招商引才中介人须在项目(人才)洽谈的第一时间(以登记时间为准),持有效身份证明并经投资主体(人才本人)签字盖章确认后,到项目承接单位和区级主管部门(项目引进奖励区级主管部门为区招商投资局、人才引进奖励区级主管部门为区委组织部)申办中介人身份认定手续。按程序申请并经审核确认中介人身份的可申请享受奖励,未按程序申请确认中介人身份的不能申请享受有关奖励。投资人(人才)不能同时以中介人身份或委托他人申请奖励。中介人一经确认不作调整,同一个项目(人才)按申报在先原则只认定一个中介人。

2.项目引进类中介人在项目正式开工后半年内,持相关证明到项目承接单位领取并填报《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化招商引才奖励申请表》,并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外来投资者、招商引才中介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新成立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及资金到位证明复印件(包括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购地凭证、房屋所有权及发票、工程决算报告、设备购置发票等);

(4)在九龙坡注册企业纳税情况资料复印件;

(5)引资情况的说明;

(6)投资方出具的确认招商引才中介人证明。

项目承接单位对招商引才中介人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后按程序报区招商投资局,区招商投资局会同司法、财政、税务等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复审(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情况进行评估)。

3.人才引进类中介人在人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后半年内,到相关责任单位领取并填报《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化招商引才奖励申请表》,并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引进人才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职称(职业资格)证;与认定条件相关的荣誉证书、业绩材料、工作经历证明;调入(迁入)手续、与引才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社保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用人单位的资质证明,其中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及单位证明(复印件两份)。

(2)招商引才中介人以单位名义引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以个人名义引才的需同时提供中介人身份证和个人征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用人单位或人才本人出具的确认招商引才中介人证明。

相关承接单位对招商引才中介人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后按程序报区委组织部,区委组织部会同招商、司法、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复审。

(二)奖励兑现

1.通过复审的社会化招商引才奖励申请,由区招商投资局、区委组织部共同牵头汇总,并在每年第四季度集中提交区招商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奖励资金有需要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审议的,由领导小组会议提出,按程序提交相关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审定的中介人及项目情况原则上需面向社会公示(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书面通知相关中介人领取奖励。

2.社会化招商引才奖励每年集中兑现一次,兑现时间一般为每年第一季度,招商引才中介人在收到领奖通知书后6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奖金来源及拨付

(一)奖金来源。本办法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在每年年度预算经费中安排,相关资金时纳入到项目招商成本中。

(二)奖金拨付。本办法有关的招商引才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一拨付给区招商投资局进行兑付。

五、附则

(一)招商引才中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一旦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经核实后,取消其中介人资格,相关法律责任后果由该中介人承担,该中介人及其关联公司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九龙坡区招商引才中介人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骗取招商引才奖励资金的,经核实后,将依法追回已兑付的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本办法由区招商投资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九龙坡府办发〔2017〕18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化招商引才中介人确认登记表

2.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化招商引才中介人奖励申报表(项目引进类)

3.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化招商引才中介人奖励申报表(人才引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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