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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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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已经十二届区委常委会第191次会议、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6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为确保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区政府会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重庆市九龙坡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区政府全体会议制度

一、会议任务(议事范围)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决议和决定。

(二)决定和部署涉及全局的区政府重要工作。

(三)讨论其他需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二、会议组织

(一)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和区政府各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必须有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二)区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相关领导,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区政府法律顾问、特邀监察员列席会议。

(三)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遇重要或紧急情况可由区长决定临时召开。

三、会务工作

区政府全体会议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区机关事务局协助。

四、会后事务

(一)区政府全体会议区内宣传工作由区融媒体中心负责,需对外宣传时由区政府新闻办负责。

(二)区政府全体会议会议纪要、工作通报,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并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审定,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

(三)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由区政府督查办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在会后及时收集汇总会议文件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出席名单、签到册、会议文件、照片、录音、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工作通报等)并归档。

五、会议要求和纪律

(一)出(列)席会议人员和邀请参加会议人员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列席单位原则上由主要负责人参会,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列席,必须向区政府办公室书面说明原因,统一向区长请假,经同意后可委托熟悉情况的副职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出(列)席和邀请参加会议人员应按时到会,并按指定位置入座,通信设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存放保管。会议期间不得交头接耳、随意进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一、会议任务(议事范围)

(一)学习、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传达和研究贯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

(三)审议向市政府和区委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行政区划、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重大专项规划、重要区域规划、道路命名等重大问题。

2.事关全区发展大局的重大政策、重要举措、重大改革事项和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3.财政性资金及国资管理:

(1)财政预算编制、财政性投融资计划。

(2)400万元以上预算资金追加事项。

(3)区属国有企业单笔融资10亿元以上的事项;单笔融资5亿元以上,且综合成本高于银行同期利率但上浮低于20%的事项;单笔融资综合成本较银行同期利率上浮超过20%及以上的事项。

(4)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单笔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单笔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5)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5000平方米以上经营性房产、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出租20000平方米以上房产事项。

(6)国有企业整体出售,及因国有股权转让使区属国有资本不再拥有绝对控股权或相对控股权,或使国有股本占总股本比重低于三分之一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7)区属国有企业单笔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对外固定资产投资事项

(8)区属国有企业对外股权投资事项

(9)财政性资金对外出借事项。

(10)区属国有公司向非区属国有公司出借资金事项。

4.重大建设项目审查:

(1)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2)已纳入年度建设计划且涉及政府投资(含区财政资金、区属国有企业平台资金、镇财政资金)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实施前审查具体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拨付渠道、业主单位、招标方式、建设时序等。

(3)未纳入年度建设计划且涉及政府投资400万元以上的新增项目。

(4)超过项目概算10%或增加金额超过400万元以上的项目概算变更审批事项。

(5)政府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须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须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5.土地征收、整治、出让、管理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1)规模以上(被征收住户达100户或征收面积达1万平方米)旧城改造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项。

(2)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事项。

(3)国有土地出让事项。

(4)出租国有土地及区属国有储备土地用于重点项目建设临时使用的事项。

(5)200亩以上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事项。

(6)经区土地储备供应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需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7)涉及住户300户以上或涉及人员1000人以上或涉及土地1000亩以上的土地征收、出让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项,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6.定期听取招商引资工作情况汇报。审议招商引资项目,并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7.重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8.全区社会稳定、安全生产工作。

9.需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

(五)研究区政府机构设置、人事任免、人员管理、考核奖惩等有关事项。

1.政府机构设置方面的重大问题。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决定需由区政府任免的干部职务。

3.须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

4.对区管干部给予行政处分,对除区管干部外的国家公职人员给予行政开除处分事项。

5.以区政府(区长)名义对集体、个人的嘉奖通报事项。

6.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数核定、调整及超核定基数聘用事项。

7.区属国有平台公司聘用人员基数核定、调整及超核定基数聘用事项(除区属国有平台公司外的其他区属国有企业聘用事项由区国资委负责核定)。

(六)根据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部署,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组织开展讲座学习。

(七)通报和研究区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二、会议组织

(一)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政府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及区人武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二)区政府常务会议固定列席会议人员为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区政府各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以及区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会议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各1名领导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安排与议题有关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星期二召开,遇重要或紧急情况可由区长决定临时召开。

三、会议议题确定

(一)议题的提出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请示、报告等文件,通过党政内网报区政府办公室后,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初步上会意见,经区政府领导审核并报区长审签同意后,确定为拟上会议题。

2.经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确定为拟上会议题。

3.对于区领导交办的紧急任务或突发重大事项需临时增加的议题,经区政府分管领导批示并报区长审核同意后,确定为拟上会议题。

(二)议题的审核规范

1.议题申报单位应及时关注议题审签情况,一经确定为拟上会议题,应立即开展议题申报工作,并按要求准备议题要件。议题要件包括议题申报单、上会依据、议题汇报说明、部门审核意见表(需经出具意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PPT演示文档等材料(前三项为所有议题必备要件)的纸质原件文档和电子文档。

(1)议题申报单。议题承办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仔细填报所有项目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至区政府办公室对口联系秘书科室,按程序进行审签。

(2)上会依据。区长对有关单位报送的请示、报告的签批意见、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等有关依据。

(3)议题汇报说明。汇报说明是对会议文件内容的浓缩和必要的补充说明,主要陈述议题的背景和由来、前期组织研究或工作情况、政策依据、需要区政府研究确定的主要事项及建议等,必要时还应说明调查了解其他地区、周边区县的情况。应主题鲜明、层次清晰、重点突出、文字简洁,并严格按照《请示类上会说明范本》和《规范性文件类上会说明范本》起草汇报说明,请示类上会议题不再附原请示文件,修改规章制度采取原条款与修改条款对照形式表述。

(4)部门审核意见。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工作职责的,牵头单位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附协商一致的意见;若经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则应报告区政府分管领导或区政府分管领导委托区政府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协商;若仍存在分歧,应在说明文件中详细说明各方意见、政策依据和倾向性处理意见。一是根据有关规定或根据实际情况,需征求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或专家意见的,议题承办部门应提前按规定程序征求意见,并分别将其反馈意见提交会议,并说明意见采用和未采用情况及其理据;二是议题为规范性文件或涉及重大经济合同、法律文书等,必须由区司法局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三是议题涉及人事、经费、土地、招投标等事项,必须由相应职能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四是涉及追加预算、减免税费等资金政策问题,必须由区财政局出具书面意见;五是涉及年度计划建设项目以外新增政府性投资项目,其投资估算必须经区财政局出具书面意见;六是涉及评选表彰事项,必须由区人力社保局出具书面意见。

(5)其他要件。涉及人事任免、重大规划、工程项目、土地出让等事项,议题汇报单位须制作PPT演示文档(包含相关图纸、图片及文字说明等),并进行现场演示。

2.议题审核。一是常规上会议题(即已取得区长签批同意或区政府会议纪要明确上会的议题),由议题承办单位将议题材料报区政府办公室对口联系秘书科室初审后,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审定;二是区领导交办的紧急任务或突发重大事项需临时增加的议题,议题材料须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1)属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可自行研究解决的事项。

(2)应由区政府有关部门自行协商解决的事项。

(3)能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研究解决的事项。

(4)有意见分歧而未经充分协商的事项。

(5)未提供正式文本或未履行法定程序的事项。

(6)议题要件未按会议要求准备和不齐全的事项。

(7)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三)议题申报时限

各单位原则上应提前3个工作日,把上会议题全部要件报送至区政府办公室,未按时报送申报材料的议题,不安排在当次会议审议。

(四)议题的决定

1.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决定。拟上会议题完成说明文件起草和相关要件经区政府办公室初审后,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确保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和有效控制会议时间”的原则编排上会议题并制作会议方案,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请会议主持人审定。

2.会议方案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原则上不得临时调整,若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增加、减少的议题,必须由会议主持人审批。

四、会务工作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区机关事务局、区电子政务中心协助办理。

(一)会议通知。会议方案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由区政府办公室及时制发会议通知,并做好参会回执收集。

(二)会议材料准备。获准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及相关要件,由议题承办单位按区政府办公室审定后的会议材料进行印制,并提前1个工作日报送至区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不能随意改动议题汇报说明,确保上会材料与会议材料签批件一致。

(三)会场布置。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安排在区政府常务会议室,会场布置和会议材料摆放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机关事务局、区电子政务中心负责。

(四)会场服务。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机关事务局、区电子政务中心负责。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引导出(列)席人员进出会场;处理领导临时交办事项;区机关事务局负责会议音响、茶水等服务;区电子政务中心负责无纸化会议系统和网络保障。

(五)会议记录及录音。由区政府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会议结束后整理存档。

五、会后事务

(一)会议文件清理。会议结束后,会议材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回收处理,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带离会场。

(二)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拟写会议纪要,按行文程序送区长审定,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会议纪要印制完成后,按规定范围发送,未经区政府领导批准,不得翻印。

三)新闻报道。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予以公开报道。

(四)会议督办。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各有关部门必须坚决执行,无权擅自改变。

1.会议决定事项,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对口区级部门负责,抓好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工作。除会议有明确时限要求外,原则上1个月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3个月内办结。如确实不能在3个月内办结的,须报经区长同意后方可延长办理时限。

2.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区政府督查办按会议决定开展督查并反馈。

3.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由议题承办部门按会议精神进行修改,修改后在文中注明“经**年**月**日区第**届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区政府按行文程序审核后印发。

4.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需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由议题承办部门按会议精神修改完善后,代区政府党组起草汇报文件,送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

六、会议要求和纪律

(一)按要求出席区政府常务会议的所有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区政府分管领导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非经其同意原则上此次会议不安排讨论其分管的议题。

二)除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外,其他单位均要求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常务工作的负责人参加。参会人员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换,除参加上级或区委召开的重要会议或活动、参与处理应急或维稳事件、外地出差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请假。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会的须书面报送请假条,并安排熟悉议题相关情况的分管负责人参会。

(三)区政府常务会议在讨论相关议题时,由议题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主要汇报,其他相关列席单位作补充汇报或参与审议。各汇报单位必须开门见山、言简意赅,每个议题汇报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0分钟内。进行补充汇报或参与审议的列席人员,在主汇报结束后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会议过程中汇报议题、发表意见、回答问题等一律使用普通话。

(四)区政府常务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在听取主要汇报和补充汇报后,由会议组成人员讨论,在充分会商、集思广益基础上按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由会议主持人做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五)会议决定事项,以《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或正式文件为准,未经允许传达的内容,不得擅自扩散。需区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策的重大问题,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实施;需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提交区政协民主协商的,按程序办理。

(六)议题汇报人及列席人员应提前至候会室等候,在工作人员引导下,到指定位置入座。所参加议题结束后,迅速、安静地离开会场。非固定列席单位,只列席与本单位有关议题。会议期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七)会议期间,通信设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存放保管,不得在会场使用手机,不得交头接耳,不得随意走动。各参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照像和编印会议记录。

(八)区政府办公室作为区政府常务会议的承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拟上会议题的审核把关。对不符合上会研究范围、基本情况和事实不清、不符合公文行文规范、未履行相关程序及要件不齐的议题,应取消上会或及时责成议题承办单位修改完善。

区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会议任务

(一)传达贯彻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区政府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某一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二、会议组织

(一)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固定列席会议。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与议题有关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必须有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二)区长办公会议定期召开遇重要或紧急情况可由区长决定临时召开。

(三)凡提交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事项,会前必须进行充分酝酿、论证、协调。会议议题规范标准参照区政府常务会议相关要求执行。

三、会议议题确定、会务工作、会后事务、会议要求和纪律等参照区政府常务会议相关要求执行。

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一、会议任务(议事范围)

研究协调区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

二、会议组织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主持召开,根据需要可委托其他区领导或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主持召开。参会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三、议事程序

(一)议题确定

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提出,报区政府领导审定。区政府办公室对口联系秘书科室根据会议主持人确定的议题,拟定会议方案,报区政府办公室领导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二)会议时间

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时间。

(三)会务筹备

会场布置、会议通知、参会人员落实情况、相关会议材料、会议记录、会议录音等由牵头承办单位负责,区政府办公室对口联系秘书科室审核。

(四)会议纪要

1.区政府专题会议由会议主持人决定是否印发会议纪要。

2.会议纪要由牵头承办单位于会后2个工作日内拟出初稿送区政府办公室对口联系秘书科室初审(涉及政策性强的须先报区司法局审核),经区政府办公室领导审核后,报主持召开会议或委托其他领导召开会议的区政府领导签发,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

3.区政府办公室原则上在会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的送签和印发工作。

4.区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以《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为准,纪要发送范围为区政府全体领导、参会各部门以及会议议定事项涉及区领导、有关部门。

四、会议要求和纪律

(一)提高实效

1.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开合并会、开现场会。

2.严格会议审批,压缩会议数量,对会前未经充分准备、论证、沟通的,不得以区政府名义召集研究;对已下发文件明确工作任务的,不再召开会议进行部署。

3.涉及规范性文件、法律文书、经济合同及重大政策等政策性强的议题,必须由区司法局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于会议前一天报区领导审阅。

4.涉及重大规划、工程项目、土地出让等事项,议题汇报单位须制作PPT演示文档(包含相关图纸、图片及文字说明等)进行现场演示,以便会议决策。

5.参会单位要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做好人员安排,参会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应按通知要求请假,并委派本单位熟悉议题相关情况、能够决定议题相关事项的负责人参加会议。参会人员应提前了解、研究会议涉及的相关问题,严禁安排不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参会,严禁参会人员以不清楚情况或需会后请示为由影响会议决策效率。对专项阶段性工作要相对固定参加人员,以保证工作的延续性。

(二)加强督办

区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由会议指定单位或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除会议有明确时限要求外,一般在会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办理情况应在规定期限向会议主持人反馈。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由区政府办公室领导负责,根据工作需要交由区政府督查办督办,并将相关情况向区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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