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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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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九龙坡区城市更新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实现“三高三宜三率先”的发展愿景,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编制了《重庆市九龙坡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9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落实国家城市更新行动决策部署以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中关于城市更新的有关要求,推动城市结构调整和品质提升,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加快解决城市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短板,推进城市存量空间资源提质增效,全面提升城市发展质量,推动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助力建成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新范例,根据《重庆市城市更新工作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我区城市建成区的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及城中村等城市空间的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改善、优化、提升的活动,主要包括老旧小区改造提升、老旧工业片区转型升级、传统商圈提档升级﹑传统风貌区保护传承、公共服务设施与公共空间优化升级等。

第三条【工作原则】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实施、统筹推进,公共优先、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创新,围绕城市空间结构完善、生态修复和功能完善、历史文化保护、老旧小区改造、居住社区建设、防洪排涝、城市治理、新城建、中国建造、新型城镇化等任务,结合城市体检,聚焦推进城市存量空间提质增效,注重区域统筹和平衡,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公共服务完善,探索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领导机构】成立区城市更新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专项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区委常委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区专项小组主要职责:审议城市更新片区策划、年度计划,审议城市更新重大政策措施并统筹协调推进,认定城市更新项目并考核执行情况。

区专项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委,承担区专项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区级部门职责分工】区住房城乡建委统筹协调全区城市更新工作,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顶层制度设计,组织编制年度计划,指导编制更新策划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牵头监督和考评城市更新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城市更新活动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勘察设计、质量安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相关事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城市更新规划,负责规划管理、土地管理、权属登记等相关事宜。

区级相关职能部门依职责对城市更新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技术标准。

第七条【属地政府职责】区专项小组组织编制本辖区城市更新规划、片区策划、年度计划,统筹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

第八条【实施主体】城市更新项目可由物业权利人、政府指定的机构或市场主体作为实施主体,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可由各物业权利人授权单一主体实施。

充分发挥各方优势,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与专业化企业开展全面合作,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实现高水平策划、市场化招商、专业化设计、企业化运营。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基础调查制度】区政府建立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制度,开展城市更新范围的土地、房屋、人口、经济、产业、文化遗产、公建配套及市政设施等现状基础数据,开展公众意愿调查,结合城市体检评估成果,逐步建立健全城市更新数据库。

第十条【专家论证制度】城市更新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区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设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必要时对城市更新活动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公众参与制度】结合城市体检满意度调查,充分征求利益相关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鼓励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城市更新。

第十三条【更新方式】城市更新项目可单独或综合采取下列方式推动实施:

(一)保护修缮。对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维护修缮、综合整治,支持和鼓励赋予历史建筑当代功能,与城市和城区生活有机融合,以用促保。但不得改变建筑整体风貌、主体结构和典型构件,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

(二)优化改造。通过对建筑进行局部改建、功能转换、修缮翻新,以及对建筑所在区域进行空间格局优化、配套设施完善等建设活动,促进建筑优化利用和人居环境改善提升。

(三)拆旧建新。对危旧建筑或危旧建筑分布相对集中的区域,以改善人居环境、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和完善公共服务配套为目的,按照新的规划和用地条件重新建设。

第十四条【绿色发展】城市更新应贯彻低碳环保、绿色发展理念,推动生态修复和海绵城市建设,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全面推广绿色建筑,统筹集约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高质高效推进TOD综合开发,系统建设城市综合管廊,推进管线规整和下地。

第十五条【人文传承】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历史文化保护的,应当依托更新片区本底条件和地域文化特色,充分挖掘和展示城市历史文脉,符合相关规定并充分考虑合理利用,实现历史文化产业保护与城市更新和谐共融、协调发展。

第十六条【智慧创新】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发展智能建造技术,积极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依托CIM(城市信息模型)平台,提升城市更新集约化和智能化水平,促进公共服务智能化、城市管理精细化。

第四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七条【更新规划】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九龙坡区城市更新规划,确定近中远期目标,明确重要地区、重要地段,制定空间管控、生态和文化保护、风貌特色塑造、公共设施完善等规划原则和控制要求等内容。

区专项小组可按照九龙坡区总体规划、区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城市更新规划,并在规划中明确划分更新片区范围。编制成果报区规委会审议。

第十八条【片区策划】区专项小组组织编制更新片区的策划方案,明确片区发展目标、产业定位、更新模式、经济分析、资源整合、控规调整建议、分期实施计划等内容,编制成果报区专项小组审议。

第十九条【年度计划】区专项小组以城市更新规划和片区策划为基础,统筹各方意见,组织拟定本辖区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具体项目、前期业主、边界和规模、进度安排等内容,报区专项小组审议。

纳入年度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进入区级城市更新项目库,实施动态监督管理,享受城市更新相关配套政策和资金等支持。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方案】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实施主体根据片区策划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更新方式、供地方式、投融资模式、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含规划调整)方案、建设运营方案等内容,编制成果报各区政府(管委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实施方案审批】区专项小组应当组织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文化旅游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区人民防空办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涉及保护修缮的,应当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关于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规定。

(二)涉及优化改造的,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坚持现状底线管控;因确有实施困难,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征询相关利益人意见后,部分地块的建筑密度、建筑间距退让、绿地率等可以按照不低于现状水平控制。

(三)涉及拆旧建新的,应当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审批手续办理】项目实施方案审批通过后,由区政府出具批复文件,按照相关规定供应土地;辖区相关部门核发立项、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等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作为施工许可、不动产登记等的办理依据。

第二十三条【项目监管】区专项小组应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退出机制,组织辖区内项目监督检查,掌握项目推进实时动态,建立健全巡查机制和工作台账,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第五章 资金筹措

第二十四条【资金来源】多渠道筹集城市更新资金,具体包括:

(一)各级财政安排的城市更新资金及财政预算中用于城市更新的经费;

(二)金融机构融资资金;

(三)城市更新主体投入的资金;

(四)土地及房屋权属人自筹资金;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资金保障】区政府应当为城市更新的日常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加大财政对城市更新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积极利用国家政策性金融对城市更新的支持政策筹集资金。

第二十六条【资金整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整合利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租赁住房等专项财政资金统筹用于城市更新。

第二十七条【资金担保】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城市更新贷款投放和担保新模式,探索信贷金融新产品,以保障符合条件城市更新项目的信贷资金需求。

第二十八条【合作模式】积极引入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城市更新。

第六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九条【土地供应】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可对社会公开出让或划拨供应,并可将经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中确定的使用功能、总体布局、建筑规模等规划控制要素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房屋使用权的项目建成后,申请上市交易或改变用途的,应当先完善协议出让手续。

第三十条【产权转移】城市更新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通过协议搬迁、房屋征收、房屋买卖、资产划转、股份合作等方式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三十一条【产业用地政策】城市更新项目涉及优化调整土地性质,转型发展文化创意、健康养老、科技创新等政府鼓励扶持的产业的,转型升级满五年,产权人可通过协议出让、补缴地价款的方式完善手续,并按新的土地房屋用途确权。

第三十二条【零星用地整合】城市更新项目周边不具备开发条件的零星土地,可整合纳入城市更新项目整体利用,但应当优先实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第三十三条【容积率管理】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容积率转移平衡机制,对增加公共服务功能的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和鼓励。

第三十四条【项目整合】城市更新可实施辖区范围内跨项目统筹、开发运营一体化的运作模式,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运营。受特殊控制区等影响的城市更新项目报经区专项小组同意后,可实施跨区域统筹,通过联动改造实现异地平衡。

第三十五条【规费减免】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按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享受相关财税扶持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奖励措施】开展城市更新项目奖励评比,对具有示范效应的项目予以适当的财政资金奖补用于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监督问责】相关管理部门、实施主体及相关人员在城市更新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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