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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九龙坡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12

重庆市九龙坡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九龙坡区突发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九龙坡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

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总指挥部)为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负责与区级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镇街)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2镇街组织指挥机构

镇街设立相应的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2.3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一般、较大自然灾害时,由受灾镇街成立自然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本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指导、支持受灾镇街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区应急总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综合协调、灾情评估、抢险救援、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和生活救助等工作组,并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街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具体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参与现场救助应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灾害救助准备

应急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及时向区应急总指挥部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区应急总指挥部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全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灾情信息报告

4.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行政村(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镇街,有关镇街应在0.5小时内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直接损失、灾情典型照片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立即审核、汇总灾情数据,2小时内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

出现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人员被困等重大情况,镇街要立即报告区应急局。

4.1.2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全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镇街每日10时前将截前一日24时的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汇总报送区应急局,区应急局每日14时前审核、汇总上报市应急局。灾情稳定后,镇街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送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在5日内审核、汇总上报市应急局。

4.1.3对干旱灾害,各镇街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应急总指挥部、镇街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全区宣传、网信、文化旅游等部门应配合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自然灾情稳定前,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按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九龙坡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600间或2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5)区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局分管救灾工作的负责人)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局长)报告。

5.1.3响应措施

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会商灾情,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有关负责同志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镇街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4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灾情稳定后,区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指导受灾镇街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区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间或200户以上,9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00人以上,2万人以下。

5)区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分管副区长)报告。

5.2.3响应措施

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会商灾情,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局紧急调拨自然灾害生活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镇街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4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灾情稳定后,区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指导受灾镇街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区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900间或300户以上,9000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万人及以上、5万人以下。

5)区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应急总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区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常务副区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区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区长)报告。

5.3.3响应措施

区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分管副区长)组织、领导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主持召开由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镇街参加的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率队赴受灾镇街指导救灾救助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镇街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镇街开展救灾工作。

3)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镇街需求。区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镇街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物资,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灾害损失达到市级启动响应条件的,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救灾资金、物资支持。区交通局和有关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镇街转移受灾群众。区人武部根据需要,组织协调驻九龙坡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区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市级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区民政局、团区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区红十字会按职责开展救灾工作,依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8)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应急总指挥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区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受灾镇街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I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死亡3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9000间或3000户及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

5万人及以上。

5区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形及

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应急总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区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区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区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镇街参加,对指导支持受灾镇街减灾救灾重大事项出决定。

2)区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率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镇街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分管副区长)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镇街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镇街需求。区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镇街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物资,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灾害损失达到市级启动响应条件的,及时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申请救灾资金、物资支持。区交通局和有关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镇街转移受灾群众。区人武部根据需要,组织协调驻九龙坡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区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市级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区民政局、团区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区红十字会按职责开展救灾工作,依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8)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应急总指挥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区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受灾镇街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

6.1需救助情况评估

灾情结束后,区应急局组织有关镇街立即对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情况调查摸底,评估上报灾区生活救助需求。

6.2过渡期生活救助

应急局核实受灾镇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会同区财政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指导受灾镇街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镇街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

6.3冬春生活救助

冬春生活救助是政府因自然灾害致使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存在口粮、衣被、饮水、取暖、医疗等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的基本生活救助。详见市应急局《重庆市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6.4倒房重建救助

倒房重建是指因自然灾害造成灾区群众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在恢复重建时对符合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给予一定的救助。详见市应急局重庆市因灾倒塌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管理规程》。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重庆市九龙坡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区级救灾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区财政局应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镇街要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及时安排本级救灾资金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2物资保障

7.2.1区应急局建立完善以区救灾物资储备库为主体,镇街储备点为基础、村(社区)储存室(间)为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保障灾害救助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救灾工作需要,适时采购补充储备必要物资;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

7.3.2区应急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政府、镇街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防护等设备。

区政府、镇街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区政府、镇街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全区应急队伍体系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测绘地理信息、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区应急局建立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区、镇街、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各级灾情信息管理工作要设立AB,严格执行值班制度,确保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至少有1名灾情信息管理人员能及时到岗开展灾情统计报送工作

7.6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依法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科学组织、正确引导,充分发挥镇街、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积极组织灾害救助人员培训,熟悉灾害救助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演练

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预案管理

本预案经区政府同意后颁布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批。

镇街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区应急总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2.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架构图

3.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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