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3065M/2025-00005
- [ 发文字号 ]
- 九龙坡府办发〔2025〕1号
- [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政府办公室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5-01-02
- [ 发布日期 ]
- 2025-01-23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九龙坡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开展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救援。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发挥现代科技和专业的支撑作用,依托消防救援、专业救援、军民联动、社会志愿群体等多种力量,有效预防和科学应对地质灾害。
统一领导,分工联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做好本行业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部门间加强沟通协调,社会共同参与,实现联动互通,努力构建全社会共同防灾格局。
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由事发地镇街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首先作出应急响应。根据灾情(险情)等级,区政府、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九龙坡区政府管辖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应对工作,以及强降雨期间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处置工作。
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可参照本预案编制镇街或各类专项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对照《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重庆市减灾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和重庆市减灾委员会组成机构及人员的通知》(渝安委〔2023〕6号)文件要求,在区防减救灾委下设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地指),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区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区地指指挥长由分管规划自然资源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应急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区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国资委、区国动办、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公安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融媒体中心、团区委、区红十字会、武警重庆总队执勤第二支队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
区地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地指办)设在区应急局,负责区地指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人兼任。
2.2.1现场指挥部
根据灾害应对处置需要,区地指根据实际情况,在受灾区域由区应急局或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分别牵头组建灾情或险情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地指指定。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长负责制,由指挥长负责现场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应急救援指挥官负责指挥开展专业处置工作,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工作组、应急队伍和应急资源,依职权调拨或申请调拨应急资金。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应立即将现场指挥部名称、设置地点、应急处置工作组、联系方式等向参与地质灾害处置的有关职能部门、单位进行通报。市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区级现场指挥部必要人员纳入市级现场指挥部,区级现场指挥部继续组织实施区政府、指挥部职权范围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到达现场的各方力量和社会组织,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有关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在现场指挥部未成立前,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谁先到达谁指挥,逐步移交指挥权”的原则,统一指挥调度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2.2现场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各工作组成员以及主要职责为:
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局或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和事发地镇街配合。主要任务为传达现场指挥部指令;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协调抢险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技术工作组: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各驻守地质单位、区应急局(气象)、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运输委、区农业农村委和事发地镇街配合。主要任务为组织地质灾害救援和有关行业方面的专家及技术人员成立区级地质灾害应急现场技术组。专家主要任务为会商研判地质灾害预警、应急响应级别及应急处置措施等,为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技术人员任务为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对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开展应急调查和动态监测;实时观测救灾场地安全变化及监控次生灾害情况;向现场指挥部提供险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提供气象、水文变化情况,提出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有关建议。
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人武部、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消防救援局、各驻守地质单位等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及区社会救援组织配合。主要任务为制定并组织实施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协调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治理相关措施。
治安防范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人武部配合。主要任务为维护地质灾害现场警戒区治安;协助组织人员疏散撤离;防范和打击趁机盗窃、抢劫救灾物资和公私财产,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卫生健康系统有关医疗卫生单位配合。主要任务为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重伤人员转运救治;开展受伤人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心理疏导;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工作,防范和控制传染病暴发。
新闻发布组:区委宣传部牵头,区融媒体中心、区委网信办、区应急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主要任务为负责新闻发布及与新闻媒体的联络协调工作;做好舆情管控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镇街牵头,区经济信息委、区应急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团区委等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配合。主要任务为负责抢险救援应急电力、供水和通讯保障;负责地质灾害现场的公路、水路、铁路交通运输保障;做好交通管制和道路交通疏导工作;做好应急拨款准备,调配、发放应急救济资金和物资;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后勤保障。
群众安置组:由属地镇街牵头,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和受灾单位配合。主要任务为落实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防止人员回流;负责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安抚;负责做好有关保险理赔工作。
2.2.3指挥部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协调全区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负责收集、掌握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发布险情、灾情信息;
负责决定启动区级应急预案或采取重大应急处置措施,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及处置指令;
负责向市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区防减救灾委报告地质灾害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
督促检查落实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各项准备工作;
负责指挥、调度区、镇(街)社会力量,协调驻辖区部队抢险救援力量,动员和组织受灾居民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
负责决定对地质灾害现场进行封闭、实施交通管制及强行组织避灾疏散等强制性措施,情况特别危急时决定对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或者妨碍抢险救灾的建(构)筑物强行拆除;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和镇街对生命线设施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开展地质灾害减灾宣传,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救灾资金。
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包括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和地质灾害临灾预警预报。
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4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表3.1-1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分级表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
风 险 描 述 |
对应地质灾害预警等级 |
Ⅰ级 |
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很高 |
地质灾害Ⅰ级预警(红色) |
Ⅱ级 |
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高 |
地质灾害Ⅱ级预警(橙色) |
Ⅲ级 |
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较高 |
地质灾害Ⅲ级预警(黄色) |
Ⅳ级 |
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
地质灾害Ⅳ级预警(蓝色) |
表3.1.2地质灾害临灾预警分级表
预警分级 |
风 险 描 述 |
红色预警 |
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形进入加速阶段,各种短期临滑前兆特征显著,在数小时内或数天内发生大规模崩塌、滑坡和塌岸的概率很大。 |
橙色预警 |
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形进入加速阶段中后期,有一定的宏观前兆特征,在几天内或数周内发生大规模崩塌、滑坡和塌岸的概率大。 |
黄色预警 |
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形进入加速阶段初期,有明显的变形特征,在数月内或一年内发生大规模崩塌、滑坡和塌岸的概率较大。 |
蓝色预警 |
地质灾害隐患点进入匀速变形阶段,有变形迹象,一年内发生崩塌、滑坡和塌岸的可能性不大。 |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按照《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由规划自然资源和同级气象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抄送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预警时限、风险范围、提示事项、防御应对措施建议等。
地质灾害临灾预警预报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发布,其中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临灾预警预报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监测结果报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3.3.1预警应对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发布后,各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预警预报级别,立即进入预警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应对工作,必要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临灾预警预报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根据地质灾害风险大小、临时撤离转移受威胁群众人数和潜在经济损失情况,按相应级别的地质灾害险情予以应对。
(1)蓝色预警
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处置,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应急局等主管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及地质灾害风险情况,定期更新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有关单位及时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传达至有关防灾责任人,组织开展预警区内地质灾害的巡查监测,发现情况立即上报区应急局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应急局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灾情、险情,并按规定上报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
(2)黄色预警
在蓝色预警应对措施的基础上,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响应处置,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应急局密切关注降雨预报和降雨实况,会商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及时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传达至受威胁群众,提醒其做好转移撤离准备;对预警区内的地质灾害极高、高风险区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密巡查监测;区应急局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险情,按规定上报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市应急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同时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研判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并协调成员单位进行应急处置。
(3)橙色预警
在黄色预警应对措施的基础上,由区级现场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响应处置,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和短时预警预报,有关单位加密开展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必要时按照《重庆市强降雨期间地质灾害避险转移、撤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提前转移撤离受威胁群众;视情启动熔断机制,采取交通管制、关闭景区等临时性措施;区级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红色预警
在橙色预警应对措施的基础上,属地镇街适时在预警区内启动熔断机制;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赴红色预警区指导防范应对工作,立即向市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报告,并配合市地指派驻的工作组做好相应工作,待市政府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移交指挥权,服从市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区级相关部门向市相关部门报告;应急救援队伍提前至高风险镇街驻防。
3.3.2各级部门预警行动
(1)指挥部行动
区地指办组织相关部门、单位通过电话、短信、广播、户外电子视频等多种方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针对灾害高风险区域发布重点信息,向相关责任人、网格员等定点推送关键信息;组织工作组赴一线指导抢险救灾工作;视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提前做好安置点设置及相关物资准备,组织应急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向高风险区前置力量,做好人员转移等准备工作。
(2)指挥部办公室行动
区地指办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了解掌握自然灾害情况,依据灾害类别、发生范围、处置情况、发展区域等作出初步研判,及时报告上级指挥部办公室,并通知各成员单位。
(3)成员单位行动
区应急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城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信息监测报送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值班值守,根据行业特点,分析研判风险,及时发布信息,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做好风险隐患点的排查整治,确保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准备到位。
根据气象条件以及实时雨情、水情、灾情(险情)监测情况变化,可动态调整预警级别,逐步升级或降级。超出突发地质灾害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信息的,视为预警终止。由应急响应启动主体宣布响应终止。
区地指、各部门、街道办事处、社会单位和个人均为自然灾害信息报告的主体,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各类自然灾害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
灾害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应在30分钟内向区地指及有关专项指挥部电话报告灾害信息,1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做好灾害信息续报和终报工作,不间断地报告灾害处置现场的新进展。
区地指、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报告灾害信息时,第一时间可电话报告,随后补充书面报告并续报;遇特殊、重大情况,可越级报告;信息报送应贯穿于自然灾害应对处置的全过程;信息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准确完整,及时迅速,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雨情应急响应期内,区地指应在每日17时前向市地指办报送有关工作情况,有特殊情况时及时报送。
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伤亡人数、经济损失、采取的措施、可能的引发因素和事件发生趋势等。
雨情应急响应期内每日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包括:降雨量、转移安置人数、防范应对工作、发生灾情(险情)及应急处置情况等。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是灾害先期处置的主要责任单位。灾害发生后,应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减少次生衍生事件发生,收集受灾情况并报送。
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事发地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力量营救遇险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属地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基层组织报告和通报要情信息。
(2)事发地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紧急避险并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周边秩序。
(3)街道要立即组织本级应急力量开展先期处置和救援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做好现场指挥场所选址、搭建和引导增援队伍等各项准备工作。
(4)事发地公安派出所和交巡警支队要及时封闭事发现场,设立警戒区域,加强现场及周边管控,开辟应急通道,维护现场秩序。
(5)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到达现场后,应迅速摸排掌握事件有关基本情况,研判险情态势,在确保不会造成新的损害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开展抢险救援。对于需要专业处置的,应等待有关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到场后进行处置,严防因处置不当造成次生、衍生灾害。
区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包括雨情、险情(单点)和灾情(单点)应急响应。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雨情应急响应、险情(单点)以及灾情(单点)由区地指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受威胁地区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处置工作并由区地指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研判后决定是否启动及启动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以及跨区域的自然灾害(一级响应),区委、区政府、区级指挥部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待上级政府启动响应牵头应对后,区委、区政府、区级指挥部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雨情应急响应由区地指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受威胁地区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险情(单点)应急响应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处置;灾情(单点)应急响应由区应急局负责组织抢险救援。
6.1.1四级应急响应
(1)雨情四级响应
响应条件:区气防办发布暴雨灾害Ⅳ级预警或暴雨蓝色预警,经指挥部研判可能出现一般地质灾害;或者区规划自然资源和区防办联合发布的地质灾害橙色气象风险预警涉及的镇街数量不满3个;或者出现一次降雨过程导致全区转移总人数不满100人。
启动程序:区地指副指挥长(应急管理)组织区应急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区地指主要成员单位及有关镇街会商研判,经报区地指指挥长批准,视情启动雨情四级应急响应。
雨情四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区地指:1、区地指副指挥长(应急管理)组织开展视频调度,安排部署防范应对工作。2.加强对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属地政府和有关责任人落实防灾责任。3.向有关镇街发出工作提示。4.每日收集汇总全区地质灾害应对情况后及时上报。
区气防办:严密监测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气象预警预报。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区气防办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情况,开展会商研判,实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划定风险区域,提出转移意见;督促有关区县组织“四重”网格员开展巡查排查工作,抽查在岗在位情况;督促专业监测单位及时关注监测平台监测数据变化,加强巡查,提前预警预报;安排驻守地质工程师赴重点区域开展督导。
区应急局:加强抢险救援队伍、装备、物资准备;通知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危化、工贸等企业做好防范应对工作;视情派出工作人员赴重点镇街开展督导。
区农业农村委:及时发布山洪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通知预警区内在建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督促其加强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巡查;做好山洪、泥石流灾害协同应急抢险准备。
区住房城乡建委:通知预警区内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督促其加强对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巡查。
区文化旅游委:配合旅游景区主管部门通知受地质灾害影响的景区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应对工作,督促其加强对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巡查。
区交通运输委:通知交通运营部门做好对公路、航道和港口、城市轨道交通等控制区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组织抢险队伍做好险情处置准备工作。
区教委:通知区内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学校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停止预警区内学校山区研学、实践等户外活动;督促其加强对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巡查。
区民政局:通知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养老服务机构、福利机构等做好防范应对工作,督促其加强对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巡查。
其他部门、有关单位加强对预警信息的关注,根据职能职责做好地质灾害巡查排查、抢险救援准备等工作。
属地镇街:通知受地质灾害影响的村(社区)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组织开展会商研判,做好预警区内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巡查排查、监测预警、转移避险等防范应对工作;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2)险情(单点)四级响应
响应条件:需搬迁转移人员不足30人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启动程序:区地指副指挥长(规划自然资源)组织区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镇街会商研判,经报区地指指挥长批准,视情启动险情(单点)四级应急响应。
险情(单点)四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区地指:1.区地指副指挥长(规划自然资源)调度事发地镇街,了解险情基本情况、发展趋势及受威胁对象,部署应急处置工作。2.必要时,组织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地质灾害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人员和专家成立专项指导组,赴灾害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3.收集汇总险情处置情况后及时上报。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视情派出工作组、专业技术力量、专家赴事发地镇街指导做好灾害应急调查与风险监测、划定受威胁区范围、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措施等技术支撑工作。
区应急局: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镇街指导险情处置、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等工作,并根据镇街需要调集应急救援力量、物资等。
其他部门、有关单位根据灾害情况指导事发地镇街做好有关领域地质灾害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属地镇街:落实险情应对主体责任,及时上报险情信息,视情成立险情应对镇街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做好危险区管控、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险情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工作。
(3)灾情(单点)四级应急响应
响应条件:因灾死亡(含失联)人数在1人以上不满3人,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启动程序:区地指副指挥长(应急管理)组织区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区地指主要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会商研判,经报区地指指挥长批准,启动灾情(单点)四级应急响应。
灾情(单点)四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区地指:1.区地指副指挥长(应急管理)调度事发地镇街,了解灾情处置应对情况,部署应急处置工作。2.必要时,组织区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消防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辖区驻守地质单位等有关单位人员和专家成立专项指导组,赴灾害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3.发生跨镇街的小型地质灾害时,由区地指指定1个镇街负责牵头处置,其他镇街配合。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派出工作组、专业技术力量、专家赴事发地镇街做好指导灾害应急调查和风险监测等技术支撑工作。
区应急局:派出工作组、专家赴事发地镇街指导镇街现场指挥部运转、抢险方案制定与实施等工作。
其他部门、有关单位根据职能职责指导事发地镇街做好有关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和保障等工作;根据需要调集救援力量支援事发地镇街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属地镇街:落实灾情应对主体责任,成立镇街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人员搜救、伤员救治、排危除险等抢险救援工作。
6.1.2三级应急响应
(1)雨情三级响应
响应条件:区气防办发布暴雨灾害III级预警或暴雨黄色预警;或者区规划自然资源和气防办联合发布的地质灾害橙色气象风险预警涉及的镇街数量在3个以上不满5个;在100人以上不满300人。
启动程序:区地指指挥长组织区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局等区地指主要成员单位及有关镇街会商研判,经报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雨情三级应急响应。
雨情三级应急响应在四级响应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区地指:1.区地指指挥长调度地质灾害高风险镇街,安排部署防范应对工作。2.视情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等重点行业主管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区级工作组,赴重点镇街督导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区气防办:严密监测天气变化情况,加强会商研判,及时发布气象预警预报。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加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发布;指导预警区内不稳定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群众以及高易发区、高和极高风险区临坡、临崖、临水、临沟等区域可能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避险转移工作;视情派出专家组进驻重点镇街指导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区应急局:指导预警区内高易发区、高和极高风险区存在较大地质灾害风险的野外作业有关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赴重点镇街开展督导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指导预警区内高易发区、高和极高风险区存在较大地质灾害风险的水利等工程建设单位暂停建设作业,并做好野外作业有关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指导受山洪、泥石流等灾害威胁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委:指导预警区内高易发区、高和极高风险区存在较大地质灾害风险的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暂停建设作业,做好野外作业有关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
区文化旅游委:统筹协调旅游景区主管部门督促关闭预警区内地质灾害隐患涉及的旅游景区;视情暂停预警区内山区户外文旅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普通涉山涉水类景区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巡查工作。
区交通运输委:指导客运企业做好山区公路安全运营工作,必要时在预警区内采取停运等临时性措施。
区教委:指导预警区内受地质灾害隐患影响的学校视情停课停学。
区民政局:指导预警区内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养老服务机构、福利机构等加强安全防范措施,视情开展人员避险转移工作。
其他部门、有关单位加强对预警信息的关注,指导预警区内高易发区、高和极高风险区存在较大地质灾害风险的野外作业有关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
属地镇街:主要领导加密会商研判;派出包片干部进驻村(社区)指导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派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和地防员加密巡查防控;视情启动熔断机制,采取交通管制、关闭景区等临时性措施;视情前置救援力量和物资,做好抢险救援准备;根据指导实施人员避险转移。
(2)险情(单点)三级响应
响应条件: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30人以上不满5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启动程序:区地指指挥长组织区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区地指主要成员单位及有关镇街会商研判,经报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险情(单点)三级应急响应。
险情(单点)三级应急响应在四级响应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区地指:1.区地指指挥长调度事发地镇街,了解险情基本情况、发展趋势及受威胁对象情况,部署应急处置工作。2.区地指有关副指挥长或区地指办有关主任带领区级专项指导组赴现场,指导事发地镇街开展抢险救援工作。3.收集汇总险情处置情况后及时上报。4.配合市地指派驻工作组开展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镇街做好险情处置、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等工作,并根据需要调集应急救援力量、物资等。按市应急局派驻工作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区应急局: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镇街指导险情处置、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等工作,并根据现场需要调集应急救援力量、物资等。
其他部门、有关单位根据职能职责指导事发地镇街做好有关领域地质灾害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属地镇街:落实险情应对主体责任,及时上报险情信息,配合区地指成立险情应对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做好危险区管控、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险情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工作。
(3)灾情(单点)三级应急响应
响应条件:因灾死亡(含失联)人数在3人以上不满10人,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启动程序:区地指指挥长组织区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区地指主要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会商研判,经报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灾情(单点)三级应急响应。
灾情(单点)三级应急响应在四级响应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区地指:1.区地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带领区级专项指导组赴现场,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2.组织区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地质灾害、消防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驻守地质单位等有关单位人员和专家,赴灾害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3.根据需要,报请市地指调集市级、周边区县应急救援力量、专家、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支援抢险救援工作。4.发生跨区县的中型地质灾害时,区地指报请市地指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派出工作组、专业技术力量、专家赴事发地镇街开展灾害应急调查和风险监测等工作。按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派驻工作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区应急局:派出工作组、专家赴事发地,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抢险方案制定与实施等工作,根据需要调集救援力量、物资支援事发地镇街开展抢险救灾工作;视情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按市应急局派驻工作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其他部门、有关单位根据职能职责做好事发地镇街有关领域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抢险和保障等工作;根据需要调集救援力量支援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属地镇街:做好地质灾害先期处置工作,待区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移交指挥权,在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人员搜救、伤员救治、排危除险等抢险救援工作。
6.1.3二级应急响应
(1)雨情二级响应
响应条件:区气防指发布暴雨灾害II级预警或暴雨橙色预警;或者区规划自然资源和区气防办联合发布的地质灾害橙色气象风险预警涉及的镇街数量在5个以上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红色风险预警涉及镇街数量不足3个;或者出现一次降雨过程导致全区转移总人数在300人以上不满500人。
启动程序:区地指指挥长组织区应急管理、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区地指主要成员单位及有关镇街会商研判,经报区委主要领导,启动雨情二级应急响应。
雨情二级应急响应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区地指:1.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区地指指挥长调度灾害高风险镇街,安排部署防范应对工作。2.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等重点行业主管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区级工作组,赴重点镇街督导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3.调派区级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提前在重点镇街驻防,强化抢险救援准备。4.配合市级工作组开展相关工作。
区气防办:严密监测天气变化情况,加强会商研判,及时发布气象预警预报。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指导预警区内不稳定和基本稳定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群众,高易发区、高和极高风险区可能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以及临坡、临崖、临水、临沟等区域可能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避险转移工作;督促专业监测单位加密监测。配合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派驻工作组开展相关工作。
区应急局:督促指导相关行业部门停止预警区内野外作业,及时对有关工作人员开展避险转移工作;视情调派专业救援力量前置高风险镇街驻防。配合市应急局派驻工作组开展相关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暂停预警区内所有水利工程建设作业,指导做好野外作业有关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委:暂停预警区内所有在建工程建设作业,指导做好野外作业有关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
区文化旅游委:统筹协调旅游景区主管部门督促关闭预警区内所有旅游景区;暂停预警区内山区户外文旅活动。
区交通运输委:合理安排山区交通运力保障,停运预警区内危险山区客运线路;对国省县道重点路段实施巡查封控。
区教委:指导预警区内受地质灾害隐患影响的学校停课停学。
区民政局:指导预警区内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养老服务机构、福利机构等开展人员避险转移工作。
其他部门、有关单位加强对预警信息的关注,指导做好预警区内主管的所有野外作业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
属地镇街:主要领导加强会商研判,强化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巡查排查、监测预警、转移避险等防范应对工作,调集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提前驻防,做好抢险救援准备,根据指导实施人员避险转移。
(2)险情(单点)二级响应
响应条件: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上不满1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
启动程序:区地指指挥长组织区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区地指主要成员单位及有关镇街会商研判,经报区委主要领导,启动险情(单点)二级应急响应。
险情(单点)二级应急响应在三级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区地指:1.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区地指指挥长调度事发地镇街,了解险情基本情况、发展趋势及受威胁对象情况,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赴一线督导。2.区地指有关副指挥长带领区级专项指导组赴现场,指导事发地镇街开展抢险救援工作。3.收集汇总险情处置情况后及时上报。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派出处级干部带队的工作组、专业技术力量、专家赴事发地镇街开展灾害应急调查与风险监测、划定受威胁区范围、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措施等技术支撑工作。配合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派驻工作组开展相关工作。
区应急局:派出由处级干部带队的工作组赴事发地镇街开展险情处置、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等工作,组织应急救援力量、物资靠前驻防,做好抢险救援准备。配合市应急局派驻工作组开展相关工作。
其他部门、有关单位根据职能职责做好有关领域地质灾害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属地镇街:落实险情应对主体责任,及时上报险情信息,配合市、区地指成立险情应对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做好危险区管控、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险情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工作。
(3)灾情(单点)二级应急响应
响应条件:因灾死亡(含失联)人数在10人以上不满30人,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
启动程序:区地指指挥长组织区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等区地指主要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紧急会商,经报区委主要领导同意,启动灾情(单点)二级应急响应。
灾情(单点)二级应急响应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区地指:1.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上级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统一部署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市级解决需要紧急支援的事项。2.配合市地指成立灾害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按指挥部要求组织开展现场抢险救援行动。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在市级现场指挥部统一部署下,负责组织安排应急调查队伍加强对灾害现场的应急调查分析、动态监测预警及周边隐患排查,研判灾害灾情及发展趋势,划定危险区范围;指导做好群众安全避险转移场所的选择安排工作;指导开展排危除险及应急治理等工作。
区应急局:在市级现场指挥部统一部署下,负责现场和后方指挥部的运行保障工作;负责灾情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工作;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开展灾后调查评估工作。
其他部门、有关单位按照市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承担有关工作。
属地镇街:做好地质灾害先期处置工作,在市级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6.1.4一级应急响应
(1)雨情一级响应
响应条件:区气防指发布暴雨灾害I级预警或暴雨红色预警;或者区规划自然资源和气象局联合发布的地质灾害红色气象风险预警涉及的镇街数量在3个以上;或者出现一次降雨过程导致全区转移总人数在500人以上。
启动程序:区地指指挥长组织区应急管理、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区地指主要成员单位及有关镇街会商研判,经报区委主要领导同意,启动雨情一级应急响应。
雨情一级应急响应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区地指:1.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调度灾害高风险镇街,安排部署防范应对工作。2.组织由区地指指挥长带队,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等重点行业主管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区级工作组,赴重点镇街督导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3.视情调派区级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提前驻防重点镇街,强化抢险救援准备。4.收集汇总应对情况及时上报。
区指有关成员单位和属地镇街在雨情二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要密切关注气象预警信息,加密会商研判,指导山区人员提前做好避险转移工作,及时启动熔断机制,对重点部位进行管控封闭。
(2)险情(单点)一级响应
响应条件: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或者潜在经济损失超过5000万元。
启动程序:区地指指挥长组织区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区地指主要成员单位及有关镇街会商研判,经报区委主要领导同意,启动险情(单点)一级应急响应。
险情(单点)一级应急响应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区地指:1.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调度事发地镇街,了解险情基本情况、发展趋势及受威胁对象,部署应急处置工作。2.成立险情处置应对现场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待市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移交指挥权。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开展险情处置应对工作,调集专业技术力量、专家做好灾害应急调查与风险监测、划定危险区范围、制定排危除险技术方案等工作。必要时上报市级协调国家级技术专家支持。
区应急局:根据灾害情况调集应急救援力量、物资,前置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工作。
其他部门、有关单位根据职能职责和现场指挥部要求,做好有关领域地质灾害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属地镇街:保障现场指挥部运行,按照现场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做好险情排危除险、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3)灾情(单点)一级应急响应
响应条件:因灾死亡(含失联)人数在30人以上,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
启动程序:区地指指挥长组织区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等区地指主要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紧急会商,经报区委主要领导同意,启动灾情(单点)一级应急响应。
灾情(单点)一级应急响应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区地指:1.做好地质灾害先期处置工作,待市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移交指挥权,在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2.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领导下,按市应急总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要求开展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按区委、区政府现场指挥部统一部署,开展现场应急调查、动态监测预警及周边隐患排查,研判灾害灾情及发展趋势,划定危险区范围;指导做好群众安全避险转移场所的选择安排工作;指导开展排危除险及应急治理等工作。
区应急局:按区委、区政府现场指挥部统一部署,开展现场和后方指挥部的运行保障,负责灾情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工作;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抢险救援。
其他部门、有关单位根据职能职责和现场指挥部要求,做好有关领域地质灾害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属地镇街:做好地质灾害先期处置工作,在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1)安排部署
由区地指组织召开会商会,相关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街道办事处参加,分析灾害起因,评估和研判灾害造成的损害情况、涉及范围、影响程度等,明确控制事态的关键因素和所需应急资源,提出抢险救灾方案,安排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对抢险救灾有关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信息收集
有关成员单位运用科学手段迅速收集灾害现场及周边区域信息(主要包括人口、地理、企业、物资、危险源等),为抢险救灾提供依据。
(3)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
有关人员赶赴灾区一线开展现场指挥,根据灾害应对处置需要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明确各工作组组长及职责分工,开设统一的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和分发点、新闻中心等;成立专家组,明确专家组组长。调集征用相关抢险救灾物资,调用队伍参与抢险救灾。
(4)实施管控
现场指挥部有关工作组及时组织危险区域人员和重要物资进行转移并妥善安置;对灾害发生地、灾害高风险区域以及可能出现灾害的重要场所、部位、设施设备实施紧急管控,明确专人值守;组织实施交通管制,畅通抢险救灾通道;视情断供危险区域内的水、电、气、讯等;必要情况下,采取停学、停工、停业、停运、停游、停航等措施。
(5)抢险救灾
现场指挥部有关工作组及时组织实施抢险救灾方案,组织营救遇险、被困人员,对灾毁工程实施抢险抢修。
(6)医疗卫生
现场指挥部有关工作组及时组织开展灾害现场伤亡人员的紧急救治和处置,按需开展心理援助和卫生防疫工作。
(7)灾民安置
现场指挥部有关工作组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调拨救灾物资,为灾民居住、吃饭、饮水、穿衣等基本生活提供保障。
(8)社会治安
现场指挥部有关工作组及时组织开展灾害现场及灾民集中安置场所的治安维稳工作,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工作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9)应急保障
其他有关成员单位做好抢险救灾的电力、通讯和基本生活保障。
(10)灾情上报及信息发布
有关成员单位及时收集、汇总、上报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按有关规定统一进行发布,组织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做好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11)次生、衍生事件监测与处置
有关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开展次生、衍生事件的监测、排查和抢险处置等工作。
(12)社会动员
根据灾害应对处置实际需要,动员社会公众配合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工作。
(13)请求支援
视情商请驻渝部队参与抢险救灾;视情请求上级党委、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给予指导和专家、队伍、资金、物资、装备等方面的支援;做好与上级工作组的对接,接受其指导和指挥。
(14)结合具体灾害类别,需要采取的其他响应措施
根据形势变化,应急响应启动主体应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当灾险情有加重趋势时及时提级响应;当事态得到有效控制时,可视情降低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经会商研判或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风险或灾情(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已消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相关单位根据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按有关法规和政策,对地质灾害伤亡人员给予救治和救济,做好灾民安抚、转移安置、灾后后续监测及必要的防范等善后工作;对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有功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抚恤,按有关规定做好评先、评优、评烈、晋级等工作;对紧急征用的物资和调用的劳动力,应及时结算和补偿。制定生产恢复和灾后重建措施,做好现场清理与处置、污染物收集、生产恢复和灾后重建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后,社会、个人向受灾人员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统一由区应急局和区红十字会接受,并按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地质灾害发生后,指挥部要及时安排各相关单位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相关工作程序作好参保的理赔工作。
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损失评估和责任认定由市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组织开展,中型及以下的由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组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要尽快写出调查报告,明确地质灾害成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为人为活动引发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7.5.1发生中型及以下地质灾害,由综合协调组形成地质灾害及抗灾救灾工作新闻通稿,经指挥部领导审核同意后,会同指挥部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过灾情公告发布。
7.5.2发生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7.5.3新闻发布内容包括:
(1)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
(2)地质灾害的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
(3)地质灾害的影响;
(4)已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等。
7.5.4舆论引导
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真实、客观、及时地发布相关信息。用正确的舆论引导、鼓舞和激励广大干部群众,杜绝因谣言、夸大信息等造成的公众心理恐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信息传递快、受众范围广等特点,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
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采集、处理制度,确保应急处置期间的信息畅通。参与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及其他抢险救援单位,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系人,保持24小时的通讯畅通。参与应急抢险救援的所有部门及通讯方式。
主要由以区消防救援支队为主体的全区各级抢险救援专业力量和社会单位专业力量组成,负责现场抢险救援具体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组建由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和在渝具有规划自然资源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专业资质单位组成的技术支撑体系,为突发性地质灾害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专业队伍,负责准备应急抢险救援的设施、设备,在处置可能的化危品泄露事故中应准备必要的防护服,保证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需要。
区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地质灾害抢险救援专项资金,从根本上保障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8.5.1加强应急交通保障,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道路设施、交通工具、运行秩序等交通保障条件。
8.5.2地质灾害发生后,区交委要及时对灾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8.6.1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医疗救援的组织实施。在区卫生健康委协调下,到达现场的医疗单位负责前期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8.6.2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发生突发地质灾害后,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实施包扎、止血、固定等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后,转入各医院抢救。
8.6.3要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由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
8.6.4其他医疗保障工作,按照《重庆市九龙坡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保障预案》组织实施。
8.7.1区公安分局、事发地派出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协助做好灾区治安保障工作;基层组织和社区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8.7.2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警力、基层政府和社会组织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疏散受灾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加强警卫,确保紧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救灾物资、装备免受人为破坏,社会秩序保持正常。
8.7.3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区公安分局、事发地派出所要迅速组织救灾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禁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8.7.4其他治安保障工作,按照《重庆市九龙坡区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保障预案》组织实施。
8.8.1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与有关部门联合规划和建立事故应急避难场所,并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建立与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所等相对应管理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提供重大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临时安置场所。
8.8.2临时搭建的应急避难场所应具有应急供水、应急棚宿区、应急照明用电和应急厕所等基本设施。长期避难场所应设置指挥部、应急供水、供电、通讯、物资、卫生防疫、广播电视等配套设施。
各有关单位要做好汛前排查、汛期巡查、汛后核查工作,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值班、险情巡查调查和灾险情速报等制度,及时准确的上报灾险情信息。同时加强群测群防工作,对于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建立群测群防管理体系,落实四重网格化管理人员,设置警示牌、界桩等监测设施,做好灾害点的防灾预案,及时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员及受灾害影响的居民发放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做到有备无患。
区应急局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原则上每5年对本预案全面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订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2.1 宣传
区级有关部门要利用大众传媒宣传地质灾害抢险救援的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全民的安全防护与自救互救能力。在每年汛期等灾害多发时节,加强宣传报道,强化公众防灾减灾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开展灾害预防教育,提高应急知识和技能。区教委要在各类大、中、小学和幼儿园普遍开展防灾、减灾教育。
9.2.2 培训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储备相应的物资,组织开展本部门、本系统的负责人、参与应急抢险救援管理人和抢险救援人员实施预案的业务培训,熟悉预案实施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预案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在发生不同等级的地质灾害灾险后,各就各位、各司其职开展救援活动。
9.2.3 演练
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原则上每三年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开展一次综合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实战演习。每次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后,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组织区级有关部门对本预案重新评估和修订完善。
(1)地质灾害险情:已出现地质灾害临灾前兆,短期内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质体有关情况,包括对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规模、影响范围、威胁人员和财产等情况的预估。
(2)地质灾害灾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情况,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受灾规模、引发因素、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有关影响等。
(3)重要地质灾害:指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灾情或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以及需市地指应对的较大、一般地质灾害灾情或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4)“四重”网格员:指群测群防员、片区负责人、驻守地质工程师、区县技术管理员等四重地质灾害基层监测预警预报人员。
(5)预警行动:针对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采取相应防御措施的行动。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编制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版本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