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红十字会
2017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加强政治引领和思想引导。坚持党的领导,把“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爱的奉献”主题教育活动,团结广大红十字会员、红十字志愿者和工作人员听党话、跟党走。
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等相关法律、章程和规定;传播国际红十字运动知识和国际人道主义法。
大力弘扬红十字精神。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教育实践活动,宣传先进典型,引导广大群众弘扬传统美德和人道奉献精神,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价值引导力和精神推动力。
协助政府做好人道主义工作。组织开展备灾救灾、抢险救助、扶危济困等工作;组织社会捐助,向上级红十字会发出救援呼吁,接受援助并监督使用;管理备灾设施;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参与组织对伤病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的工作。在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助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拓展工作覆盖。宣传、普及卫生防病知识;组织开展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器官(组织)捐赠工作及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工作;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组织会员、志愿工作者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及其他人道主义服务工作;依法兴办社会公益福利事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二)机构设置
区红十字会共有编制3人,实有人数3人。
二、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收入总计102.88万元,支出总计102.88万元。与2016年决算数相比,收支增加5.92万元、增长6.11%,主要原因是新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追加2017年区红十字会因公出国(境)专项经费”等。
本部门2017年度收入合计102.8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02.88万元,占100.00%。
本部门2017年度支出合计94.9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7.93万元,占71.56%;项目支出27.00万元,占28.44%。
本部门2017年度年末结转和结余7.95万元,较上年增加7.95万元,主要原因是新增项目经费“追加2017年区红十字会因公出国(境)专项经费”将结转到次年使用。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102.88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5.92万元,增长6.11%。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新增财政拨款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追加2017年区红十字会因公出国(境)专项经费”等。较年初预算数增加8.31万元,增长8.79%。主要原因是追加预算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追加2017年区红十字会因公出国(境)专项经费”。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94.93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2.03万元,下降2.09%。主要原因是新增项目经费“追加2017年区红十字会因公出国(境)专项经费”未支付,将结转到次年使用。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36万元,增长0.38%。主要原因是追加预算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经费支出。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88.48万元,占93.21%,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46万元,主要原因是正常预算调整;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68万元,占2.82%,较年初预算数减少0.10万元,主要原因是正常预算调整;住房保障支出3.77万元,占3.97%,和年初预算数相同。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一般公共财政拨款基本支出67.93万元。其中:人员经费45.31万元,较上年增加7.68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新增养老金、职业年金支出及增人增资。人员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住房公积金及购房补贴。公用经费22.62万元,较上年增加3.29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年度单位调入1人,增人增资,公用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办公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其他交通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7年度本部门 “三公”经费支出共计0万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0辆。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为0元。
五、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六、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68789080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