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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字号 ]
- 九龙坡府发〔201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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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16-04-06
- [ 发布日期 ]
- 2016-04-06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关于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九龙坡府发〔2016〕11号
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5〕55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渝教职成〔2015〕59号)),结合本区实际,现就九龙坡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接收对象
(一)本区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
九龙坡区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原则上由区民政局接收安置。
(二)外地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
外省(区、市)入伍的退役士兵,其父母或配偶或配偶父母属九龙坡区户籍的,或本人在九龙坡区辖区内购买住房的,或因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的,由本人申请,经区民政局审核,报市民政局批准,可在九龙坡区安置,由区民政局负责接收。
(三)其他情况的退役士兵
因战致残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属烈士子女的、父母双亡的,经市民政局批准,可由我区接收安置。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学校所在地在我区,可由我区接收。
二、退役士兵安置新旧政策衔接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106号)文件规定,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执行改革后的安置政策,也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按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规定执行。
三、安置原则及办法
(一)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则及办法
1.安置的对象。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含从普通高校毕业中直招的三级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或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或士官、属烈士子女的义务兵或士官退出现役。
2.我区接收并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每年按20%的比例择优招录到区属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其余80%安置到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
3.每年4月上旬,在市政府无新政策情况下,由区民政局会同区编办、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拟订当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计划,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4.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按照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30元的月标准,发给其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5.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区政府工作安排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置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6.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对象选择自主就业给予奖励,享受自主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二)选择按安置改革前入伍时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执行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则及办法。
1.安置的对象。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选择按入伍时国家安置政策执行,服现役不满10年的城镇士官(含农转城士官),服现役满10年、11年的士官,因公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以及服现役满上士军衔服役年限的直招士官
2.我区接收并选择入伍时国家有关安置政策退役士兵按照“政府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和“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统筹调剂”的办法进行安置。
3.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照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30元的月标准,发给其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4.选择自谋职业领取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我区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发放标准发放,享受自主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三)自主就业原则及办法
1.自主就业的对象
2015年9月1日以后退役的义务兵和复员、转业士官。
2.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发放标准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时,除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由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发给其一次性补助金。一次性补助金按照义务兵30000元的标准发放,城乡一致。士官或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两年的,在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增发4500元;从服现役第7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增发8000元。服现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直招士官按服现役年限计发,每年标准为8000元。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不享受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3.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对象选择自主就业奖励标准
对服现役满12年(含)以上的转业士官选择自主就业,增发一次性补助金30000元。对荣获一等功以上(含)奖励的义务兵或士官选择自主就业,增发一次性补助金30000元;对荣获二等功奖励的义务兵或士官选择自主就业,增发一次性补助金25000元;对战时荣获三等功奖励的义务兵或士官选择自主就业,增发一次性补助金20000元。对因战评定为五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或士官选择自主就业,分别增发一次性补助金,其增发标准为:五级30000元,六级25000元,七级20000元,八级18000元。对属烈士子女的义务兵或士官选择自主就业,增发一次性补助金20000元。属于多重身份和多次立功的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就业,按照就高的原则享受一种奖励。
4.自主就业经费来源
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年底区财政与市财政结算支付。
5.自主就业有关优惠政策
(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就读中等职业学校;退役一年内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可享受优惠政策;退出现役2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具体按《关于进一步落实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渝教职成〔2015〕59号)文件规定执行。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出现役2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并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重庆市九龙坡区推进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九龙坡府发〔2011〕1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关系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镇街、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把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区民政局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具有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的重要职能,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并负责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金的发放和工作安置;区编办负责落实区属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编制;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择优招录工作的组织实施;区财政局负责经费的落实及监管使用。要建立由区民政局牵头,区教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和区人武部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九龙坡府发〔2014〕1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