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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纳税十强企业”、“区级税收贡献十强企业”考核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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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纳税十强企业”、

“区级税收贡献十强企业”考核

评选办法的通知

九龙坡府办发〔2013〕5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高新区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九龙坡区“纳税十强企业”、“区级税收贡献十强企业”考核评选办法》已于2013年3月25日经区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0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纳税十强企业”、

“区级税收贡献十强企业”考核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充分调动企业的生产经营积极性,鼓励企业做大做强,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有效推动全区地方经济的发展,制定本考核评选办法。

一、评选资格

(一)评选范围:

在九龙坡区行政区范围内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纳税人),不分所有制性质和行政隶属关系,凡独立纳税(不含进出口环节税收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下同)的,均可参与评选。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以独立法人身份分别参评。

(二)评选条件:

纳税人连续两年(评选年度及上一年度)依法诚信纳税和足额缴纳社保费,且评选年度无涉税违法违章行为,无重大社会恶劣影响的,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参与评选。

(三)评选项目:“纳税十强企业”和“区级税收贡献十强企业”两项。

二、评选办法

(一)“纳税十强企业”评选办法

企业纳税统计口径为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在九龙坡区内缴入国库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除进出口环节税收之外的其他各项税收,年度企业纳税统计口径因税收政策调整而作相应调整。各税种收入不含代其他单位和个人扣缴的税收。按纳税额度从高到低排列,依次排出前十名纳税企业。

(二)“区级税收贡献十强企业”评选办法

企业纳税统计口径为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在九龙坡区内缴入国库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除进出口环节税收之外的其他各项税收,年度企业纳税统计口径因税收政策调整而作相应调整。各税种收入不含代其他单位和个人扣缴的税收。并按照现行市对区分成财政管理体制,企业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缴入九龙坡区支金库的区级税收收入净入库数。按照净入库数从高到低排列,依次排出前十名区级税收贡献企业。

三、评审程序

由区地税局牵头成立重庆市九龙坡区“纳税十强企业”、“区级税收贡献十强企业”评审办公室,并由区地税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单位由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经信委、区商委、区工商分局、区国税局、高新区国税局、高新区地税局、高新区工商分局等部门组成。每年1月31日前评审办公室审核研究提出表彰上年度“纳税十强企业”、“区级税收贡献十强企业”的建议名单,并在征求区人大、区政协意见后,上报区委、区政府审定批准。对评选出来的“纳税十强企业”、“区级税收贡献十强企业”以区政府名义发文公布。

四、配套措施

(一)评选出的“十强”企业,由区政府授予年度“重庆市九龙坡区纳税十强企业”、“重庆市九龙坡区区级税收贡献十强企业”称号,颁发荣誉牌匾,召开表彰会议。

(二)“十强”企业名单公布后,如发现评定的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者社会负面影响恶劣等情况,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授予的荣誉称号。

(三)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局专项核拨。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13年1月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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