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九龙坡府发〔2017〕42号
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重庆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及禁止使用区域划定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区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划定范围
九龙坡区全辖区(含高新区)432平方公里划定为禁用区。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重庆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重庆市域范围内在用国一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用于非道路上,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货运为目的的车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等。
三、禁用区管理规定
(一)2017年11月1日起,禁用区内禁止使用国一及以下(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内使用的国二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关标准规定的排放要求。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渣油、重油。
(四)辖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者,须于2017年11月30日前向区环保局报送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数量、作业时段、排放标准等信息;新增和现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发生变化的,须在10日内补报或重报相关信息。
四、禁用区的监管与执法
(一)禁用区实行由区环保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的监管方式,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属地管理。
(二)区环保局对全区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统一监管,建立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三)区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园林局、区交委、区农委、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工作,将禁用情况纳入从业、开工条件审查,并建立日常监管台帐。
(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禁用区日常巡查,发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及时进行制止并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区环保局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定期开展禁用区执法检查,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五、通告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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