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
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
2 | 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3 |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
4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5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6 |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
7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
8 |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9 |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
10 |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11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12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
13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14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15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16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
17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
18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
19 |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20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
21 | 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 行政强制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
22 |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23 |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行政强制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禁毒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
24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 行政强制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
25 | 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作出强制治理决定 | 行政强制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26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强制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27 |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 行政强制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一、通用赋权事项(15项) | ||||
1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2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
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区文化旅游委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8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9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10 |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11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12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
13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14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
15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二、自选赋权事项(34项) | ||||
1 | 对天然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处罚 | 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2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区民政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3 |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处罚 | 区民政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
4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的处罚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8年施行)第六十三条。 |
5 |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的处罚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6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
7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8 |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六条。 |
9 | 对干洗、机动车维修未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条。 |
10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责令关闭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三款。 |
11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
12 |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
13 |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14 | 对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15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 |
16 | 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
17 |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 |
18 | 对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
19 |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未保持整洁、美观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
20 |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
21 | 对广告经营者未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22 | 对违反《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23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
24 |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25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26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
27 |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二条第三项。 |
28 | 对歌舞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区文化旅游委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29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处罚 | 区文化旅游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30 | 对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改)第二十七条。 |
31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32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建筑内宾馆、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燃气管道未定期检查、清洗和保养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33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
3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委托事项名称 | 委托 单位 | 受委托 镇(街道) | 委托权限 | 执法依据 | 委托依据 |
1 | 对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消防救援支队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一)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 (二)责令改正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权。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渝府令【2015】2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
2 | 对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消防救援支队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一)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 (二)责令改正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权。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渝府令【2015】2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
3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 消防救援支队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一)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 (二)责令改正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权。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渝府令【2015】2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
4 | 对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消防救援支队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一)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 (二)责令改正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权。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渝府令【2015】2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
5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消防救援支队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一)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 (二)责令改正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权。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渝府令【2015】2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
6 | 对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 消防救援支队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一)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 (二)责令改正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权。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渝府令【2015】2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
7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消防救援支队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一)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 (二)责令改正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权。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渝府令【2015】2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
8 | 对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消防救援支队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一)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 (二)责令改正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权。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渝府令【2015】2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
9 |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 消防救援支队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一)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 (二)责令改正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权。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渝府令【2015】2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
10 | 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 消防救援支队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一)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 (二)责令改正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权。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渝府令【2015】2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
11 |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消防救援支队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一)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 (二)责令改正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权。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渝府令【2015】2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
12 |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处罚 | 消防救援支队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一)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 (二)责令改正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权。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渝府令【2015】2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
13 | 对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处罚 | 消防救援支队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一)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 (二)责令改正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权。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渝府令【2015】2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
14 | 对停车场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处罚 | 消防救援支队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一)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 (二)责令改正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权。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渝府令【2015】2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
15 |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 消防救援支队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一)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 (二)责令改正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权。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渝府令【2015】2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
16 | 对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的处罚 | 消防救援支队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一)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 (二)责令改正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权。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渝府令【2015】2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
17 | 对载客进入燃气充装站充气的处罚 | 消防救援支队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一)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 (二)责令改正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权。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渝府令【2015】2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
18 | 对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处罚 | 消防救援支队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一)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 (二)责令改正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权。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渝府令【2015】2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
19 | 现场检查权、当场处置权、紧急处置权、行政处罚权、提请处罚权 | 区应急局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警告和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或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97、98、99、101、102、103、104、105条,《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50、51、53、54、55、5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9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