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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政策(17条)

日期:2022-10-10

1、严格落实集装箱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鲜活农产品车辆免费通行政策等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取消港口建设费。

政策依据:《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调整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渝交发〔2019〕30号)、《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交通局

咨询电话:12345、023-89189713(高速公路)、023-63775170(海事)

2、建立货运司乘人员“白名单”管理机制,在货运司乘人员“白名单”基础上建立健康码申诉绿色通道。

政策依据:《国务院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实施货运车辆司乘人员“白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2〕12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交通局

咨询电话:12345、023-89183248

3、畅通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科学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城市配送车辆禁止、限制通行的区域和时间,对城市配送车辆依照规定发放通行证,便利城市配送车辆停靠,提升城市配送效率。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通知》(交办运〔2017〕19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交通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3753397

4、对开行重庆枢纽港至上海港(包括经南京港、太仓港中转至上海港),且集装箱整体运输时间控制在规定时间内的直达班轮公司,按每航次下水不超过5万元、上水不超过9万元、同装同卸往返航次不超过16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交通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3151965

5、对组织市外集装箱通过铁水联运、水水中转方式在重庆港中转装卸的物流企业,按20尺箱300元/箱、40尺箱400元/箱奖励。对将市外水水中转、铁水联运、公水联运散杂货物在重庆港改装集装箱的物流企业,按20尺箱300元/箱、40尺箱400元/箱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交通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3151965

6、对开行泸州港、宜宾港、水富港及嘉陵江、乌江、沱江等支流港口至重庆港的“小改大”船公司,按1000吨(含)以下船舶1万元/航次、1000至4000吨(含)船舶2万元/航次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交通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3151965

7、对年度累计签发多式联运提单超过200单的物流企业,根据开单量和货值,按不超过500元/单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上限50万元;对企业利用多式联运提单融资的贷款利息,按不超过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的30%贴息,单个企业每年贴息上限2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交通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3151319

8、对自建仓储设施设立国际物流分拨中心,且年进出口额达50亿元的企业,按仓储设施建设总投资1%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上限500万元;对租用标准化仓库设立国际物流分拨中心的企业,根据租用面积和年进出口额,按每平方米每月5—10元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交通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3151953

9、对市级物流重点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执行至2023年底。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交通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3151937

10、支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支持采购合规冷藏车,按不超过4万元/台奖励。支持对已有冷藏车进行信息化改造,按不超过0.2万元/台奖励。支持冷链物流节点信息化改造,根据节点类型按不超过30万元/个奖励。支持制定冷链物流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根据标准类型按不超过30万元/个奖励。支持冷链物流示范区、示范项目建设。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交通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3151937

11、支持物流主体培育。对在渝设立总部、网络货运平台的全球物流企业100强、中国物流企业50强以及在渝设立分拨中心的市场主体,根据年度结算量,按100万—500万元/户给予年度奖励,最长不超过3年。重庆物流企业首次被评为全球物流100强的,按500万元/户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物流50强、重庆物流50强的,根据名次排位按5万—100万元/户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为5A级物流企业的,按50万元/户奖励。对入选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名单、评为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的园区运营主体,分别按300万元、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交通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3151937

12、集装箱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为不增加从事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的合法营运车辆通行费成本,对4类、5类、6类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统一按三类客车的收费标准优惠计收车辆通行费,并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安装特定ETC车载装置,预约优惠通行。

政策依据:《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调整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渝交发〔2019〕3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交通局

咨询电话:023—89189713

13、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9号)相关要求,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通过安装ETC车载装置,在高速公路出、入口使用ETC专用通道,实现不停车快捷通行。

政策依据:《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调整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渝交发〔2019〕3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交通局

咨询电话:023—89189713

14、2022年,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1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68781823

15、2022年,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1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68781823

16、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

执行期限: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68781823

17、2022年,对纳税人提供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6878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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