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重大决策预公开 >行政决策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日期:2024-06-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渝交管养〔2019〕5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不含高新区直管园)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相关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管理原则;鼓励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推广将日常养护与水毁等应急抢通捆绑实施并交由村民承包。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预防性养护,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章   养护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履行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务院、市政府的规定建立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建立并实施“路长制”和养护公示制度,开发公路管护公益性岗位,建立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第六条  区交通运输委员会主管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

(二)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

(三)审定各镇街农村公路养护计划;

(四)负责县道路政管理工作,指导乡村道路政管理工作;

(五)会同区财政部门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及其他各类养护资金;

(六)监督考核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镇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按要求落实专职养护管理人员;

(二)及时编制养护计划,并按照养护计划,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

(三)监督、检查、考核乡村道养护管理工作;

(四)负责乡村道路行政管理工作;

(五)加强乡村道管护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第八条  村(社区)负责辖区内村道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建立农村公路管理议事机制,落实责任人,在镇街的指导下,坚持“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组织开展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第三章  养护资金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市级转移支付的中央补助资金及市级专项补助资金;

(二)区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

(三)村(社区)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出让公路冠名权、广告权、相关资源开发权等其他方式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区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每年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不低于市级补助资金总额,根据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财政部门对公路管理机构每年按县道每公里补助7000元,乡道每公里补助3500元,村道每公里补助1000元的标准,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及时实施。

第十二条  市级补助基数以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并纳入统计年报的农村公路里程为依据,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补助经费不得用于人员开支。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的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村(社区)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养护资金,由村(社区)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

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制度。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包括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和小修;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和应急养护。

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养护计划应以路面技术状况为基本依据,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依照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农村公路养护定额,结合养护工作特点科学编制。

预防养护、修复养护计划应以路况水平、使用年限、资金需求、交通流量等因素按项目编制。

日常养护计划应考虑行政等级、技术等级、交通流量、使用年限等因素,采用年公里定额的方式编制。

应急养护计划应根据历史年均养护需求情况编制。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应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原则,按照《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相关要求执行。

(一)路基应做到路基完好稳定,边坡坡面平顺、无冲沟,路肩无病害,排水设施无堵塞、无损坏,挡土墙、涵洞等附属设施完好。

(二)路面应进行预防性、经常性和周期性养护,做到路面无杂物、无积水和积雪积冰等现象,始终保持路面平整、整洁、无病害。

(三)桥梁应做到外观整洁,桥面铺装坚实平整、横坡适度,桥头顺适,桥梁排水、伸缩缝、支座、护栏、标志、标线等设施齐全良好,结构无损坏,基础无冲刷、掏空现象,桥梁监控设施完善并保证长期有效,开展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四)交通安全设施及沿线其他设施应进行定期检查、保养维护,交通安全设施和限高限宽设施应保持清洁、清晰、完好,如发现有损坏、灭失、缺失应立即修复或增设。停车点、服务站、停靠站、候车亭等沿线设施应保持环境清洁、设施完好。

(五)公路绿化应定期进行浇水、补植、修剪、刷白,并加强病虫害防治,保持其生长良好,无缺失、死株。

第十八条  路政管理

(一)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开展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制度。

(二)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公路建控区管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除公路保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按照《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执行,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路政许可手续。

(三)公路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路政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建立巡查信息档案;发现公路损毁、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或者设施未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通知相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修复或者排除险情。

(四)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桥梁安全保护区管理,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五)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六)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入口处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消防、卫生急救、抢险救灾等应急通行需要。

第十九条  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应建立公路保护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公路管理机构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检举属实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积极推行市场化,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事业单位、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第二十二条  区交通运输委员会要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

第二十三条  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应定期组织开展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农村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

桥梁按照有关规范进行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应完善护栏、交通标志标线等安防设施和养护公示牌等附属设施,提升农村公路服务水平。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路的安防设施应按“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要求同步实施。

第二十五条  积极开展养护管理示范路创建工作,树立典范,以点带面,逐步由突击性养护向季节性养护转变,推动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二十六条  从事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养护作业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及各镇街应定期开展“马路办公”,对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各类问题进行现场调查,现场研究,及时有效解决。

第二十八条  各镇街应定期开展农村公路路况巡查,特别是汛期、极端天气、特殊节假日时期,应对所管养的公路、桥涵以及施工场地进行安全排查,发现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交通中断或路产路权等影响公路运行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应及时组织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二十九条  按区政府统一要求,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和各镇街要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五章  养护考核

第三十条  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应加强对各镇街农村公路养护绩效考核,建立奖惩机制。

第三十一条  考核内容

工作保障、日常养护、路政管理、养护工程、安全与应急、信息报送以及其他专项工作等。

第三十二条  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不定期检查、季度检查和年终检查的方式进行,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应当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考核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

考核的具体标准由区交通运输委员会牵头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考核结果纳入区交通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并与养护经费挂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区交通运输委员会或者由其向区政府建议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的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由区交通运输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渝交管养〔2019〕55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通组公路的养护管理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8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政策问答

数据中心

政务公开
可视化系统

营商环境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