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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政策(2条)

日期:2024-09-05

1、(1)对当年实际单季种植粮油作物50亩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进行一次性补贴。其中,种植重金属低吸附品种(水稻、玉米)的每亩给予150元补贴,种植非重金属低吸附品种的每亩给予100元补贴。同一地块稻油轮作的,按照水稻、油菜的实际种植面积分别进行补贴。同一地块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2)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复耕集中成片5亩以上撂荒地用于粮油生产的,按照“一定三年”的原则,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每亩给予500元、400元、300元补贴。该项补贴同一地块仅能享受一次,复耕后再次撂荒的不得享受此项补贴。(3)对幼龄果园套种豆类作物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其种植面积在30亩以上的,每亩给予300元补贴。同一地块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政策依据: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九龙坡区粮油种植业扶持办法》的通知(九龙坡农委〔2022〕63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5月6日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

咨询电话:023-68853323

2、对销售符合条件的农业初级产品实行9%的增值税税率;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和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符合规定范围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凭收购发票按规定抵扣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6878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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