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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和房地产政策(7条)

日期:2024-09-05

1、支持建筑企业做强做大做优

1.对连续三年产值增幅超过30%或年产值超过5亿元的本区建筑企业,优先推荐评先评优。

2.对成功晋升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资质本区的建筑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扶持(对迁入我区一年以上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参照执行);对成功晋升专业承包一级的建筑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扶持。奖励资金不能叠加享受,其中扶持资金40%奖励企业相关人员,60%奖励企业领导班子。

3.对在本区年入库税金(含所得税)首次达到1000万、2000万、3000万的区属建筑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50万元、80万元的奖励扶持,入库税金在3000万以上的建筑企业,奖励金额为入库税金的2.5%(采用累进制)。其中,扶持资金40%奖励企业财务人员,60%奖励企业领导班子。

政策依据:重庆市九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九龙坡区支持建筑企业发展专项扶持政策的批复》(九龙坡府〔2017〕6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61577220

2、鼓励本区建筑业企业参建政府及国有投资项目(含国有企业投资占主体项目,下同)。

1.对政府及国有投资金额采用竞争性比选方式、政策性谈判及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施工单位优先选择注册地在我区的建筑企业。

2.对政府类PPP项目及EPC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施工分包可优先选择注册地在我区的建筑企业。

3.对抢险或应急类工程,原则上由区属国有建筑企业承建。

政策依据:重庆市九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九龙坡区支持建筑企业发展专项扶持政策的批复》(九龙坡府〔2017〕6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61577220

3、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邀请注册地在我区的建筑企业参与承建工程。对本区建筑施工企业参与施工的九龙坡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该施工企业所承包项目当年开票金额(含税)的千分之一奖励给房地产企业。其中,奖励资金40%奖励企业相关工作人员,60%奖励企业领导班子。

政策依据:重庆市九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九龙坡区支持建筑企业发展专项扶持政策的批复》(九龙坡府〔2017〕6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61577220

4、鼓励建筑企业建设优质工程。外区建筑企业在我区的建设项目及注册地在我区的建筑企业总承包工程,根据获奖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1.对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对获“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对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质量专项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对获“国家级AAA级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对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明工地”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九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九龙坡区支持建筑企业发展专项扶持政策的批复》(九龙坡府〔2017〕6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61577220

5、鼓励建筑企业科技创新。

1.凡注册地在我区的建筑企业被评为国家级工法、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工法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2.凡注册地在我区的建筑企业独立编制的被列为国家行业推荐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行业推荐标准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3.对引进的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按渝府办发〔2014〕176号文件规定,予以财政补助、税收优惠、技改扶持、投标加分、交通支持等方面优惠政策。对建筑产业现代化房屋建筑试点项目,每立方米混凝土构件在市级补助350元的基础上,区级再追加补助150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九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九龙坡区支持建筑企业发展专项扶持政策的批复》(九龙坡府〔2017〕6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61577220

6、对区外具有特级、一级资质的建筑企业直接在我区注册或通过收购兼并本地企业后在我区注册的,三年内每年按区级财政贡献额(所得税、增值税)的30%给予扶持。

政策依据:重庆市九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九龙坡区支持建筑企业发展专项扶持政策的批复》(九龙坡府〔2017〕6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61577220

7、落实差别化房地产税收政策。家庭新购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前转让家庭唯一原住房的,按照第一套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若家庭仍有1套住房的,对新购住房按照第二套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政府相关标准取得的货币补偿,免征个人所得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的,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仅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6878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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