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机关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称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试行)》要求,对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以下统称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进行报告。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一、总体情况
2020年,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机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主线,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强化配套制度建设和实施,加快全区一体化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履行了全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职责,取得了扎实成效。
(一)法定主动公开要求严格执行。
深化财政预决算、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推动2020年工作要点落地,重点围绕“六稳”、“六保”,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型政府建设等方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2020年,主动向社会公开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等政府信息13741条。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制作发布《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九龙坡府发〔2020〕23号),结合市、区县、乡镇三级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及行政权力配置情况和政务公开工作实际,按照“应公开尽公开”原则,梳理细化权力运行和政务服务各个环节产生的政府信息,逐项认定公开属性,明确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形成了涵盖173个一级公开事项、1820个二级公开事项的24个试点领域区县、乡镇两级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并按要求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制度全面规范。
制作发布《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答复工作规范》(九龙坡府办发〔2020〕111号)。修改完善全区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明确信息公开答复处理“五步法”,提供28个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格式文本,制定统一答复文号,全年针对重点部门开展依申请公开规范化办理培训座谈会2次,累计参训人数30余人。本年度办理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6件,答复率100%,均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处理与区政府有关的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案件2件,其中,结果维持1件,尚未审结1件,依申请公开办理进一步规范。
(三)政府信息管理服务稳步推进。
严格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8号)、《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42号)文件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制作发布《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落实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和政策解读工作要求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20〕132号),逐件认定公文公开属性,优化公文发文流程,明确公文公开属性审核职责。统一规范政策解读工作的实施主体、范围、方式和程序,推动提高政策解读实效,本年共制作行政规范性文件15件,公开15件,发布政策文件解读17件,其中文字解读12件,图片解读5件,进一步提高政策解读的可读性、便民性。
(四)一体化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加快实施。
全面推进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建设。按照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秉持一站式、一体化服务理念,分类聚合政务服务资源,分批整合政务服务应用,按期保质完成网站集约化建设上线。
政务新媒体管理不断加强。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区政府门户网站非日常信息发布的通知》《关于印发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印发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区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制度》等10余个文件,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发布流程,严格遵循“谁审核,谁负责;谁上网,谁负责;谁维护,谁负责”的原则,夯实信息审核、签发、发布、维护等环节的责任。
(五)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切实加强。
加强指导考核。成立专项督查组对政府信息公开栏目进行日常检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进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24小时读网监测,集中开展错敏词、不可用链接等专项排查10余次,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加大考核问责力度,全年约谈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11家,印发季度通报4期,通报批评9家单位,促进工作落实。
抓好业务培训。全年分6批次对全区13个镇街、35个区级部门进行分批培训、现场查网、一对一点评、即时指导整改,创新运用数字化新模式直播手段开展全区政务公开工作培训,全区各街镇、政府各部门负责政务公开工作、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工作的分管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员共计200余人参训。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制作数量 |
本年新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15 |
15 |
155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0 |
0 |
0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0 |
0 |
0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1 |
223万元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29 |
2 |
0 |
0 |
0 |
0 |
31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5 |
0 |
0 |
0 |
0 |
0 |
5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12 |
1 |
0 |
0 |
0 |
0 |
13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3 |
0 |
0 |
0 |
0 |
0 |
3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1 |
0 |
0 |
0 |
0 |
0 |
1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2 |
0 |
0 |
0 |
0 |
0 |
2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1 |
0 |
0 |
0 |
0 |
0 |
1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11 |
1 |
0 |
0 |
0 |
0 |
12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1 |
0 |
0 |
0 |
0 |
0 |
1 | |
2.重复申请 |
2 |
0 |
0 |
0 |
0 |
0 |
2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33 |
2 |
0 |
0 |
0 |
0 |
35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1 |
0 |
0 |
0 |
0 |
0 |
1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 政 诉 讼 | |||||||||||||
结 果 维 持 |
结 果 纠 正 |
其 他 结 果 |
尚 未 审 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 果 维 持 |
结 果 纠 正 |
其 他 结 果 |
尚 未 审 结 |
总计 |
结 果 维 持 |
结 果 纠 正 |
其 他 结 果 |
尚 未 审 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1 |
0 |
0 |
1 |
2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是针对公开意识不够强的问题,加大对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培训频次,不断增强各部门公开意识,形成完善的指导和培训体系,有力提升公开能力。二是针对公开平台不规范问题,加快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改版工作。三是针对政策性文件发布、解读不及时问题,研究制定政策性文件发布、解读月度考核办法,以制度促规范。
六、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