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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日期:2019-12-1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新媒体管理,促进政务新媒体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重庆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71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和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63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64号)等国家、市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务新媒体是进行对外宣传、推进政务公开、联系服务群众、开展舆论引导的重要手段和平台,在促进政民互动、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事业单位在微博、微信、抖音等第三方平台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包含单位学习和办公使用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区政府办公室是全区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考核、监督检查全区政务新媒体工作。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是本单位政务新媒体的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政务新媒体的规划建设、内容发布、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内设机构或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承担日常运行保障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事业单位及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政务新媒体的指导和监督,区教委负责幼儿园、学校等事业单位政务新媒体的管理,区卫健委负责医院、卫生所等事业单位政务新媒体的管理,区公安分局负责辖区派出所等单位政务新媒体的管理,其他行政机关负责内设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政务新媒体的管理。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与腾讯、新浪等第三方平台公司的对接沟通工作。全区各级政务新媒体接受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等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二章 开设、备案、变更及关停注销


第四条 开设。(一)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开设政务新媒体,一经核实,主管单位将进行全区通报,并移交区委网信办处理。

(二)公职人员不得以职务身份开设实名认证新媒体账号。

(三)主办单位在同一平台只能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鼓励在网民集聚的新平台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

(四)确有需要开设的,主办单位需填写《九龙坡区政务新媒体开办申请表》(附件3-1),经主办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后提交主管单位初审,初审后由主管单位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审批。

(五)经市政府信息公开同意开设的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才能开展后续的账号注册程序。

第五条 备案。(一)经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同意开设或已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应在5日内,由主办单位向主管单位完成备案申请。

(二)主办单位需据实填写《九龙坡区政务新媒体备案登记表》(附件3-2)以及签订《政务新媒体安全责任书》(附件3-4),经主要领导审签后提交主管单位备案。

(三)在同一平台上开设多个账号的主办单位,需按要求在30日内完成多余账号的整合注销工作后,填写《备案登记表》提交至主管单位备案。

(四)各主办单位提交的《备案登记表》,应在每年315日前更新并报主管单位备案。

第六条变更。主办单位因机构调整、职责划转、工作内容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政务新媒体的,需在10日内填写《备案登记表》,经主要领导审签后报主管单位更新备案。

关停注销。需要关停政务新媒体的,主办单位需填写《九龙坡区政务新媒体关停备案表》(附件3-3),经主要领导审签后,报主管单位备案,并于30日内完成相关的注销手续。正式关停前,主办单位应提前30日在本单位政务新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条政务新媒体应当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平台上开设,注册账号应当简明扼要、严谨规范,并与本单位规范名称和工作职责明确关联。主办单位应严格按照集约节约的原则统筹移动客户端等应用系统建设,避免“一哄而上、一事一端、一单位一应用”。移动客户端要全面支持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支持在不同终端便捷使用。


第三章 信息发布与应用


第八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坚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遵守法律法规,对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要依法依规,科学分析,审慎处理。

第九条主办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市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相关要求发布信息,发布他人原创内容应当注明出处或带有明显转载标识,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发布来源不明、来源不合法、内容不准确及商业性质的信息。发布信息的范围有:

(一)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决策信息。

(二)概况信息、机构职能、负责人信息以及重要讲话文稿等。

(三)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发布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当同步发布由文件制发、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便于公众理解和互联网传播的解读材料。

(四)本地区、本部门政务要闻、通知公告、工作动态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转载上级或本机政府网站发布的重要信息。

(五)在依法做好安全保障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集中规范向社会开放包括人口、自然资源、经济、农业、工业、服务业、财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查询。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条为保持账号活跃度,主办单位每周发布信息不得少于3条。政务新媒体应当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不得出现严重表述错误、泄露国家秘密、发布或链接反动、暴力、色情等内容、因发布内容不当引发严重负面舆情等情况。不得出现移动客户端(APP)无法下载或使用,发生“僵尸”、“睡眠”情况。

第十一条政务新媒体应当积极与网民开展互动,对网民在政务新媒体上反映的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进行答复。主办单位应及时转发上级政务新媒体推送和区委、区政府官方发布的重要信息,保持政务新媒体之间的良性互动。

第十二条主办单位应以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出入口“渝快办”为基础开设办事服务等应用,务必做到信息同源。不得出现无效互动功能,购买“粉丝”、强制要求群众点赞等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三条 与公职人员有关的所在单位、所担任职务及所从事公务活动等信息,不得在以个人名义开设的新媒体账号上发布。


第四章 管理责任与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主办单位主要领导是政务新媒体的第一责任人,同时主办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具体责任人,明确发布审核、日常管理、安全保障等相关环节的具体职责。

第十五条主办单位应设立编辑人岗位。编辑人对信息内容负总责,实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授权发布”的三审制度。编辑人应当由在编在岗的干部担任。主办单位要对参与政务新媒体管理聘用工作人员或运维公司进行背景调查,严格政审制度,加强离职人员安全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主办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将政务新媒体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范围,确保正常规范地开展信息发布、政民互动和回复处理等工作。

各政务新媒体一般应建立以下制度规范:

(一)信息发布制度。发布信息内容应履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应明确信息发布内容、采集审核程序、开展互动规范和发布时限要求等,确保全面、准确地发布信息。任何政务新媒体均不得参与商业性、盈利性经营活动,不得违规发布广告类信息。

(二)监测通报制度。监测、收集和研判网民广泛关注的热点舆情,回应关切、解疑释惑,对网上谣言、不实传言及时澄清,定期对网民关心的热点问题按重要程度、类型加以记录,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三)值班制度。制定值班制度,规定当值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应当随时关注账号动态,查看粉丝评论。发现舆情,及时报告,做好应对处置。

(四)存档备案制度。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每月初将上月发布的信息、相关审批资料、网民意见等存档备案。

(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危机应对制度。规范突发事件和危机应对时的信息发布工作,明确不同类型的事件发生后信息发布的流程、方式、时限、口径等;信息发布出现问题时,应当及时更正,并及时澄清问题,发布事实真相。

第十七条 主办单位需加强对政务新媒体账号管理,应明确专人负责管理账号密码,做好关联邮箱、登录权限的记录设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政务新媒体出现关停不报、备案注销不完善、发布内容有误等未造成较大影响的情况,主办单位需在2日内向主管单位上报书面情况说明,主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实时通报,并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

第十九条出现政务新媒体开设不报、发布内容失误、互动性差等造成较大影响的情况,被中央、市级等媒体曝光,被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信息公开办通报的,主办单位需在1日内向主管单位上报书面情况说明,主办单位分管责任人应在1日内向分管区领导上报书面情况说明,主管单位将实时通报,并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

第二十条主办单位未切实履行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相关责任,导致出现网络安全事故、发生泄密事件、信息发布出现意识形态问题、信息内容严重失实等重大工作失误或严重舆情的,除按照区委网信办、区保密局等相关规定进行追责外,主办单位及第一责任人需在1日内向区政府作书面情况说明,主管单位将实时通报,并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

第二十一条主管单位采取季度通报制度,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主办单位进行全区通报或责令关闭主办政务新媒体等措施,并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

第二十二条 主管单位未切实履行统筹、考核、监督、问责等责任,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由主管单位主要领导向区政府作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严重不良后果的,主办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3—1.九龙坡区政务新媒体开办申请表

3—2.九龙坡区政务新媒体开办备案登记表

3—3.九龙坡区政务新媒体关停申请表

3—4.政务新媒体安全责任书




附件3—1

九龙坡区政务新媒体开办申请表

单位名称(盖章):                              申请时间:

开办理由

(依据)


名称(中文)

所在平台

主要功能用途

运营模式

(自营或外包服务)

是否设置

互动栏目

备注







责任科室


经办人

(姓名、职务、电话)


分管领导

(姓名、职务、电话)


主要领导

(签字)





年   月   日

责任科室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主要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市公开办意见


市公开办同意时间


账号申请成功时间


首次发布信息时间




附件3—2


九龙坡区政务新媒体备案登记表


单位名称(盖章):备案时间:

名称(中文)

名称(英文)

主要功能用途

运营模式

(自营或外包服务、费用)

是否设置

互动栏目

备注







所在平台

运行状态

原始ID

粉丝量或下载量

更新频率






分管领导

姓名


职务


电话


QQ


职责


责任科室


编辑人

姓名


职务


电话


QQ


职责


运维公司

姓名


职务


电话


QQ


职责


主要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3

九龙坡区政务新媒体关停备案表


单位名称(盖章):备案时间:

关停原因


名称(中文)

名称(英文)

主要功能用途

运营模式

(自营或外包服务、费用)

关停时间







所在平台

运行状态

原始ID

粉丝量或下载量





责任科室


经办人

姓名


职务


电话


职责


运维公司

姓名


职务


电话


职责


主要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__(单位名称)__政务新媒体安全责任书


针对本单位主办的政务新媒体,本单位遵守本责任书所列事项,对所列事项负责,如有违反,由本单位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应责任。

一、遵守《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九龙坡区政府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二、本单位全权负责政务新媒体的信息发布,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单位自行负责。

三、建立相关的信息发布、安全责任、规章、操作规程等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加强政务新媒体的安全保障,安排专人定时巡检。

四、加强运维外包公司的管理,制定相关的信息授权发布、人员管理、安全责任等相关制度,并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五、不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社会、集体、他人的利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六、接受主管单位、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分局的管理、考核、监督和检查。

七、加强终端计算机安全,规范操作人员的使用行为。

八、当发生突发事件,按要求迅速报告和处置,将损害和影响降到最小范围,并按照要求整改。

九、若违反本责任书有关条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本单位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十、本责任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主办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




主管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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