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城市道路及配套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九龙坡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及配套设施的移交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公安分局,制定了《重庆市九龙坡区城市道路及配套设施移交管理办法》(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九龙坡区城市道路及配套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重庆市九龙坡区城市道路及配套设施
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九龙坡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及配套设施的移交管理工作,明确业主单位或代理业主单位和养护管理单位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保证新、改、扩建等城市道路及配套设施建成后正常投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结合九龙坡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九龙坡区范围内负责城市道路及配套设施建设的业主单位或代理业主单位,是移交管理工作中的移交主体。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九龙坡区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分局及属地镇街、有关社会单位分别为移交管理工作中的接收主体。
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九龙坡区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分局是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下属基层单位或属地镇街、有关社会单位作为养护管理单位开展专业维护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九龙坡区所属范围内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已建、在建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及市政、交通等配套设施管理移交均适用本办法。移交范围如下:
(一)城市排水设施。包括雨水管网、污水管网、泵站及其配套设施等。
(二)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设施(车行道、人行道、桥隧、照明、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设施、景观照明设施及附属线路、变配电设施)。
(三)园林绿化。包括道路绿化(行道树、绿地、绿带、花台、树池、中分隔离带等);广场的道路设施、排水设施、照明设施、环卫设施、绿化设施以及其他设施。
(四)环境卫生设施及清扫保洁工作。包括公厕、垃圾中转站、粪便处理设施、各类垃圾箱、果皮箱、工具房等设施和道路的清扫保洁工作。
(五)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以传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发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功能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在道路上设立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安全宣传设施、道路中心隔离设施(不含绿化带及硬质铺装隔离带)、交通信息采集设备(含道路交通违法记录设备、交通视频监控设备)、交通情报信息板及其专用供电、通信管网、支撑杆件(不含多杆合一的立杆)等设施。
第二章 移交条件
第四条 九龙坡区城市道路及配套设施由业主单位或代理业主单位移交给各接收主体单位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市、区的有关排水、市政、环卫、园林绿化及交通安全等设施的设计规范、验收标准以及质量要求的相关规定(详见附件1);
(二)排水、市政、环卫、绿化及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建设文本)必须符合市、区档案管理要求;
(三)排水、市政、环卫、绿化及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工程应按照设计图纸、工程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内容和工程范围完成工程的建设,并经竣工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满足使用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养护和维修条件,并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五条 施工过程中涉及设计变更等造成的建设内容与原设计图纸、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三章 移交程序
第六条 设施移交工作按下列程序实施(详见附件2):
(一)道路命名。建设项目实施的同时应向区民政局申请道路命名,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设置、制作相关设施名称及标志牌;若建设单位未提请命名,属地镇街须向区民政局申请对该道路命名。地名标志的设置和制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做到准确、安全、环保、美观、醒目,适当体现当地风貌。地名标志出现缺字、缺画、模糊、破损等情形的,由负责维护和管理的部门及时恢复。
(二)提前介入。九龙坡区政府安排排水、市政、绿化、环卫及交通安全设施建设项目时,业主单位或代理业主单位应根据九龙坡区城市道路及配套设施管理体制,同步确定接收主体单位。对建成后需移交管理的设施,业主单位或代理业主单位在建设前期应提前告知相关接收主体单位,各接收主体单位在方案设计阶段提出相关意见、建议,确保建设满足移交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有可能对后期养护管理产生影响的,业主单位或代理业主单位应通知相关接收主体单位参与。
(三)移交申请。对工程验收合格、符合移交条件的排水、市政、环卫、绿化及交通安全设施,由业主单位或代理业主单位分别向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移交申请,同时递交排水、市政、环卫、绿化及交通安全设施立项、勘察、测绘、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文件、竣工验收等必备资料至各接收主体单位并由其委托下属各专业维护管理单位进行资料查验。
(四)现场交验。各接收主体单位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交验,并针对核查设施及资料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形成专题会议纪要。
(五)问题整改。各接收主体单位应将现场初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一次性书面告知业主单位或代理业主单位,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六)接收管理。初验过程中所涉问题由业主单位或代理业主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接收主体单位复查,对仍不合格的设施,由业主单位或代理业主单位继续整改,直至合格后方可进行移交。对符合移交条件的,业主单位或代理业主单位与各接收主体单位分别签订移交书和资料移交接收单,并将相关资料、设施实物移交相应接收主体单位管理,完成正式移交手续。
(七)安全责任。新建道路移交手续签订前,业主单位或代理业主单位应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要求施工单位不得对外开放使用,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督促业主单位或代理业主单位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七条 针对因特殊原因达不到移交条件,但确需移交的道路,按照“一路一议”的原则,由移交主体单位向区政府申请,经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按会议明确的移交方式进行设施移交。
第八条 在城市道路及配套设施移交管理的同时,应当将移交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清扫保洁、园林绿化、交通执法等日常管理工作一并进行交接。
业主单位或代理业主单位分别分别向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移交申请后,由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及有关镇街现场查勘核实移交范围、提出整改要求、核查移交面积,并对所需执法管理、清扫保洁经费、园林绿化及市政、交通设施管理经费进行核定,经费核定后在正式移交时将管理工作一并进行交接。
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移交相应镇街管理;清扫保洁工作的移交按照《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城市管理清扫保洁工作方案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15〕1号)文件规定执行。
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按照《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按照《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新建道路的移交面积根据竣工文件上的面积确定,存量道路或存在争议的道路的移交面积以区城市管理局聘请的第三方公司所测量的面积为准。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设施移交过程中,各部门应互相配合,做好设施移交工作。
(一)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业主单位或代理业主单位做好设施的建设、移交工作,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建设遗留问题限期整改;组织排水设施移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属基层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做好现场交验后相关问题整改落实工作,移交资料的查验和存档工作,具体做好设施移交后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对未落实承诺移交机制的移交主体实施处罚。
(二)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市政、环卫、绿化及城管执法的移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属基层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做好现场交验后相关问题整改落实工作,移交资料的查验和存档工作,具体做好设施移交后的维护管理及城市管理工作;
(三)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开展交通安全设施的移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属基层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做好现场交验后相关问题整改落实工作,移交资料的查验和存档工作,做好设施移交后的维护管理及交通执法工作;
(四)区财政局按照现行城市管理和财政管理体制,负责设施移交后的维护管理经费保障工作;
(五)业主单位或代理业主单位负责协调建设单位具体做好项目实施、道理命名申请、现场交验、问题整改和资料移交等工作;
(六)各属地镇街负责接管道路的市政设施及园林绿化管护、清扫保洁工作;负责对未命名道路向区民政局进行申请;做好已移交道路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七)区民政局负责按相关程序落实道路命名工作。
第五章 质量保修
第十条 城市道路及市政、交通设施应当按国家规定执行质量保修制度。在设施资料移交时,业主单位或代理业主单位应同时向接受主体单位出具相关设施的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保修内容、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一)城市道路及配套设施在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业主单位或代理业主单位须协调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及时组织维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安全及赔偿责任。若建设单位未及时组织维修,而由各接收主体单位安排抢修的设施,其抢修费用由业主单位或代理业主单位承担。
(二)城市道路及配套设施超过保修期,但还未正式移交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业主单位或代理业主单位履行维修义务,及时组织维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移交单位和接管单位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共同做好市政、交通设施管理的交接工作。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