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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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93110N/2026-00026 [ 发文字号 ] 九财罚罚决字〔2026〕第000001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6-06-02 [ 发布日期 ] 2026-06-02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财罚罚决字〔2026〕第000001

当事人: 重庆水侠渝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QP9D72,法定代表人:叶秋丽,住所: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105685-7

    20263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西郊路存在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于20263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投诉重庆市九龙坡区城管局实施的新设立一体化直饮水机维护服务(第二次)(JLP25C00116)相关事项时,当事人提交的投诉材料之《质疑函》中,“济达牌JD型反渗透商用饮水设备”的《广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为虚假材料。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询问笔录(第1次)、质疑函、关于重庆水侠渝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伪造涉水批件的证明函。

202632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九财罚罚告字〔2026000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重庆水侠渝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西郊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行为。

鉴于当事人情节较轻,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1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自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之日起算)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2026423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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