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3110N/2021-00129 | [ 发文字号 ] | 九龙坡财政发〔2019〕180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金融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财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 2019-12-11 |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2019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号)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19年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48号)精神,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设立九龙坡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为保障风险补偿金科学、高效、规范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贷款是指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注册地为九龙坡区的银行为区内小微企业发放的新增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风险补偿金是指经九龙坡区政府批准设立,由区财政安排启动资金,后期按相关责任机制进行补充,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注册地为九龙坡区的银行为区内小微企业贷款在发生核销和损失后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经九龙坡区政府批准设立,面向全市中小微企业打造的融资服务平台,最终实现中小微企业政策申报、资质审核、效果监测、贷款服务等多功能汇集的一站式线上综合服务平台。
第六条成立九龙坡区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风险补偿资金审核兑付及管理工作。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分管财政金融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财政局及相关贷款企业行业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负责日常事务,协调相关部门、平台、合作金融机构,接收经平台初审的风险补偿申报资料,会同相关贷款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申报资料,提请领导小组审定相关事宜。
第二章平台合作银行的条件与责任
第七条平台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九龙坡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合规经营;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建立专门针对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授信体系、审贷流程和快速审批通道、与九龙坡区政府或经九龙坡区政府授权的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机构。
第八条平台合作银行自愿履行相关责任,有专门的团队或人员开展本办法涉及的业务,并有相应的内部激励措施,按相关规定履行其职责,尽职免责。
第九条平台合作银行应贯彻落实《重庆市信贷投向指引》要求。
第三章贷款企业的条件与责任
第十条在九龙坡区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小微企业,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市场监管、税务、环保、人社等职能部门无不良记录;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可能产生严重贷款风险的不良情况,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报表,承诺遵守本办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主营业务符合九龙坡区相关政策规定的支持范围或符合区域经济发展需求;
(四)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开展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经营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等非生产经营事项,且贷款用途符合合作银行金融机构信贷政策;
(五)在区内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
(六)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七)银行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一条风险补偿资金委托平台管理,采用受托运行、专户管理的方式封闭运行。初始到位资金由区财政局预安排3000万元。运行期间,专户资金所产生的孳息纳入风险补偿金,区财政按照上年合作银行机构发放给区内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情况追加风险补偿资金,资金池总额度不超过上年末区内银行机构发放给区内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的2%。
第十二条风险补偿金的使用范围为注册地为九龙坡区的银行发放给注册地在九龙坡区的小微企业贷款,包括通过平台向九龙坡区内企业发放的企业贷款,九龙坡区外企业可以通过平台贷款,但不能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风险补偿金。
第十三条风险补偿按银行机构每笔实际发生的核销或五级分类划为损失类的贷款进行申报,贷款银行通过平台提交风险补偿申请资料。
第十四条风险补偿标准分为两类:第一类为注册地为九龙坡区的银行未通过平台,自行发放给注册地在九龙坡区的小微企业贷款,经银行核销或划分为损失类,通过平台申请经审批后可获得风险补偿,补偿比例为单笔贷款损失本金的30%,其余70%由银行自行承担。第二类为平台合作银行通过平台推荐,在平台上发放给注册地在九龙坡区的企业贷款,按以下两种标准进行风险补偿:一是对有政府性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经银行机构核销或五级分类划为损失类的贷款,通过平台申请经审批后可获得风险补偿,补偿比例为损失本金的80%,其中风险补偿资金池承担40%,担保公司40%,其余20%由银行自行承担。二是对无政府性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经金融机构核销或五级分类划为损失类的贷款,通过平台申请经审批后可获得风险补偿,补偿比例为损失本金的80%,其中风险补偿资金池承担70%,平台承担10%,其余20%由银行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针对同时符合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的企业,需先申请市级补偿资金,对于市级资金未能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风险补偿比例时,再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报区级风险补偿资金,以达到线上平台无担保类贷款损失本金风险补偿70%、担保类贷款损失本金风险补偿80%,未通过线上平台贷款损失本金风险补偿30%的标准。
第十六条银行机构当年申请风险补偿的总额不超过上年末本机构发放给区内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的2%;其中通过平台发放的贷款当年申请风险补偿的总额也不超过上年末本机构通过平台发放给区内企业贷款余额的2%。
第十七条银行机构对同一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区级风险补偿政策,对申请风险补偿的贷款,申请银行及担保公司需承诺继续催收该笔贷款,且每半年向领导小组报送风险补偿贷款的清收情况,银行收回已经获得风险补偿的贷款(含全部收回和部分收回)在扣除该笔贷款产生的催收费用后需将获得风险补偿的额度注入风险资金池。
第十八条当平台推荐给合作银行的企业贷款不良率超过4%时,平台需退还超出部分的服务费。
第十九条当申报风险补偿的银行贷款不良率超过4%时,停止对该银行超过部分的风险补偿。
第五章风险补偿条件
第二十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经审批后可获得风险补偿金:
(一)银行机构新增(不含续贷、以新贷还旧贷)向注册地在九龙坡区的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
(二)贷款已经银行机构核销或五级分类划为损失类。
(三)在企业发生贷款逾期后,银行已积极开展催收追索工作。
第六章风险补偿程序
第二十一条风险补偿金的申请使用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符合本办法风险补偿申报条件的银行机构应每半年申报一次风险补偿,于当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以前向平台进行申报,并将申请文件、申报表、贷款资料、追索资料以及五级分类等相关资料报平台备案。
(二)初审。平台在接到相关材料后,应对贷款企业注册地、银行核销或确定损失类贷款等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根据上年度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情况,提出本年度该银行风险补偿上限及该笔贷款风险补偿金额度,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领导小组会审。
(三)会审。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银行申报资料进行会审,并确定当年贷款风险补偿上限,审核单笔贷款风险补偿金额度。并在15个工作日出具会核意见,上报九龙坡区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会签。
(四)划拨。风险补偿金代管机构根据会签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将银行机构申请使用的风险补偿金直接拨付给银行机构,平台和财政根据拨付凭证同时调减当年对该银行的补贴上限额度。
第二十二条银行机构申请风险补偿金需提交以下材料(单笔贷款资料需独立装订成册):
(一)风险补偿金申请书(申请单位签发的红头文件)、九龙坡区风险补偿金预拨申请表(通过系统填报打印)。
(二)贷款合同、借据、放款凭证记录、企业当期贷后征信报告等(复印件加盖申报银行公章)。
(三)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各环节各程序相关报告、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复印件上应加盖公章和经办人员私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
(四)贷款五级分类认定表、已按损失类计提专项准备的凭证、报表等其他证明材料(有分支机构的融资机构需市级部门盖章审核);
(五)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上门追索、提起诉讼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六)补充说明等其他资料。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风险补偿金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管理平台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勤勉尽责、公平公正、廉洁自律。加强日常管理和风险防控,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银行机构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骗取风险补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或发生损失风险时未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企业故意逃避债务、违规使用贷款资金等情况,对其进行信用记录,列入联动惩戒黑名单,企业在三年内不得享受各类财政项目补贴、资金支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九龙坡财政发〔2019〕180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